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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已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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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已删减)《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 第一编:总论 一、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已删减)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 第一编:总论 一、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易传播、可复制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特殊的调整和使用。登记注册、审查批准来确定权利的存在与范围和权利基于其存在形态上的行使方式和保护方式:许可使用、转让、出售。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 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特点: (1)创造性。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技术秘密例外。 (四)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之作用。一般来说,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确认所有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的。但知识产权所有人一般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二是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 (2)刑事救济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3)行政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 (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世界范围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编入民法典,二是单行立法,三是编纂专门法典。 价值目标:正义与效益应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私权神圣、利益衡平。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可由如下权利构成:文学产权;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商誉权;信用权。其中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构成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商誉权、信用权构成经营性资信权。 第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演变和发展: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 出现整合与趋同。《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6、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19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 (二)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与所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存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各自独立;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 标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只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不考虑由谁创作。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 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邻接权 一、概念: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我国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狭义: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其具体内容又略有不同。 广义: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1、主体不同。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 一、著作权的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特点: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画家画画) 3、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4、转让的标的可作多种选择。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其主要条款: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著作 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一)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与一般许可使用的区别:区分标准是独占性。 专有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一般许可使用:著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1、在著作权专有实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在同样的地域和期限内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而在一般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2、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对于一般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从属许可权。 (三)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揽子许可合同”(集体对集体)和“中心组织许可合同”(集体对个人)。 第三编:专利权 第一章:专利权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 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 3、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特征: 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及特征: 专利权: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统治垄断权) 主体:专利权所有人,即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内容: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又有自己的特征: 1、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发明20年,实和外10年,不得续展) 3、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调整对象):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源于中世纪特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 3、公开通报。 4、国际交流。 (三)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的推动;同时专利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 1、激励知识创造。 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三、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 《专利法》于84年3月12日通过,并于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92年9月4日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修订(第一次): 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 2、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4、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5、增订了本国优先权。 6、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7、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次): 1、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2、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3、简化、完善有关程序。 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件》相衔接。我国94年加入。 第四编:商标权 第一章:商标制度概述 一、商标概念、分类与作用: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一)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 (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商标与商务标语: (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4、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奥运会会徽 (1)适用范围不同。 (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有效期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 3、按其使用者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按其特殊性质,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 (四)商标的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 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自82年《商》施行以来,我国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89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 1、发展社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 2、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 3、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 4、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第一次修改): 1、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 2、禁止以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3、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 4、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 2001年我国商标法两次进行了修订,涉及(第二次修改): 1、扩大了商标权主体。 2、在保护客体方面。①扩大可注册商标范围。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实质条件。③增加对驰名商标的规定。④增加对地理商标的保护。 3、在程序方面。①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②对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③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④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不能恶意抢注)。⑤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权,而置于法院司法审查之下。 4、在执法方面。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力度,规定了一些临时措施。 5、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与复审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责任。 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 第一章:反不正当竞争 一、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我国《反》所称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点: 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违反诚信、公正的原则。 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制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类对象(合并)。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理由: 1、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及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2、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下列情形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1、商品假冒行为: (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1)与实际情况不符。 (2)引人误解。 3、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抵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第二章:商业秘密权 一、概念与构成条件: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条件: 1、信息性。 2、未公开性。 3、实用性。 4、保密性。商业秘密如果失去保密性,将无存在价值而言。 二、商业秘密权: 国际商会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协定》是最早(20世纪90年代,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明确商秘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国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许可使用以至转让商业秘密而取得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三、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侵权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 1、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2、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3、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非法手段: 1、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2、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一、概念: 集成电路是一种综合性技术成果,它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附着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关布局设计。(我国的保护: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二、立法保护(专利法、著作权法不能给集成电路不图设计有效的保护):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适用专利法保护,理由: 1、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 2、布图设计景观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的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理由: 1、布图设计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不表现任何思想。 2、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一种电子产品,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条件 3、著作权保护期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三)各国大抵采取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最先进行立法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专门会议上通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 (一)专有权的取得: 1、主体资格: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2、客体条件:合格的客体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3、方式与程序: (1)方式: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我国实行登记制度) (2)程序(我国):申请、初审、登记并公告、对驳回申请的复审、登记的撤销。 (二)专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 1、内容:(布图设计权的权能)不包括精神权利 布图设计权:指权利的持有人对于权利的客体所能够行使的权利。 (1)复制权:即专有权人有权通过光学的、电子学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复制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2)商业利用权:即专有权人享有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此种集成电路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2、布图设计权的行使:三种形式 (1)自己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商业利用。 (2)将布图设计权转让给他人所有。 (3)许可他人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 (三)专有权的保护: 1、保护期限: 布图设计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 2、侵权责任及制止措施: (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物品。 (3)即发侵权的制止:布图设计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起诉前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专有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或利用:①为个人目的复制。②供教学研究而复制。 2、反向工程(还原工程)。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新的布图设计。 3、权利穷竭。指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4、善意买主。当善意买方因“不知”而从事了与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的行为时,各国法律都给予豁免。 5、强制许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 第四章:植物新品种权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保护:《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定》。《保》允许其成员国采取专门法或专利法或两者并用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世界多数国家通过制定特别法保护植物品种。我国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颁布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 (一)植物新品种要受到保护,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性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己知品种的名称区别。 (二)品种权的内容: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三)品种权的归属: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申请权属该单位。 2、非职务育种,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3、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4、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5、品种的申请权可依法转让。 (四)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作用。 2、强制许可使用。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程序: 植物新品种完成培育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保护期限:藤木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品种权人应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品种权的终止: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权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他人书面请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2、假冒授权品种。 第五章: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 一、概念: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统称“地理标记”。货源标记: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如“中国制造”。 原产地名称:是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如“西湖龙井茶”、“贵州茅台酒”。 (一)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的条件: 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2、原产地名称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 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二者作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记,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近似的含义。但两者存在不同之处: 1、货源标记仅是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出地,目的在于明确说明该类商品的同一性,使用范围较宽。 2、原产地名称除标示商品的来源外,还有保护商品的特定品质,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作用。因而,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更为严格。 (三)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二者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就其基本功能来说: 1、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与特定的生产经营者个体相联系。 2、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 (一)性质: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同时也是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地区或地方的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者。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1、是特定范围的共有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是永久性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时间性。即该项权利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 3、其客体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权利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 三、法律保护: 1、国内法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间则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条约。 2、保护文件有(国际条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对其保护的国际性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2)《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巴》的一个特别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作出具体规定。 (3)《知识产权协定》:是目前保护其最新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对地理标记作了规定,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 我国是《巴》的成员国,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 第六章:厂商名称权 一、概念与构成要素: 厂商名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我国的厂商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一)企业名称的禁用条款(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厂商名称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的关系: 在企业中,厂商名称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并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有着紧密的联系: 1、厂商名称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 2、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品质、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用户或消费者的关系等。这种以企业名誉、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厂商名称联系在一起的,即厂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厂商名称权(商号权): 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商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该项权利的法律意见: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厂商名称权是兼有人格与财产内容的复合权。理由: 1、厂商名称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厂商名称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2、厂商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盗用、假冒厂商名称,即构成侵权,将产生相应的财产后果)。 厂商名称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的特征: 1、相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 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具有一般人格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与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厂商名称权就得以继续存在。 厂商名称权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相对的排他效力和无期限的存续效力。A(客体 非物质性b权利专有性c地域性d相对排他性e无期限存续) 三、法律保护: (一)立法例采取三种做法: 1、适用民法保护:把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最早保护《民通》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把侵权厂商名称权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3、制定专门法律保护。 (二)我国多部法律确认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其保护主要表现: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冠以市、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冠以“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1)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 (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三十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国际条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为主。 国际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组织化的重要标志。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导致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组织制定国际公约、进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根据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我国1980年3月正式参加。 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任务: 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协调各国的立法,鼓励各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协定。 2、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 3、担任或参加其他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4、对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及建立机构等提供援助; 5、收集及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公布研究成果。 管理有关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联盟、公约及协定等。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条约,于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订。我国85年3月正式参加。《巴黎公约》最新文本(有效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巴黎公约规定由缔约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即“巴黎联盟”,并界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与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特点: (1)国民待遇: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即巴黎联盟内 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优先权:《巴黎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式样或一项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①专利独立性;②发明人的署名权;③对驳回申请和撤消专利的限制;④强制许可;⑤专利权的例外(临时过境);⑥对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进口权。 (4)适用于商标的规则。包括①商标的独立性及其例外。②驰名商标。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④商标的转让。⑤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注册。⑥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对商标注册的影响。⑦集体商标。 (5)有关工业产权的其他规则。包括①工业品外观设计。②服装标识。③厂商名称。④不正当竞争。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为了在商标注册方面实现国际合作,在马德里缔结。1892年7月生效。只对《巴》成员国开放。中国89年10月4日成为其成员国。宗旨: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 1、国民待遇的适用:来源国、国民。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持有人、代理人)、商标(须是在其所属国已经登记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以及申请文件(须采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制有书面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使用该申请书。 3、国际申请的提出(应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费用的支付(国际局的商标注册预收国际费用,包括基本费、附加费、补加费)、来源国注册当局对申请的处理(对具体项目进行认证、提供商标在来源国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编号、提供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国际局的注册(将注册通知有关注册当局,将注册申请的具体项目在国际局所在的定期刊物上公布)。 4、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经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每一个有关缔约国内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册的一样。有效期20年,并可续展。 商标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护。申请人必须在提出注册申请时一并提出领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如注册之后提出,须采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向来源国的注册当局提出。 各国注册当局有接到国际局的注册通知之后,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批驳,拒绝予以保护。 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国际注册开始的5年内,需以其在原属国所受的法律保护为基础。如在原属国不受保护,国际注册也就不受保护。从国际注册的日期起满5年后,即使商标在原属国不再受法律保护,国际注册也继续有效,在有关缔约国应受保护。 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是目前著作权国际保护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多边条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有关国家的国内版权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签订,我国92年10月参加。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所有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或在某一成员国首先发表的作品,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内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成员国获得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版权独立原则(独立保护):即成员国按照其本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论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保护。 (二)最低限度的保护原则: 即各成员国立法给予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具体规定: 1、受保护作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一切作品。 2、保护的权利内容:财产权利(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制片权;人身权(精神权利)包括作者身份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等。 3、版权保护期限:人身权利的保护期在作者死亡后仍然有效,至少至其财产权利保护期满为止。 (1)一般作品,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共同作品应以共同作者中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 (2)电影作品,自公映后50年。如摄制完成后50年内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期满。 (3)匿名或假名作品,为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如公众知道作者身份,适用一般作品。 (4)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为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上述保护期限,是各国应保护的最短期限。可规定更长的保护期限。 (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翻译专有权和复制专有权实行非自愿许可。(翻译和复制的强制许可使用权) (四)对版权的限制。 1、复制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如摘录、讲解。但在使用时须标明该作品的出处。原作品上有作者署名,须标明作者姓名。 2、对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 六、《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为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即邻接权)。我国未参加该公约。中心内容:著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 1、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所给予的保护不触入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不得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作出有损于版权保护的解释。 2、国民待遇。 3、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邻接权的保护期。至少应为20年。 5、保护的例外。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广播组织为了方便自己在广播中使用而短暂固定、纯粹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 6、电影中的表演者权。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表演者不能主张表演者权。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区别: 1、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在于是否给予在本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该公约缔约国有选择的权利。 2、权利主体与客体:该公约规定著作权主体为“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伯尔尼公约》将主体限定为作者不同。同时该公约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其客体范围规定较为笼统。 3、权利内容与期限:该公约未明确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是否保护由各国立法决定,对财产权利也未详细列举,公强调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此外,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4、版权标记:该公约规定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件复制品均需注明著作权标记“(C)”,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时间。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1、与其他公约的关系: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保护。 2、受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 3、表演者的权利: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表演者的复制权、表演者的发行权、表演者的出租权。 4、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5、共同条款: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限制与例外、保护期(至少50年)、关于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手续、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三十一章: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发生变化的重要标志。 一、主要内容: (一)目标: 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二)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定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定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除《巴》、《伯》、《罗马公约》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及广播组织者,国民待遇仅限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3、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家的国民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共有七个部分: (1)总则和基本原则:包括①成员国义务的性质与范围。②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与保护。③国民待遇。④最惠国待遇。⑤权利穷竭。⑥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与原则。 (2)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包括①版权与相关权。②商标。③地理标志。④工业品外观设计。⑤专利。(自申请登记之日起20年)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未披露信息的保护。⑧对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惯例的控制。 (3)知识产权的实施。包括①一般义务。②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③临时措施。④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⑤刑事程序。 (4)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5)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主要涉及两部分。透明度与争端解决。 (6)过渡安排。主要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7)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主要六方面:①涉及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重要) ②进行国际合作。③协定的追溯力。(重要)④协定的审查与修订。⑤对协定的保留。⑥基于安全理由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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