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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管理知识手册企业污染管理知识手册目录企业环境爱护流程图…………………………………………1排污费征收流程………………………………………………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有关条款…………………6污染源防治有关知识问答……………………………………8环境爱护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5排污费征收流程文字说明: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形。2、排污量核定:〔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察性监测打算,经审核后交监测站实施;〔2〕依照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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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管理知识手册目录企业环境爱护流程图…………………………………………1排污费征收流程………………………………………………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有关条款…………………6污染源防治有关知识问答……………………………………8环境爱护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5排污费征收流程文字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1、排污申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形。2、排污量核定:〔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察性监测打算,经审核后交监测站实施;〔2〕依照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材料,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3、核算排污费〔1〕按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排污单位实际情形,运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依照日常现场监察和有关情形,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4、依法征收:〔1〕发出«排污费核定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或托付银行收款;〔2〕对逾期未缴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解缴国库: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7、排污费重新核定:〔1〕排污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规定报批减免;〔2〕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排污费核算有误的,由监察人员纠正。8、排污费减、缓、免:排污单位假设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缺失的,或者专门困难申请减、缓、免缴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批准,在批准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9、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10、缴付方式:排污费按月或季或按年征收,缴费单位依照环境爱护部门签发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在7天内到指定的银行交付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有关条款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爱护工作纳入打算,建立环境爱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纳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纳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阻碍报告书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峻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截了当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爱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赶忙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意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峻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污染源防治有关知识问答1、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是否还要缴纳排污费?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直截了当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也确实是说,只要排放水污染物,就必须缴纳排污费。企业通过治理使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免予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说明超标排放还要受到处罚,〝排污即收费,超标即处罚〞是环保法重要原那么。2、企业依法缴纳了排污费,是否发生排污纠纷后还要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费?企业依法缴纳排污费和发生污染后支付的赔偿费用是不同性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第12条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此,排污单位由于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除了缴纳排污费外,还应该向受害者支付损害赔偿费用或补偿费用。3、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如何办?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企业应当赶忙采取应急措施,操纵污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4、«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哪些物质和废物向水体排放?«水污染防治法»己明确规定:①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③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⑤禁止将含有贡、镉、砷、铬、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截了当埋入地下。排放其他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有哪些?«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包括:①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或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截了当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锯末、稻壳、蔗渣);②基础热值超过20.9kJ/kg,硫含量(可排放硫含量)超过0.3%的固硫蜂窝型煤;③基准热值超过41840J/kg,硫含量超过0.5%,灰分含量超过0.01%的轻柴油、煤油;④基准热值超过16.74kJ/kg,硫含量超过30mg/m3,灰分含量超过20mg/m3的人工煤气。6、环境噪声污染是否以超过排放标准为前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确实是说,环境噪声污染是以超标排放为前提的,环境噪声必须超过国家〔包括地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才能被界定为噪声污染。7、需要从事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活动该如何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在都市范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因此,需要从事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活动。8、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化〞原那么是什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三化〞原那么是指对固体废物的防治采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差不多战略。〝减量化〞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减小其体积,以及尽可能减少其种类、降低有害成分的浓度、减轻或排除其危害特性。〝资源化〞是指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使废物通过综合利用之后直截了当变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无害化〞是指对差不多产生又无法或临时尚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以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三化〞原那么目前已跨过固废领域,成为环保工作共同准那么。9、什么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由于具有急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和疾病传染性,在治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紧急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括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10、国家对危险废物有哪些专门规定?为了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专门用了一章作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专门规定〞,明确了对危险废物的专门治理制度和措施。其中治理制度要紧有危险废物名录制度、鉴别制度、识别标志制度、行政代执行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分类治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治理措施要紧有运输危险废物的安全治理措施,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的无害转用治理措施,对直截了当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人员的培训考核措施、施工防范措施等。11、国家对电子废物如何进行治理?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国家环保部制定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治理方法»。该方法规定,电子废物禁止露天焚烧和直截了当填埋;电子废物必须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拆解。从事电子废物的拆解,除了要依法办理环境阻碍评判手续、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外,环保部门还要对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建立名录并进行公布,只有被列人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才能够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未取得经营权的,将依法取缔、没收工具设备,处以罚款等。12、企业改制后,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环境爱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企业在履行法定环保义务过程中,发生了改制,例如被其他公司合并,改成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情形节,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由谁承担呢?«民法通那么»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0条和第18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公司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依怯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13、环保守法证明如何办?办理的流程是如何样的?企业如需办理环保守法证明,须先递交一份申请〔企业差不多情形、环保治理情形及环保守法证明用途〕至金山区环保局污控科。我局将由支队对企业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假如通过审核,认为企业符合条件的,将为其开具环保证明。整个流程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37280322。14、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它的目的是什么?清洁生产审核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缘故,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而选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算及符合环境爱护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生产全过程要求采纳无毒、低毒的原材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生产;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关于产品那么要求从产品的原材料选用到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不构成和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15、什么是危险废物?它的处置有什么要求?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逼的废物。依照«HYPERLINK\t"_blank"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YPERLINK\t"_blank"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阻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治理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物,不能擅自处置,必须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交由其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原那么上,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移。确需跨省转移的,必须由接纳方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上海市环保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跨境转移。16、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如何建立治理台帐?为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环保治理,要求企业要做好〝一企一档〞资料整编工作。〝一企一档〞重点企业整编的资料内容要紧包括:1〕企业差不多情形:包括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年检情形〕,企业近三年要紧污染物排放总量汇总表,企业环保工作年度总结,企业生产经营、产业结构变化情形,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厂区平面图,需反映企业厂区分布及周边情形等;2〕建设项目资料:包括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批复〔含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申请及批复,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3〕日常环保工作开展情形:包括企业环保制度,环保设施运行情形,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形,应急预案执行情形及其他环保资料。环境爱护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严峻污染环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直截了当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直截了当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峻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环境爱护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爱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爱护设施正常运行。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环境爱护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爱护设施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爱护设施。直截了当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向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爱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爱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环境爱护设施因修理、故障等缘故无法达标排放,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的环境爱护设施因修理、故障等缘故无法达标排放的,应当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在十二个小时内向区、县环保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赶忙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环境爱护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规定建立环境治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账。环境治理台账应当载明环境爱护设施运行和爱护的情形及相应的要紧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形及相关监测数据。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环境治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7、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的行为:责令其限产或者停产,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决定中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产或者停产,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装置或者设置标志牌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爱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装置,设置标志牌,并对本单位排放口的排放行为负责。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有关环境爱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装置或者设置标志牌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9、将污染物托付给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机构处置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将污染物托付给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处置。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同意托付,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污染物托付给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机构处置,或者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同意托付处置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同意托付处置污染物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将污染物托付给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处置。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同意托付,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污染物托付给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机构处置,或者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同意托付处置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排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点规定的排放标准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13、生产企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生产性废气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企业无组织排放粉尘和生产性废气。B、依据:«上海市环境爱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生产性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4、未采取除尘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15、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16、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通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17、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依照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8、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依照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9、对临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临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临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规定。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废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同意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6、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7、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28、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9、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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