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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精品】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精品】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
【精品】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8、《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 2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劳动和13《北京市实施<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14、《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各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管理。” 1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7、《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18、《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3 19、《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0、《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二中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4 3、《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7、《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8、《北京市基本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规范业务流程。” 9、《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0、《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5 1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1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二,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一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二中心 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二中心 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二中心 6 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三,主体名称: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发机关 生效时间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8.6.1 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7.1 7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0.11.22 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9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10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务院 2002.12.1 行 政 11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 2003.9.1 法 12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1.1 规 行 1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4.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 14 国务院 2004.7.1 政许可的决定》 1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2.1 法 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规 1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 2008.1.1 1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8.9.18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9 国务院办公厅 2009.12.28 暂行办法》 20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8.9.1 地 2002.3.29 21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方 修订 性 法 22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5.11.1 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23 市人大常委会 2007.3.1 进法>办法》 8 24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 1999.3.19 25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 1999.3.19 26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保障部 1999.3.19 部 门 27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0.7.1 规 人事部 28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10.1 章 国家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劳动保障部 29 2001.12.1 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 部 30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2.7.1 3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保障部 2003.4.1 门 32 2004.5.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 规 33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4.5.1 章 34 2005.10.1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 35 2008.1.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就业企业管理实施办 市政府 1993.8.25 法》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 市政府 1998.9.1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8.10.15 政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8.10.15 府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8.10.15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市政府 1999.11.1 规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市政府 2000.6.18 9 章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市政府 2002.2.1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纳若干规定》 市政府 2003.10.1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市政府 2004.1.1 2005.6.6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政府 新修订实施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市政府 2005.7.1 ?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共45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处取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 10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处以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 1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许可证》变更未办理手续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职业介绍业务终止或者《许可证》变更~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许可证》变更未办理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帐或建立台帐但未记录相关情况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或刊登、播放招聘洽谈会启事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2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招聘洽谈会批准书》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安全保卫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市公安部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也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职业招聘洽谈会启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举办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招聘洽谈会启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等禁止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 13 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不成功未退还中介服务费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 14 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聘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三,以招聘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5 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应当自与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就业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16 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17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法使用或介绍童工处罚 18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和公布缴费情况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0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1 二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缴费单位不得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并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 22 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三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三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3 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 三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办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第一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5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停办、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 因私出国政审,,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 大中 26 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事局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 因私出国政审,,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27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 28 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同意的,,四,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五,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办理合法辞职、调动手续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四,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招聘单位聘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聘用的人员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师范毕业生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处罚 处罚种类: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并可以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29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四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共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46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30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四,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第一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 31 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共1项, 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不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款“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一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共1项,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259号,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2003年130号,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32 第十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共1项,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处理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7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纠正和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3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4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5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伤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6、《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和管理”。 8、《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9、《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10、《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36 1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七条第二款“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待遇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37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行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8、《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9、《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办险事务。”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 38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缴费单位不得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并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监控、发布失业率~制定促进就业政策,,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 39 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和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和就业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6、《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三,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一,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四,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五,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7、《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8、《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集体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41 42 43 4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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