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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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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第PAGE页码页码页/总共NUMPAGES总页数总页数页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PAGE页码页码页/总共NUMPAGES总页数总页数页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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