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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地下空间 第四节 开发强度 第五节 绿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退让18 第四节 建筑设计控制18 第四章 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24 第一节 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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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地下空间 第四节 开发强度 第五节 绿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退让18 第四节 建筑设计控制18 第四章 市政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24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24 第二节 市政公用设施设置 第三节 管线综合 第四节 竖向设计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其他规定42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43 第一节 街景43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节 建筑景观 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乡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与市政府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表1)执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在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的前提下,应先调整规划,具体可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调整用地使用性质。 (二)对不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应按规划调整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三)对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调整,应在符合规划设计和确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节 建设用地 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用地红线与土地使用权证标注的界限一致时,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当用地红线与土地使 用权证标注的界限不一致时,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当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建设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证应按用地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办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第一款明确的面积计算。 (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2.2.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筑的建设项目,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00平方米。 2.2.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社区用房原则上按每个社区配置一至两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位置相对均匀进行配置。社区用房建筑平面设计应有利于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安排,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设置独立出入口连接至城市道路,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产权无偿提供给嵊州市建设局。 (二)工业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三)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节 地下空间 2.3.1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 2.3.2 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一)地下停车场(库)。 1.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2.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3.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不得妨碍地面交通。 (二)地下商场(街)。 1.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2.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3.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三)人行地道。 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四)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1.道路红线内严控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的设置。 2.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宜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设置。其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四节 开发强度 2.4.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4.2 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5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地块前期研究,具体指导地块实施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编制。 2.4.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 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 要求确定,以上控制指标不针对村民建房。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3.最低容积率控制按《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执行。 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 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五节 绿 地 2.5.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应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 2.其他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 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4.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2.5.2 (一)城市沿江河的绿带宽度按有关水利专业规划确定的绿带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主要河道:曹娥江,长乐江,澄潭江,新昌江,黄泽江中心城区段建筑后退宽度要求不小于80米、围墙后退宽度不小于70米(包括堤坝,堤坝宽度从马道外侧算起)。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20米。乡镇可酌情降低,最少建筑后退不小于60米、围墙后退不小于50米。 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0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5米。 (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防护绿带;高速公路两侧设置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 2.5.3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为满足乔木种植需要,用地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室用地范围内应有不少于5%的面积不得挖空或进行挖深处理,适于乔木种植。 2.5.4 城市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1.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1.3 历史街区及其它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符合各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及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 3.1.4 一般区域内,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 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2.2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3小时,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少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二)平行布置的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住宅时,其大寒日3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22控制,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14控制,其中北侧的架空层和非住宅用房允许折减住宅日照间距,但最大建筑折减高度不得大于5.1米。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多层住宅的日照间距不小于1:0.8,且最小不低于14米。 (五)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0.9倍; (3)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的住宅建筑控制。 (六)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3-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七)相邻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宜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注:历史街区保护区内建筑,其间距应符合历史街区保护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如需突破最小值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九)高度大于4米的围墙对住宅建筑的日照产生遮挡时,也应确定为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的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对日照有影响的构配件均应作为遮挡建筑的组成部分。 (十)车库、燃气调压站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等附属建筑物与住宅建筑正、背面间距应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山墙的端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十一)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控制为: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3.5米,多层与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多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3.2.3 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按冬至日9:00-15:00间获得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本条所述建筑类型在方案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3.2.4 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住:?非住宅用地内设集体宿舍的,其间距应适当扩大。 ?对同一地块内、不涉及相邻地块间距的可酌情降低。 3.2.5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一)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 (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3.2.6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需进行翻建、改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原有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 3.3.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3.3.2 沿建筑基地边界(不含沿道路边线)布置的各类地上建筑,有详细规划的按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其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按表3-4的要求控制。 表3-4 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m) 注:1.表中建筑类别是指基地边界以外的建筑物。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离界距离按正向离界距离控制。 (一)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基地内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或消防等安全间距时,应按日照间距或安全间距的要求进行控制。 (二)当用地红线和道路规划红线线形一致时,其退让距离按表3-5要求控制。 (三)当建筑基地边界为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等时,退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定3.3.3,3.3.10之规定要求。 3.3.3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一般情况下按表3-5的要求控制。 表3-5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 注:道路等级按表4-1确定。涉及不同道路等级时,按高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涉及到道路边设置宽度不小于8米的绿带时,可降低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 3.3.4 当南侧或北侧地界外为待开发空地时,基地内沿边界布置的建筑间距,至少按规划控制最低层数有效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超过规划控制最低层数建筑高度的,超出部分建筑高度需控制的日照间距由超建方负责退让(最低层数按不少于五层的高度标准控制)。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缩。 当东侧或西侧地界外为待开发空地时,基地内沿待开发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侧向间距,至少按表3-4的要求控制;当待开发空地沿边界规划控制层数未明确时,基地内沿待开发空地边界布置的高层建筑应后退边界不小于8米,并考虑与相邻地块同时开发高层建筑时的日照影响。 3.3.5 围墙、地下建(构)筑物(包括基础、地下室、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化粪池等)、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距离的前提下,不少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沿道路不小于地面建筑后退距离要求。其自用管线和支护结构的外侧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二)在后退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大于8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五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三)临时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四)临城市绿带的围墙可不后退用地界线,临道路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五)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六)建筑最大外挑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且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涉及沿街建筑外挑,参照6.1.1(四)执行。 3.3.6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设计距离,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3.3.7 沿对外交通线路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退现状及规划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后退国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三)后退省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如国道、省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按表3-4的要求后退。 3.3.8 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设计定位,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3.3.9 城市高压电力线路保护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6的规定。规划电力廊道确实存在困难的,必须满足4.3.8(五)条规定。 表3-6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3.3.10 其他涉及城市水系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古迹紫线、绿线等特殊范围内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分别按照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第四节 建筑设计控制 3.4.1 低层住宅层高不得超过3.6米,设计户内中庭的其通高部分层高不得超过8.0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非阁楼层层高不得超过3.0米。 普通商业建筑(指空间分隔为1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商业用房)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2米;大型商业建筑(指空间分隔为15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商业用房)第五层及以下层数层高不得超过8.0米,第五层以上层高不得超过5.1米。 办公建筑(含多层、高层商住楼中办公部分)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数层高不得超过3.9米。 商业办公混合建筑的商业部分层高按商业建筑控制,办公部分层高按办公建筑控制。 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得超过2.6米。 商业、办公、宾馆建筑的门厅、大堂公共部分、住宅底层公共入户门厅因功能需要进行通高设计,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通高部分层高可放宽。 经营性用地的建筑超过规定层高以上部分容积率计算按附录二中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3.4.2 点式高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42米;板式高层住宅、多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90米。 3.4.3 建筑物的阳台应合理设置,不能把其它使用功能空间变相设计为阳台空间,同时不论是凹阳台、凸阳台或凹凸复合型阳台其进深都不得超过2.4米。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凹阳台、凸阳台或凹凸复合型阳台形式的,均按阳台面积进行控制,每栋建筑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整栋建筑住宅建筑面积的12%。 第四章 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4.1.1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 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道路进行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应兼顾嵊州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的格局,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 4.1.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4-1。 表4-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 注:历史保护区内不应设置快速路,主、次干道及支路宽度应根据专项规划内容进行设置。 4.1.3 道路纵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埋设、地形等因素,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1.4 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桥墩布置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及通航要求。 4.1.5 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或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时应视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四)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表4-2要求控制: 表4-2 车行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 (五)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渠化交通的拓宽后每车道宽为3,3.25米;其他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60米。 4.1.6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不得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二)基地出入口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米;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米。 (三)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四)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4.1.7 道路通车净高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二)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三)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4.1.8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4.1.9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二)停车位不足的城市中心区及商业密集地区,可考虑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路边停车带。 (三)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四)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五)停车配建指标按表4-3执行。零星地块住宅配建标准可酌情降低。 表4-3 嵊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4.1.10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区公交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停靠站间距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至 400,8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下游,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左右。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三)城市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四)上下行车站应对应设站,并以车头对车头,中间相距30米为宜。 第二节 市政公用设施设置 4.2.1 垃圾转运站、收集点 (一)垃圾转运站应以城乡环卫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进行选址,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二)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建设标准参照表4-4执行。 表4-4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注:1.表内用的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具有二次垃圾转运功能的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三)城镇地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四)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25,5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8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100m。 4.2.2 公共厕所 (一)城镇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在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之间。 (二)各类城镇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4-5的指标。 表4-5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注:1.其他几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 (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三)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4.2.3 邮政报刊亭、电话亭 城镇规划区内的邮政报刊亭、电话亭必须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避免在车行道、盲道、路口50米以内及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内设置,以避免影响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以按300,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在城市次干道上按600,800米设置,其他区域可按1000,1500米设置。 邮政报刊亭、电话亭作为城市小品,应控制其用地规模,报刊亭为3,5平方米,电话亭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其建筑景观应符合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4.2.4 公共加油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二)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三)在城镇密集区内设置加油站,因设置加油站而增加的防火安全间距由加油站负责退让。 第三节 管线综合 4.3.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中心镇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以下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二)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4.3.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嵊州市城市坐标系与国家高程系统。 4.3.3 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管线敷设位置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五)高、次高压及中压燃气设施中心线两侧5米及5,50米范围内区域分别确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4.3.4 下列地段的地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兴建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城市道路主要指嵊州大道、剡兴路、官河路、环城公路、嵊义线、仙黄公路、浦东大道、浦南大道)。 (二)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保护街区等)。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基地内。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可以进入综合管沟。 在一般情况下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宜同沟同井敷设。 4.3.5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需要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角时,其交角宜大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主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时,规划布置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4.3.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 4.3.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与安全。 4.3.8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允许在工业区等区域内适当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应统筹安排通道内的地下与地上管线;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应满足相关规范。 (六)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4.3.9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护、养护。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相关河道通航标准、规划河宽和河底标高。 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六级以上航道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米以下;七级以下航道内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1.5米以下,并在上、下游各30,50米岸边上设置“禁止抛锚”等标志。在其他河道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 4.3.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当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林)地、河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等时,或与消防控制、树(林)木保护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4.3.11 地下管线敷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3.12 通信设施发射塔应合理布局,不宜紧临住宅、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建筑物。 4.3.13 其他涉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可按建设部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3.14 在城市核心区内严格控制电信、移动、联通等发射塔建设,鼓励采用楼层分布系统。 第四节 竖向设计 4.4.1 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对土壤的冲刷。 (二)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三)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四)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五)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城市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六)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有合理的关系。 (七)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4.4.2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一)采用嵊州市城市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标高。 (二)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并使填挖方接近平衡。 (三)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水,并有效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四)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米,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五)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0.5米。 (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控制在0.15,0.5米。 4.4.3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第7.1.4项的规定。 4.4.4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6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章所指村庄为嵊州市域范围内除市区四街道以外的村庄。市区四街道以内村庄建设另行规定。 5.1.2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嵊州市村庄布点规划》的规定,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并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加强中心村建设,积极引导自然村及周边基层村的农村人口到中心村集中居住,加快空心村的改造,逐步缩减自然村点数量,合理引导基层村开展村庄整治建设。 5.1.3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按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5.1.4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5.1.5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5.1.6 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不宜跨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 第二节 建设用地 5.2.1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 5.2.2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5.2.3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宜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5.2.4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5.2.5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 5.2.6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套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注:表中?应设项目;?可设项目。 第三节 其他规定 5.3.1 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正向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5倍。旧村改造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区住宅建筑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6米; 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宜留出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 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村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5.3.2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村庄内主干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次干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5米,支路和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 小于8米。合理布置村庄室外停车场,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5.3.3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村庄范围内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布置可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第二节执行。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 街 景 6.1.1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路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序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 (二)主干道两侧建住宅楼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沿街不得设置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4米道路的直线段,新建建筑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布置。 (四)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五)当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5米时,沿街建筑主体最大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且不大于2米。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六)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沿街广告设置须符合《嵊州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市区内应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点式建筑的面宽(指长边)宜控制在42米以内,板式建筑的面宽宜控制在90米以内。高层住宅群点式建筑面积占比不宜小于70%。 6.1.3 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造型美观、适宜环境的灯具。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照明灯光的设计光色、城市建筑物的设计色彩应明显区别于交通信号灯光色。 6.1.4 城市修建围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街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电厂、水厂、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设置。 (三)出让地块临时施工围墙上允许设置该地块的楼盘广告,至竣工自行拆除,不得设置公益广告以外的其他形式和内容的广告。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6.2.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6.2.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和城市水体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第二章第四节。 城市广场的设计要求: (一)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3公顷以上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二)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城市公共水体的设计要求: (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特征水位和绿化。 (二)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6.2.3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通道。 (二)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 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三)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三节 建筑景观 6.3.1 住宅建筑景观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力求形成居住建筑组团级的标识性。 (三)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四)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宜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五)屋顶装修不得破坏原有建筑景观效果。 6.3.2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得作悬挑装修。 6.3.3 公建类建筑外墙宜采用浅色调和淡雅色,建筑风格简洁明快,并做好夜景灯光设计,构建轻松的公共氛围,体现现代感、亲和感;住宅类建筑外墙宜采用浅色调,屋顶宜采用砖红色坡屋顶,建筑风格统筹协调,体现温暖、亲切感。 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7.1.1 工业、民用等建筑物、构筑物消防要求,需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7.1.2 我市是省定人防重点城市,各类建筑应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嵊州市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管理规定》等我市有关人防政策建设人防工程,以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 7.1.3城市防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和建筑选址、布局应避开断层、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合理规划设置市、区级避震通道、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民宅、公建等建筑物和城市主次干道应与其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规划布置包括临时性建(构)筑物在内的各种建筑。 (三)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设计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要求。 7.1.4 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相结合。 第八章 附 则 8.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技术规定》发布之前的项目按原技术标准执行。 8.1.2 本规定由嵊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8.1.3 涉及特殊情况需调整本规定控制要求的,应先进行规划技术研究,根据相应调整程序经规划局审查报嵊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1.4 本规定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相抵触并低于国家、省标准时,按国家、省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附 录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日照标准: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范围内,居住类建筑正面向阳房间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4.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5.容积率:用地范围内纳入规划控制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建筑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 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空间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密度: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7.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8.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的建筑。 9.低层建筑:指总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一般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层数四层至六层且高度不超过24米的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为单层建筑)。 11.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七层至九层且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36米的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36米的单层建筑;中高层建筑的规划控制按高层建筑执行)。 12.高层建筑:指层数超过十层或高度大于36米的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36米的单层建筑)。 附录二 计算规则 经营性用地容积率 一、所谓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按本标准规定应纳入规划控制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建筑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空间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地下使用空间的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室内净高的1/2,且地下室顶板面离室外地坪高度不超过1.0米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其它部分建筑面积纳入地上建筑范畴。 本条款中用于划分是否属于地下空间的室外地坪标准,原则上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出入口中心线与相应小区道路中心线交汇点的室外地坪为准(同一地下空间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以最低室外地坪的出入口为准),地形变化较大或特殊地形的地块可根据地势和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经营性用地在出让前应分别明确容积率、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容积率控制要求。 三、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计算结合下述要求后,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应按浙建房[2007]51号规定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1.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架空层作通道、开敞公共活动空间或作社区居民活动场所,并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2.多层、高层建筑的技术层和架空层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不论层高多少)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 不计入容积率部分应单独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各组成部分内容及面积,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建筑物的阳台进深超过2.4米,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飘窗。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飘窗,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 1.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等于0.9米; 2.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要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即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飘窗净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六、下沉式庭院不设采光顶盖时不计建筑面积;加盖采光顶盖时应计入该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 七、采光井按其部位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两侧外墙采光口外设的井式结构物,起到采光、通风和景观的作用。2.基本围合,用以解决采光、通风等问题的井状建筑形式,一般用于商场、酒店、办公楼、住宅及地下室等。 符合情形1的,采光井部分可不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符合情形2,且无采光顶盖的或采用移动顶盖的,均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如有采光顶盖的,通高设计的地上部分按单层实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八、住宅建筑的户内中庭是指为满足通风、采光及空间共享等需要,户内起居室(厅)的层高采用通高设计,形成建筑内部的敞开空间。 高档住宅(别墅、排屋)及跃层式住宅的户内中庭设计时,可按单层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其中通高部分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该套住宅底层建筑面积的50%,且最大不得超过50平方米。其它建筑类型的户内中空仍按分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对超出规划许可层高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商业和办公建筑,不论其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其1.5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低层住宅建筑非阁楼层层高超出3.6米但不超过5.1米部分; 2.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非阁楼层层高超出3.0米但不超过4.4米部分; 3.普通商业建筑底层层高超出5.1米但不超过8.0米部分,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4.2米但不超过6.0米部分; 4.大型商业建筑五层及以下层高超出8.0米但不超过10.0米部分,六层及以上层高超出5.1米但不超过8.0米部分; 5.办公建筑底层层高超出5.1米但不超过8.0米部分,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3.9米但不超过5.1米部分; 6.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超出2.6米但不超过3.9米部分; 7.建筑阁楼层层高超过5.1米部分。 对超出规划许可层高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商业和办公建筑,不论其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其2.0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低层住宅建筑非阁楼层层高超出5.1米部分,通高部分层高超出8.0米部分; 2.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非阁楼层层高超出4.4米部分; 3.普通商业建筑底层层高超出8.0米部分,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6.0米部分; 4.大型商业建筑五层及以下层高超出10.0米部分,六层及以上层高超出8.0米部分; 5.办公建筑底层层高超出8.0米部分,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5.1米部分; 6.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超出3.9米部分。 十一、对增加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只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 十二、商业、办公、宾馆建筑的门厅、大堂公共部分、住宅底层公共入户门厅因功能需要,其层高较高时,均可按其单层计算建筑面积,不采用折算容积率条款。 十三、层高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许可层高的1%,且最大不得超过0.05米。 十四、全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按本计算规则执行。对本《技术规定》发布之前已出让土地的容积率控制,按各规划部门原定计算标准控制。 建筑高度 (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涉及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建筑高度应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进行计算。 其他区域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分别按建筑檐口和建筑屋脊的高度分别计算。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1)一般情况下,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绿地率 (1)计算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实际种植树木、灌木、花草的用地面积。 (2)地下建筑顶面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60厘米且最低覆土厚度不小于50厘米的绿化用地,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30厘米且最低覆土厚度不少于20厘米的绿化用地的,绿地率按3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30厘米的绿化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3)布置在用地范围中心绿地(总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8米)内的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小广场、水体以及布置在绿地内的小径(宽度不超过1.0米),其两侧被绿地包围的其占地面积可视为绿地面积,但其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 (4)林荫嵌草铺装地坪(指有孔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每个车位至少一侧种植乔木的)的绿地率按所占地坪面积的20%折算,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 (5)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地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30厘米的,绿化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有自动喷水等养护设施,并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屋顶绿地面积可按20%折算成绿地面积(铺装地摆盆花不列 入内),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6)在人行道或其他硬化地面范围内种植的乔木,按每株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种植灌木的,按每处0.5平方米计算绿地 面积。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1.?为允许设置; ×为不允许设置; ?为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本表是涉及地上建设工程。 3.本表用地性质分类及代号按照附件1 下面是赠送的励志文档需要的朋友可以好好欣赏,不需要的朋友可 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不想穷,就好好读懂这些话~一言惊醒梦中人~ 1、成功的人,就是那种能用别人扔向他的石头来铺设路基的人。 2、批评你的人是你今天的敌人,明天的朋友;吹捧你的人是你今天的朋友,明天的敌人。 3、Nothing is impossible、只要选择了目标,不要再想太远,每天脚踏实地,风雨兼程。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4、你和你的朋友会一起在将来打造一个可能很辉煌的事业。很好听是吗,记住,你们都要努力。 5、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6、别怕丢人,追求丢人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至于为此笑话你的人,你可以把他们从你将来人生对手的名单中排除了,你也要为每一位上台唱歌的人鼓掌。 7、人生在世,需要不断地为心灵除尘,自省、自责、自悟、自重……。 8、永远不要对可能是坏事的事好奇,否则可能要了你的命。永远不要在痛苦的时候做决定,否则你以后一定会后悔。 9、别为你自己和别人下定论,你所看到听到的可能只是一面。 10、如果周围有人嫉妒你,那么你可以把他从你的竞争者之列排除了。 11、很多事情别人通知你了,要说谢谢,没有通知你,不要责怪,因为那些事你其实应该自己弄清楚。 12、一个人最大的痛苦,莫过于被圈在自己设定的圈子里出不来。就像一只蚕,丝吐的越多,对自己捆绑得越紧,直到最后完全把自己包上,想出也出不来。 13、善良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远见,一种自信,一种精神力量,是一种文化,一种快乐。 14、一个人的脚步再大,也永远无法丈量完脚下的道路。人生有限,道路无限,要想在有限的生命中多走一程,就时刻别停下脚步,别浪费分秒时间。 15、遇到再大困难的时候,不要惊慌,千万要学会冷静;不要去想着求别人,以前有家人帮你,现在需要你一个人面对挑战,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16、学会说谢谢,但谢谢并不是随便敷衍,是对别人帮助的肯定和回报;更要学会说对不起,但对不起不是借口,是对自己过错的弥补和内疚。 17、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 18、有时你的快乐是你的微笑之源,但是有时候你的微笑却可能是你的快乐之源。 19、不论男人还是女人,如果还把容貌当作重要的东西而过分重视的话,可能不会吃亏,但是早晚会吃亏、可 能,很可能。 20、放假的时候,要么留在家里多陪陪父母,帮他们做点事,远走高飞的你能像以前天天守在他们身旁的时间已不多;要么多去社会中体验生活,因为你不但要懂得生活,还要学会如何去生活。 21、心烦意乱或者无聊闲着的时候,多到图书馆去泡泡,书中有现实中难得的纯明和清静;多看些书,生活会渐渐少一些迷茫,多一些追求。 22、一个人如果心中时刻能够想着别人,别人也一定会时刻想着你。多替别人着想,就等于给自己铺设一条道路。你付出的越多,你得到的也会越多,这就叫做感情投资或感情积累。 23、你可输给任何人,但不能输给自己。 24、经常给家里打个电话,即使嘴上都说不想对方,其实内心早已情动于中;有了女(男)朋友,也不能忘了爹和娘。 25、多笑笑,会慢慢让自己真的快乐起来。 26、好好利用公开场合锻炼、展示自我,哪怕只是一次课堂上的发言,别怕尴尬,更别怕丢人,也不要笑话在公众面前丢脸的人。 27、小的眼睛里没有君子,君子的眼睛却可以识破小人。 28、屈原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种精神可贵,但在现实之中却很少有人能这样执着了。如果有人能够做到,他一定会是最成功的人。 29、永远别渴望做个任何人都不得罪的人,有人反对有人支持然后自己做出决定是精彩的人生。 30、一个生命完结,另一个生命诞生,世界就是在这种循环中得到永恒。用不着为死去的过于悲哀,也用不着为新生的过分高兴。生命都是一种相同的过程,关键在于能否使它辉煌。如果一个人能活得无愧无悔,坦坦荡荡,虽未轰轰烈烈,但这仍可算作是伟大的一生。 31、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32、你的确要学的有心计,但是记住,永远记住,在社会上要胜利的唯一的方法永远只是一个,那就是实力,永远不用怀疑。 34、人生百态,不要对新的看不惯的东西生气,无所谓的。 35、我们确实活得艰难,一要承受种种外部的压力,更要面对自己内心的困惑。在苦苦挣扎中,如果有人向你投以理解的目光,你会感到一种生命的暖意,或许仅有短暂的一瞥,就足以使我感奋不已,所以我们要学会感激。 36、冷静,有大事时,能安静并能快速想出办法的人,很厉害。 37、社会充满竞争,赢得竞争靠的是自己的实力。 38、一种对工作和学习的冲击力及持久力会让你有特殊的魅力和个人实力。 39、父母给我们生命,生活给我们智慧。智慧产生于社会实践,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因此,不仅要珍惜生命,珍视生活,更要重视社会实践。不经历风雨就无法见到彩虹,没有实践就无法得到智慧。 40、积水成渊,积土成山。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做事万不可心急,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必须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现在的人常是小事不做,大事做不来,到头来空活一场,空耗一生。 41、水涨船高,勿怕他人强于己。水落石出,别羡乌云压枝低。 42、你可以选择坚持,也可以选择放弃。没有对错。我是说对爱情来说,但是重要的是坚持你的选择。 43、如果老是去琢磨哪些人你讨厌,哪些人与你志趣相投,那么你就大错了,要想着如何让别人接纳你,而不是你能接受什么样的人。 44、对陌生人,或者把对方当做一张白纸,或者把对方当你的朋友,总之别当做敌人,即使你听到再多的关于他(她)的不好的传闻。 45、爱你的人,不管你接不接受,你都应该感谢对方,这是对他们的尊重。 46、坚持在背后说别人好话,别担心这好话传不到当事人耳朵里,有人在你面前说某人坏话时,你只微笑。 47、抽时间出来锻炼身体。 48、不管现在你对未来多困惑,多迷茫,都不要忘了树立一个目标。一个人过去或现在的情况并不重要,将来想要获得什么成就才最重要。除非你对未来有理想,否则做不出什么大事来。 49、不要把过去的事全让人知道,尊敬不喜欢你的人。 50、成大事的方法多种多样 ,别不接受你看不惯的方法。 51、一切以健康为中心,遇事潇洒一点,看世事糊涂一点。 52、气不鼓不能前进,气太足可能爆胎。 53、三个忘记:忘记年龄,忘记过去,忘记恩怨。 54、乐观的人看见问题后面的机会,悲观的人只看见机会后面的问题,机会是从来不会主动敲响你的门,无论你等待多少年。它也只会如一阵风一样拂面而过,需要你的反应能力和追随速度。朝着一个目标前进,尽量使用你的潜能,才华横溢的你会发现机会的存在。风虽然没有颜色,可是拂过之后却是绿意一片。 55、很多事情当你再回忆时会发现其实没什么。所以,不管当时你多么生气都告诉自己不必这样,你会发现事实真的没啥大不了。 56、人生唯一不会落空的等待是注定的死亡,世间唯一保持恒久不变的就是变化。 57、最难战胜的敌人,是自己;最可怕的敌人,是朋友;最防不胜防的敌人,是欲望;最迷惑人的敌人,是感情。 58、生活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体验;生活是一种感受,也是一种积累。生活没有答案,生活不需要答案。当生活即将不属于你时,你才会发现:生活仅仅是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无论多么复杂,最终结局都是一样的。生活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局。 59、奋斗人生的诀窍就是经营自己的长处。经营自己的长处能给你的人生增值。经营自己的短处必然使你的人生贬值。 自己的路自己走 自己的路自己走,谁都无法代替你,无论别人如何成功你如何失败。即使是一个失败的自己你也要好好的珍重自己的失败,因为这是你人生的经验,是你来到这世界上的你全部的报偿和收获。 我们也可以说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你之所以这样做之所以这样走到今天,一定是有你的理由和依据。人与人没有可比性关键是要找到自己。我曾经以为自己已经找到了自己却发现寻找的工作还是要一直继续下去,活一天就得去寻找一天。 追求是要追求的哪怕这样的追求显得是很虚弱很无力很无奈,甚至它像是一块遮羞布但是我仍然需要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看见自己感觉到自己。人生的路曲曲弯弯已经走成了这样,墓志铭已经提前写就。失败已经注定但追求的脚步并没有停下,内心的不屈渐渐已成为一种信念,成为自己人生的支撑。 孤独人生里,无尽天涯路,始终不放弃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路走成了自己,这或许也是值得自己自豪的吗?或许也不敢这样说,因为现实是残酷的,生存是艰难的,我们身上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不会无止境的挥洒下去,总有油灯熬过的一天。唯一能告慰自己的就是没有放弃自己,一直以来坚守了自己,哪怕是一个晦暗的失败的自己。 努力可以,但已看不到成功的希望了,内心的欲望也在渐渐变得虚无。在平凡的生活中,走完自己平凡的一生,风雨中,小草也可以纪念自己,因为你曾经为自己的生命不屈歌吟过,你也为自己的人生努力拼搏过,在你的身上留有伤痛的记忆和烙印,在你的眼神里有沉郁和悲伤,在你的心志里还有不屈的火种,自己的生命随时准备为它点燃。精神越孤寂,就越需要支撑,需要理想、热情、力量和信念的支持。 别无选择,既然生活这样选择了你,你也只能成就这样的自己。别无退路,只有坚持往前走,哪怕是把失败当作一条人生的出路。有的时候,失败也是一种力量,激发人斗志的力量,你要向上拼搏才有希望,才有前途。 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年轻人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青春的誓言总是会挂在嘴边。不管是在哪里都能够体现出我们年轻人的朝气,而大学是一个年轻人最聚集的地方。这里面发生的事情会更多,而里面的想法会更加的丰富。 来到大学,我们总是会有太多的想法,每天都是在匆匆忙忙中度过。看起来是那样的忙碌,可是当自己静下来的时候,却会发现自己也不知道在忙一些什么。自己都找不到自己的方向感。 当这个时候来临,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形式,来表达自己这个时期的不一样了。因为是年轻人,所以一些怪异的想法和生活方式会出现。有的人开始成天的打游戏了,有的人开始不上课而去买东西了,有的人开始整各种社团而旷课了。没有几个人能真正明白自己成天都做了一些什么,只知道青春保贵,不能浪费,可是却不知道怎么样真正的珍惜。 适应社会这个话题,在大学里被提得很前,大家都在忙着自己去适应这个社会,忙得都没有时间来思考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了。只是大学里的一阵风,大家就跟上去了。 可是慢慢地大家就会发现,这个所谓的适应社会,为自己工作打下基础的口号,其实只不过是一个空气。大学里的那些设施只不过是一种摆设,天天就是在那里浪费时间,真正学到的东西没有。 越来越迷茫的我们,找不到方向在哪里,没有谁能够真正清楚的告诉我们应该怎么样做。而我们只能是天天的在浪费时间,消耗自己的青春。心里也会很为好受,可是也没有别的办法。大学里的四年时间这么长,也只能这样过,才能让自己有点依靠吧。 面对考试,面对学习,越来越多的假东西出现了。大家都变得不再爱学习,不再看书了。成天像一只苍蝇一样,到处的飞。而没有花点点的时间来想想,我们的路在何方, 沉静了一个寒假,在校园里冰冻了一个假期,一直在苦苦找寻着自己的方向。 或许是老天有眼,或许是虎年吉祥,这个方向在自己脑海里越来越清晰了。 那就是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给自己的人生设立一个目标,给自己未来一个明确的希望,给自己的生活一个方向灯。让我们为着这个方向而努力,不断去超越自己,提高自己的水平,不让自己有懈怠的时候。 越来越感觉,年轻人有目标,有理想,有梦想的重要性了。这是他们前进的动力,这是他们行动的方向,这是 他们人生奋斗的灯塔。唯有这样,我们的青春才能不老不死不休。 年轻人,大家都起来吧~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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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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