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投资〔2005〕1027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为规范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加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工业技术进
步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
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45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加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工
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
委)确定的年度重点技改项目。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各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是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部
门。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选择
第五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紧围绕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严格执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
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浙政发〔2003〕25号)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
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浙政办发〔2004〕113号)。为突出重点,每年在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中选择若干技术含量和投资强度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加以重点支持和指导。
(二)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实用
专利技术的应用,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建设内涵。
(三)突出加快我省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坚持在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大
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沿海临港重化工产业,努力培育发展装备制造业,不断推动
制造业的产业升级。
(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推进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
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加快信
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五)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区域特色经济,强化项目
的示范性和带动性,促进我省制造业的进一步提升、集聚和发展。
第六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当年或上一年由各级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开发区核准、备案及审批,且当年可开工建设的技术改造或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已进行环境评价,并已由环保等部门批复同意;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落实;
(四)需征用土地的项目,应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且征地指标已基本落实。
第七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省经贸委根据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确定下一年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并组织各地和有关部门申报;
(二)各市、县经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和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县(市、区,含经济强县)的项目(含省级以上开发区的项目)报所属各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并由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初步筛选后报省经贸委;
(四)省属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直接报送省经贸委。
第八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
(一)省经贸委根据上报材料,综合考虑行业和地区分布,提出初审意见,经征求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
(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实行专家评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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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经济协调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由省经贸委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咨询专家库,参加评审的专家根据专业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三)省经贸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当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于一季度发文公布;
(四)根据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四季度前可进行适当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要求,经当地经贸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企业应建立专门的项目领导班子,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实行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合理工期达产达效并发挥效益。
第十条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确定国内外设备供货厂家及土建安装施工单位,企业原则上应在国内外设备招标完成并选择最佳供货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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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和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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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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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与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
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建立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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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项目设计及主要设备选型变更、暂停施工、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报告。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省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配合省经贸委负责各自所辖区域范围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联系制度,落实建设条件,指导项目实施,跟踪项目进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调试等建设过程中经验和教训,以及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总结,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由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对组织合理、成效显著的项目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