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职责一、依据国家和省市卫生、公安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必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资质的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订购、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二、《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订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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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放登记制度。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专职管理人员从市级妇保院领取全县的出生证明,各级医疗助产机构再从县妇保院领取出生证明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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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并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填写、统计、审核计算机管理。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工作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具体补办程序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五、《出生医学证明》由具备签发资质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分娩记录、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依法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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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前置条件,规范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七、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八、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泄漏单位及当事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