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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质灾害成因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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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质灾害成因鉴定管理办法梧州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规范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程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应当对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客观公正认定治理责...

梧州市地质灾害成因鉴定管理办法
梧州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规范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程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应当对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客观公正认定治理责任人。治理责任人为两个(含)以上的,应当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本办法所称治理责任人是指有治理地质灾害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各城区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治理责任认定;各县(市)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治理责任认定。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组织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认定:(一)发生地质灾害,需要分清治理责任的;(二)当事人认为地质灾害成因不清,治理责任不明,申请进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的;(三)政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治理责任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与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时,发现地质灾害可能是人为活动引发的,且需要进行治理责任认定的,应当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存,在险情排除后,再组织进行治理责任认定。第八条当事人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管辖范围规定向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调查单位出具的初步调查意见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初步调查意见认为属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终止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程序;属于人为因素引发的,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受理开展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简单、治理责任争议不大、直接依靠现场调查可以确定灾害治理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复杂,需要通过现场勘测、技术分析、科学计算等手段才能确定灾害治理责任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前,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或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处理。第十条简易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国土资源部门决定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到现场调查,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二)专家在完成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质灾害成因分析结论及治理责任认定建议;(三)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专家出具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结论及治理责任认定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十一条普通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在国土资源部门决定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受委托单位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任务,并提供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及治理责任认定评估报告,该报告经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后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二)国土资源部门自收到评估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从市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在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及治理责任认定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出具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十二条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资质等级要求:(一)开展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的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二)开展小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的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含)以上资质。从事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必须有明确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结论和治理责任认定意见。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分析论证方法和资料收集方法;(二)地质灾害特征。要求阐述发生地点、时间、威胁对象、范围及类型、特征要素、发展变化等情况;(三)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要求论据充分,分析合理,主因明确;(四)报告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清晰、简明,不能使用“可能”、“推测”等类似的不确定性用词。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由财政给予保障。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费用原则上由组织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所在地财政先行垫付,也可协调认定申请人垫付。第十六条治理责任明确后,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共同承担治理责任认定费用,其中负全部责任的,由治理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负主要责任的,由主要治理责任人承担60%费用,负次要责任的,由次要治理责任人承担40%费用。认定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讨。评估结果中存在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所产生的费用按其在地质灾害成因中所占比例由政府财政承担。地质灾害发生于各县(市)的,其费用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地质灾害发生于各城区的,其费用由城区政府与市政府财政按四六比例共同承担。第十七条治理责任认定完成后,存在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治理责任人按治理责任认定结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治理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承担,其中负全部责任的,由治理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治理责任人为两个(含)以上的,治理费用按主要责任70%,次要责任30%承担;存在因自然因素引发的部分的治理费用,按属地的原则负担,即:发生在各县(市)辖区内的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发生在市本级城区内的,由城区政府与市政府按四六比例共同承担。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后,治理责任人应承担治理责任而不予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按责任认定比例承担,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依法追究治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参与治理责任认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退出治理责任认定工作。在治理责任认定工作结束前,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一)是治理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与认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治理责任认定公正性的。(四)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第二十条治理责任人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起5日内可申请组织听证,在收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起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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