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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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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原告是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被告以每蒲式耳2.86美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万蒲式耳小麦。根据原告的商业习惯,原告在电话里告诉被告,他将写一个备忘录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原告随后便将备忘录交给了被告。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事隔不久,小麦价格暴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买卖协议已达成,被告是毁约,应当赔偿损失。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标的物的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须有书面合同,这项买卖的标的显然超过了500美元,应当以书面协议为准。但该法典又规定,在商人之间的书面...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原告是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被告以每蒲式耳2.86美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万蒲式耳小麦。根据原告的商业习惯,原告在电话里告诉被告,他将写一个备忘录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原告随后便将备忘录交给了被告。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事隔不久,小麦价格暴涨,被告以没有书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为由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买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已达成,被告是毁约,应当赔偿损失。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标的物的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须有书面合同,这项买卖的标的显然超过了500美元,应当以书面协议为准。但该法典又规定,在商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即可成立,且不必当事人签字,除非收件人在10天内对来函内容提出异议。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如是,这个电话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则不具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问题。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而论,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无照商贩暴力抗法 城管队员因公殉职 2006年8月12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李志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无照商贩暴力抗法,被刀刺中颈部,经抢救无效而殉职。  11日16时50分左右,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北京科贸电子商城北侧执法时,发现商贩崔某无照经营,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崔某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劝阻不接受,并阻碍执法,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无照经营的工具扣押。正当执法人员准备撤离现场时,崔某突然窜出,趁执法人员不备,举刀猛刺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颈部,然后逃离现场。由于伤势过重,当日18时06分,李志强终因抢救无效而因公殉职。  案发后,北京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犯罪嫌疑人崔某于12日5时30分在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被抓获归案。崔某对持刀行刺李志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崔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北京市政府及海淀区政府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慰问,并安排了各项抚恤事宜。崔某案引发了巨大的讨论,社会各界从政治、经济、文化、城市管理、法律等多角度入手进行了分析。从商法角度看,该案反映出了如何界定城市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的问题。由于在我国,从现有的立法看,商个人一般是指个体承包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对于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街头临时设点的“摊商”和走街串巷的“货郎”以及手艺匠人等是否属于商个人,我国立法尚未予以明确肯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海外一些国家的商法,如《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都规定“小商人”不需要商号,不必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也不必制作商事账簿,以此作为对一般商人进行规定的例外。因此,许多学者建议完善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将城市游商、游贩纳入到商法的范畴之内进行规制,以更好地解决类似问题。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第二节商事主体的分类第三节商事能力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基本的认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基础制度。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深入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了解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本章教学提示: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二、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第二节商事主体的分类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一)商个人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二)商法人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三)商合伙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一)法定商人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的商人。(二)注册商人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的商人。(三)任意商人任意商人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人。三、大商人和小商人(一)大商人大商人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构,依法设立的商人。(二)小商人小商人指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注意:小商人的权利与其他商人的权利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法律上有差别。《日本商法典》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据印度当局统计,印度全国约有1千万小贩,光是在拥有千万人口的超级城市新德里,就有多达35万的街头小贩。在贫富分化严重的印度,贫困将大量人口从乡村推向印度各大城市,而低启动成本和低文化要求的商贩,几乎天然成为这些入城人口的第一职业选择。印度小贩的斗争虽然印度的“小贩经济”颇受中低层民众青睐,印度大城市的市政部门和上层中产,却无时无刻希望把阻塞交通的小贩清理出去。尽管印度宪法(第19条)有保护小贩经营权的明文条款,但印度宪法规定的“行人畅通无阻地使用道路”的基本权利,却也常常成为官员堂而皇之清理小贩的借口,而处于政治光谱底端的印度小贩,只得长期任人摆布。2010年10月20日,印度最高法院正式作出裁决,禁止政府基于各种行政决策,剥夺街头小贩诚实经营的权利。这份由最高法官甘古利起草的判决书写道:“街头叫卖是人们谋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需要贯彻一项成文法来规范街头小贩,而非打压。”这份由最高法官甘古利起草的判决书写道:“街头叫卖是人们谋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需要贯彻一项成文法来规范街头小贩,而非打压。”这意味着,街头小贩赢得了这场官司。判决说,同行人的自由行路权一样,街头摊贩的谋生权利同样需要保障,“政府需要保障两者间的平衡……而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合理的规范,才能使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达成平衡。”判决认为,“不能因为路边摊贩贫穷、无组织,就让他们应享有的这些基本权利处于混乱状态,也不能用不断变化的行政规划来决定他们的基本权利。”判决说。最高法院的判决还要求,印度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相关法律,保护路边摊贩。“到2011年6月30日,必须通过一部法律,规范路边摊贩以及他们的基本权利。”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见商人或者固定商人、拟制商人(一)德国法上的分类1.完全商人2.拟制商人3.表见商人(二)日本法上的分类1.固定商人2.拟制商人固定商人,类似于法定商人。拟制商人,《日本商典法》第4条第2款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表见商人。第三节商事能力一、商事能力的概念商事能力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承认未成年人有商事能力。(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任何国家,完全的国民待遇是不存在的,对外资进入范围和规模有一定限制。(WTO规则中承诺的除外)商事能力(一)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关系1、联系:商事能力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2、区别:①商事能力表明了商主体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能力不表达这种特权。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地与自然人的生命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本章前沿问题:1.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本章思考题: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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