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举报
开通vip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 要了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首先要搞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含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4点来把握: 1、执法主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执法主体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对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主要是单位和个人,但也包括...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 要了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首先要搞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含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4点来把握: 1、执法主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执法主体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对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主要是单位和个人,但也包括行政主体。依照《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行政行为进行监察。 3、执法监察的内容 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讲主要是两项,一是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土地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 从目的上讲,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就是通过监督检查,制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产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国土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 (一)执法监察的地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贯彻中央“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总方针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现国土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从任务目标的提出到目标的实现,需要经过决策、 执行、监督等重要环节,执法监察是监督环节的核心所在。因此,执法监察对于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法律、行政、经济方法手段是各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方法手段。执法监察是依法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破坏了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给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因此,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对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执法监察的功能 1、防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一种动态监察,贯穿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并且始终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进行,它通过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经常性地巡查,产生一种威慑力,使相对人不敢贸然违法,从而收敛其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行为;?执法监察的活动过程,也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过程,通过宣传和查处相结合的方法,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相对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公开披露、处理一些重大违法案件,能起到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作用。 2、补救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在相对人发生偏离法制轨道的行为时,采用制止、纠正、惩处等措施,使其终止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减轻危害、减少损失的目的。 3、反馈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反馈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发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本身的不足之处,为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 指导思想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依法行政,建立起调动全系统和各级政府积极性,从源头上防范违法,推进严格执法建立的新机制,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 施。 (二)工作方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是多年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践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占地行为,一旦发生难以挽回,事后查处损失巨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受压力相当大。事前预防将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不排除案件查处工作,相反要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只有加大查处力度才能克服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促进预防工作。所以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做到“预防为主和查处相结合”。 (三) 工作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我们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首要的工作原则,要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合法性原则要求我们在执法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不超越权限;执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三是执法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 2、 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合法性原则的必然要求,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要精确,处理要适当。 3、 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和职权 (一)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处分权、处分建议权。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即不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定义务或者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 1、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骗取批准。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少批多用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新占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权利的行为。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没收非法所得,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批地 非法批准批地指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行为。 主要的表现形式:无权批准,越权批准,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违反法定程序批准。 非法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破坏耕地 破坏耕地就是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开矿、取土等使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 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其中破坏基本农田,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规定的用途,即属于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 6、拒不交还土地 该种行为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 拒不交还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当事人对生产建设中造成土地破坏,应当复垦,不按《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的行为。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可以处以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8、非法出让、转让、 出租集体土地 当事人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20%以下罚款。 9、无证开采 无证开采是指矿山企业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10、越界开采 越界采矿是指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行为。 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1、非法转让矿产资源 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出卖方、出租方、出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 土地行政处分 就国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2000年3月2日发布《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九号令),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法占用土地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具体处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下,其他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4)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非法转让土地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具体处分标准: (1)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下,其他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4)个人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非法批地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地规定了具体处分标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下,其他耕地15亩以下,其他土地30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耕地15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4)越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按超越批准权限以外数量和其他情节,按照上述标准处分。 (5)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4、侵占、挪用土地费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单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费用的直接责任人员了具体处分标准: (1)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侵占、挪用10万元50万元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从重处分。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了具体处分标准: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5亩以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5亩以上30亩以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万元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达到30亩以上,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万元以上,或者接近30亩且造成植被严重破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6、擅自批准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擅自批准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将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而拒不划入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的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 未予办理的; (2)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且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下而不拒不改正的; (5) 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2)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3)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0、行政处分的具体运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b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c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d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e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f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保持土地原貌的; b主动交代问题的; c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有关款项的; d揭发、检举他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e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3) 从轻处分、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处分;有本办法规定的减轻处分、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三)土地犯罪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指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非法批地罪 非法批地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41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41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察院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法院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 (一)管辖和立案 1、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但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特别规定 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管辖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立案审查 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以及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受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审查。 5、立案条件 (1)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6、立案程序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 执法监察机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查,并及时告知交办单位、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两名以上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询问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提出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3、收集书证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复制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确认。 4、勘测现场 承办人有权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勘测。 对现场勘测的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5、调查终结 承办人调查结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制作《调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1)认定土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理)的,提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意见。 (2)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行政处罚(处理),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 (4)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犯罪,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三)、处罚告知和听证 案件经过调查,审核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申辩、陈述权利。符合条件还要进行听证。 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案件处理 (1)进行土地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违法案件当事人。 (2)建议处分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经局领导批准,制作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刑事移送 认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经局长批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执行 (1)督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履行。 (2)申请强制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本文档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8297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8KB
软件:Word
页数:18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7-09-26
浏览量: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