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S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年检。J市工商局经过限期年检公告、在限期内仍未参加年检企业公告、听证告知书送达、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等行政处罚程序,吊销了S公司的营业执照。S公司不服J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0年11月8日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2月5日省工商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J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S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2011年1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5月16日,人民法院判决维持J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二、简要分析案件分析企业年度检验的概念《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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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法律责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从两个层面作出了处罚规定。三、案件引发的思考(一)提高公告意识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在吊销未参加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过程中,最少需要公告四次第一次:限期年检公告;第二次:在限期内仍未接受年检企业公告;第三次:拟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第四次: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催检公告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年的年检截止日期已过,到目前为止,仍有企业未依照规定向我局申报年检,未年检的企业应自本催检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报补检,逾期仍不申报年检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一日庐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催检公告下列企业经我局2013年6月3日发布催检公告至今,仍未接受2011年度检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请下列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罚和年度检验,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庐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同安区工商局拟吊销企业听证公告厦门市同安枫叶影音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426户企业未参加2005年度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构成逾期年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426户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已于2008年1月至2月对32户在原址办公的企业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对其余的370户不在原址办公的企业及24户直接送达无人接收的企业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全部涉案企业共426户,听证告知书文号为厦同工商听告[2008]21-466号)。对此,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收到直接送达告知书的企业,应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未收到直接送达及不在原址办公的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上述逾期未年检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gs.gov.cn)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吊 销 公 告厦门裕景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5家内资企业,因逾期未参加2009年度(包括之前年度)的企业年检,已于2012年2月—4月期间陆续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特此公告。(上述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gs.gov.cn)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三、案件引发的思考(二)提高程序意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两种告知形式:口头形式告知和书面形式告知(主要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书面形式告知的两层递进送达方式:第一层: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第二层: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三、案件引发的思考(二)提高程序意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只有一种告知形式:书面形式告知书面形式告知的三层递进送达方式:第一层:直接送达当事人;第二层: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第三层: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三、案件引发的思考计算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类案件,大约所需的时间:限期年检公告时限30日+在限期内仍未接受年检企业公告时限60日+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时限15日+拟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时限15日+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时限60日=180日≈6个月。三、案件引发的思考(三)提高证据意识不仅要收集、调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要收集、留存证明程序合法的证据。如无法直接送达的证据、邮寄送达的回执等。四、相关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8]2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225号1998年10月8日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即解散。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分支机构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分支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其隶属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四、相关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被裁定破产而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恢复法人资格有关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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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5号2000年1月28日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前,人民法院或该企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证实该企业已被裁定宣告破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再作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二、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企业破产裁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的,应撤销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