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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制度名称摩托车、自行车管理规定受控状态督查奏效履行部门部门日期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辖区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保护辖区次序稳固,特拟定本控制程序。第2条凡在摩托车、自行车泊车场存放车辆的车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遵从车辆管理人员管理。(续)第3条辖区摩托车、自行车实行一致保留,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第2章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留理第4条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泊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花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第5条月保号牌严禁外借,严禁其余车辆使用,车主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第6条月保车辆需每个月准时缴纳月保花费(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办理。第7条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地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第3章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第8条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辆管理人员的指示到暂时停放点停放。第9条车辆管理人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同样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由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第10条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第11条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辆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第4章摩托车、自行车平常管理第12条严禁车主在泊车场内洗车、维修摩托车,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第13条已缴纳保留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留卡的单车,若有扔掉,由保留人员负责赔偿。第14条需要保留的摩托车一定购买综合保险,车辆扔掉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留部门出具证明,并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第15条长远存放无人使用的车辆,且未缴保留费达三个月以上者,由车辆管理人员清出,不再负保留责任。第16条外来摩托车、自行车进入辖区,一定按指定地址停放。第17条无执照的摩托车、自行车扔掉,物业管理处概不负责。第18条车辆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第5章附则第19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拟定,解说权归物业管理地方有。第20条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