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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EXW合同下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1997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香港某进口商(以下简称A)与汕头市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绉纹布跑步衫上装3 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6月9日B通知A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A派代表来汕头,由B陪同赴汕头市某服装厂(以下简称C)验货。6月11日该批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在A方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A方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A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12日B收到A汇来的货款45 000美元,随即B方将有关票证交给A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提出货物暂放C处,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妥当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后便来工厂提货。B当即与C联系,C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13日下午A方代表来电话称,货运代理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处拉货。不料,在14日凌晨C方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化为乌有。应用案例4-1:EXW合同下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A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退还货款,理由是其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B负责。B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属不可抗力,而且其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自己承担。A却认为C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1997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香港某进口商(以下简称A)与汕头市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绉纹布跑步衫上装3 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6月9日B通知A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A派代表来汕头,由B陪同赴汕头市某服装厂(以下简称C)验货。应用案例4-1:EXW合同下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6月11日该批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在A方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A方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A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12日B收到A汇来的货款45 000美元,随即B方将有关票证交给A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提出货物暂放C处,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妥当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后便来工厂提货。B当即与C联系,C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13日下午A方代表来电话称,货运代理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处拉货。不料,在14日凌晨C方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化为乌有。A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退还货款,理由是其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B负责。B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属不可抗力,而且其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自己承担。A却认为C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应用案例4-1:EXW合同下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法院在认真审理此案后做出以下判决:(1)卖方B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如数交给买方A。这点有买方代表发给港商A的电传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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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2)根据《2000通则》中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自工厂点收货物后即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存放,事实上已充分说明该货物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下。(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物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它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4)被告B不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5)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以及C因邻厂爆炸而着火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