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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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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在大陆法系各国中,日本刑法关于伪造印章犯罪的规定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刑法典》第167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第168条规定,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即使未遂也应该处罚。根据该规定可知,日本立法保护主体涵盖范围远远大于我国立法规定,保护对象包括签名等,从行为方式来看还包括使用伪造的印章、不正当使用真实的他人印章的行为,明文规定处罚未遂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
在大陆法系各国中,日本刑法关于伪造印章犯罪的规定具有一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性。《日本刑法典》第167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第168条规定,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即使未遂也应该处罚。根据该规定可知,日本立法保护主体涵盖范围远远大于我国立法规定,保护对象包括签名等,从行为方式来看还包括使用伪造的印章、不正当使用真实的他人印章的行为,明文规定处罚未遂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文规定比较简单,同时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理论上对于该罪的分析研究也较少,导致实践中出现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影响司法公信力。现实生活中此类犯罪十分猖獗,刑事立法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许多关联或者相近行为无法处理,呈现出立法空挡。本文拟就该罪客观要件方面涉及的伪造的类型和印章的范围进行分析,从而为准确认定该罪提供借鉴。关于伪造的含义和类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伪造”,仅仅规定“伪造”这一犯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其考虑在于:在实践中,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司印章的行为极少发生,造成立法空置。事实上,变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在现实中也并不罕见,立法未作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对于伪造的含义和类型,国内理论研究较少涉及,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国外刑法理论中关于“伪造”的含义有不同类型,具体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就广义的伪造而言,形式主义立场者认为,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义的文书的行为,即有形伪造(包括有形变造);而实质主义立场者认为,具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即无形伪造(包括无形变造)。虽然从构成要件来看,区分二者并无实质意义,但是两者所侵犯的法益严重程度不同,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有形伪造仅侵犯了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而无形伪造除了侵犯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之外,还侵犯了在这基础上的证明力。无形伪造的文书虽然其形式是真实的,但是实质却是虚假的,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从危害的程度来看,无形伪造因其形式的真实性而更具隐蔽性,导致人们很难识别其虚假性,从而对社会的危害也更甚。所谓狭义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有形变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成新的文书的行为。有形变造是指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对已经作成的他人名义的真实的文书的非本质部分加以变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证明力的文书的行为。最狭义的伪造,是指不包括变造的有形伪造。我国刑法中的伪造含义也具有相对性,但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在理解伪造概念时,通常仅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最狭义的伪造的含义即有形伪造的角度来把握,而忽视了伪造可能包括变造,以及伪造与变造可能既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还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即没有注意到伪造含义的相对性。国内有学者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伪造的概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包括有形伪造与有形变造、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第二,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在刑法分则条文并列规定伪造与变造概念,或者就同一对象在不同条文中规定了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时,其中的伪造便不可能包含变造,但却包含了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第三,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至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最狭义的有形伪造,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制作印章。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关于伪造含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伪造的概念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根据刑法理念、处罚的必要性,而不得不将该伪造解释为包括了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承认这里的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有助于防止行为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变造或者属于无形伪造而无罪。关于公司印章的认定公司印章,是指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符号和标记,能够代表单位内部行使管理职权,外部从事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公司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刻制的印章没有经过主管机关备案的,是否属于“公司印章”范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印章的管理规定,印章的刻制、更改等事项都要到印章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因此,未经备案的印章不属于“公司印章”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印章的本质在于体现某一主体的同一性,只要客观上足以损害公司信用及交易安全,仍属于“公司印章”。笔者同意另一种意见。探究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本质是能够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代表公司与向对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司商业信用。据此,侵犯了实际存在单位的诚实信用度的印章,既包括公司的公章、专用章,也包括公司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是否应当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一直存在争议。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第一,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仍然妨害了国家对印章的管理秩序,因为制作印章需要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二,现实中公司名称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一般普通大众根本无法辨别该公司的真实性,很有可能将虚构公司误认为是与之名称类似的真实公司,伪造行为则侵犯了该真实公司的对外信用。第三,伪造虚构公司印章的行为频繁发生,和伪造真实公司印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无几,若不加以打击势必放纵此类犯罪,不利于法益保护。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首先,印章管理秩序保护的是实际、具体的印章效力和信用,是行使具体、实际的印章管理权。没有真实单位存在,那被伪造的印章就不会对具体印章效用管理产生实质影响。其实,刑法设立伪造印章罪的目的不仅为了维护印章管理秩序,还为了保护真实存在公司的商业信用。最后,刑法的谦抑性,伪造虚构公司印章的行为不必用刑法调整。笔者同意否定说,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虽然可能侵犯交易安全,但是并未侵犯相关公司的商业信用,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不一致的印章,是否构成本罪,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伪造印章的内容需要和真实印章的内容一致,否则伪造对象条件不成立,不构成本罪。相反意见认为,只要伪造的印章足以使一般普通大众误认为是真章,那么就符合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的假章,足以使人合理信赖主体的同一性,侵犯公司的商业信用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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