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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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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的产生家族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如前所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族法具有不可撼摇的地位。如果每一家族都能维持其内部秩序,并同时对国家负责,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自然也就得到了维持,这也就表明了家族法与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又当如何处理?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理清二者的关系。 1.家族法与国家法关系的一致性 在瞿同祖先生看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以儒家思想为其精神指导的。而儒家思想最核心之处即在于肯定社会应当有贵贱上下的分野,礼即是维护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礼者所以定亲疏,...

家族法的产生
家族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如前所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族法具有不可撼摇的地位。如果每一家族都能维持其内部秩序,并同时对国家负责,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自然也就得到了维持,这也就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了家族法与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又当如何处理?要回答这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首先必须理清二者的关系。 1.家族法与国家法关系的一致性 在瞿同祖先生看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以儒家思想为其精神指导的。而儒家思想最核心之处即在于肯定社会应当有贵贱上下的分野,礼即是维护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正是维护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伦概括了所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家族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无不被囊括于其中,而又以君臣、父子、夫妇最为重要,三纲五常构成了儒家思想指导下所构建的基本法律秩序,而父权是整个秩序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家庭的经济权、法律权与宗教权皆在其掌控之下。因而传统社会的家族是着重于维护父权的,父权的稳定对于家庭秩序而言至关重要。由此进一步引申,在一国之中,君权就类似于父权的扩大,对君王以及象征其权威的法律的忠诚,即是国家秩序得以维护的保障。国是家的扩大与延伸,国法与家法也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从二者的起源上看,家族法应先于国家法而客观存在,并在国家法出现后仍然不断发展着。“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H㈣。可以说,家族法作为法的—种形式,其产生得益于调整和规制人的行为的需要,它是传统伦理社会的经验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是一种自发自生秩序。国家法是家族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与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其次,从内容来看,二者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家族法是国家法的立法渊源之一,国家法的制定大量吸收了家族法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对父权的维护与家族内部亲属犯罪之类关涉家族秩序方面等内容,甚而吸纳了家族法 以父权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例如,传统时期国家法律对容隐制度的规定,有关存留养亲的制度设计等,均是出于维护家族伦理道德的目的,体现了家族法在调整家庭内部关系时对身份的重视。在这一点上,国家尊重家族法的习俗,并对其效力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做过多干涉。另一方面,家族法不可能不受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制定法的影响。国家法对家族法的渗透表现为:第一,家族法必定会受到历史上的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如我国古代制定法主要表现为礼制,对现在的人们的生活都有着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作用,主要以礼俗的方式积淀在家族法中,尤其表现为祭祀权、继承权等。 第二,国家法一经制定则具有权威性并将强制性地排他适用,当家族法与国家法发生碰撞时,不可能不受国家法强制力的约束。 第三,国家法通过法律规避影响着当事人的行为、心理,从而问接地对家族法产生影响。 第四,家族法也会直接吸收国家法的部分内容。除此之外,国家还借助法律以执行家族法中的某些规定,使之在执行过程中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例如父母的送惩权,从形式上看,判决的是司法,但就实质而言,最终的决定权还是由父母所掌控,法律承认他们的侵权,并通过法律的权威帮助其行使。由以上内容可知,家族法与国家法是一致的,国家法与家法族规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家族法与国家法基于同样的立法理念,二者在社会调整、规范社会秩序方面实现了良性互动。 2.家族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尽管家族法与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存有一致性,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存在形式,其利益共同体之间难免会存有冲突与矛盾,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家族法存在对象的有限性以及保障能力的软化和随意性,使家族法难以在一个广阔的领域里真正发挥其效力,从长期看,不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第二,家族法也有野蛮的、不合理的甚至践踏人权的一些规则,它们给人们带来了伤害和痛苦,是违背普适“正义”的。例如家族法将家长与族长置于最高地位,并赋予其对宗法财产、婚姻、继承宗族内部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的权力, 家族意志过分专断与不可抗衡,导致了许多悲剧性结局的产生。 第三,家族法的作用范围过大,以及效力得不到良好的规制,直接导致了家族法与国家法的抗衡,家族势力过分强大将有害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威慑力。家族法在整合利益的过程中主要关注家族个体的利益所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家族法的内心认同甚至超越了国家法。国家法的权威无疑受到了家族法的挑战,这是两者最突出的矛盾。 国家法同家族法之间的冲突,也正体现了礼与律的冲突、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这也是传统社会的一个特征。而在特殊案件中,当国法与家法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又将如何处理呢?这也就涉及到国与家孰轻孰重的问题。在以儒家礼法精神为主导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传统社会中,僭越法律便是对君主的不敬,是对儒家精神的违背,自然也是对社会秩序最大的破坏。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法必然要高于家族法,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国家法往往具有最后的决断力。当然,国家法与家族法的矛盾有时也反映了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这时,人们出于个人情感的喜好,通常会将法律规定的例外作为常态,而对法律的一般规定大加抨击,认为其防阻教化,不足为训,君王也会对相关法律做适当调整。 家族族规是家族内部遵循的行为规范,不具有普适性,并且在实施上也没有像国家法律那样严格,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是,家族族规与封建国家法律有着重要的关联。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融合,共同维护着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首先,家族族规与国家法律都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儒家思想最核心之处在于肯定社会有贵贱、尊卑、长幼、上下之间的关系,礼便是维护这种等级关系的工具。因而,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共性,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其次,在效力上,家族族规虽只能在家族成员内部适用,但仍得到了封建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最后,家族族规是封建法律的重要渊源,在内容上补充了封建法律的不足。家族族规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随着国家法律的出现而不断变化发展着。从根本上来说,家族族规也是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是由于需要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是对传统伦理社会经验的总结。因此,国家法律是家族族规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的结果。尽管家族族规与国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利益上必然会具有不可避免的冲突。 其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是礼与律、人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特征,具体表现在家族族规的作用范围过大,导致家族族规与国家法律抗衡的局面,家族势力过大直接危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在实施家族族规的过程中,使得人们过于关注家族的利益,在某种情况下,人们对家族族规的认同甚至超越了国家法律。国家法律的权威受到了家族族规的挑战,这便是两者最为突出的矛盾所在。 总之,家族主义法以其特有的伦理特性,在中国封建法律建设中大放光彩。它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法律形式,与封建法律一起共同维护着封建专制制度的稳定,并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完善,家族主义法才得以逐渐确立。 (二)家法族规与封建国法的关系 家法族规都是家族内部的行为规范。它不像封建法律那样具有普遍适应性,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成文法形式,并且在实施方式上也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是它们与封建法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同为封建社会的行为规范(一个是专制政权的统治工具,一个是族权的统治工具)。二者在内容上互相融合,在作用上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主要体现在:第一、封建国法与家法族规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它们在精神上具有一致性,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第二、在效力上.家法族规虽然只在本家族范围内生效没有对外效力,但由于在本质与作用上和封建法律是一致的,所以在实施上仍然会得到法律的保障与认可。第三、家法族规是封建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们配合和补充国家法律的实施,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实际上也是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法对家族法的影响 从内容上看,家族法涉及到国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诸多方面,家族法的宗旨与统治阶级利益相符。倘若家族法有悖于国家利益是难以得到国家政权的肯定和支持的。在中国,政治上的大一统格局是历史的主流。皇权强盛,中央集权,家族共同体和家族法一直处于国家政权的总体控制下,国家可以根据统治的需要增减家族法的效力,家族法及家族势力在清朝乾隆时期时而遭到打击又时而得到支持即是明证。家族法在执行过程中也依赖国家支持。尽管它们存在差异,但体现的总体精神有相通之处。 国家法律支持和认可家族法,皇帝的圣谕常常成为家族法的指导精神,而国家法对家族法的影响也正是体现于此。如明太祖的“圣谕六条”,康熙的“御制十六条训”都直接成为明清家族法的条目。①如明代高攀龙制订《高氏家训》时,声称“人失学不读书者,但守太祖高皇帝圣谕方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时时记在心上转一过,口中念一过,胜于诵经,自然生长善根,消沉罪过。”又如安徽《潜阳呈氏宗谱》于康熙三十九年,“录御制十六训于前者,欲子孙共遵圣伦也。”而安徽桐城苍基《王氏宗谱》不仅录“圣谕六条”原文与谱,甚至连“六条”的注释也一一敬录。另外,地方官吏发布的“教约”、“禁约”等文告,对家族法的制订也有指导意义,各家族为了使其制定的家族法更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也往往把家族法送请官府“呈验”批行。如湘阴狄氏家规记载“湖南长沙府湘阴县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陶批:‘阅呈《家规》十六则,均极周备,准悬示众人,共知观法。俾阖族子弟,咸兴礼让而远嚣陵,本县有厚望焉’”。②这样一来,家族法实际上成为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另一种手段。其实,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早就认识到家族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但又不能让族权过度膨胀危害到其统治,只是希望家族与家族法起到协助地方政权管理家族成员,在政府支持和监督下,实行有限度的自治,与国家,与国家法之间形成和谐关系。 4.2 家族法对国家法的影响 中国历来有“家国一体”的观念,家被视为国的缩影,国被视为家的放大。家国无明确界限,历代帝王把国家作为自己的私产,世代相传。中国历史上也是先有父家长制,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君主制。在伦理上先有父为子纲,后才有君为臣纲。家族观念与儒家思想巧妙结合,将家的“孝”推广到对君主的“忠”,家族中的父权、族权至上扩充到国家的君权至上。《孝经·广扬名章第十四》“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 ③人们在观念上也接受统治者宣称的这种观点,皇帝成为国家最大的“家长”,老百姓都是他的“子民”。不仅如此,地方官吏也是他辖区内百姓的“父母官”。统治者把治国与治家视为一事,以治家作为治国的基础,治国作为治家的目的,所以才有“家齐而国治”、“以孝治天下”的思想。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封建家族的支持,家族法规定公有族产作为弥补社会救济不足的手段,规定了督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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