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讲

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讲

举报
开通vip

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讲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考点预测合同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合同虽然不是法律,但它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建立在自愿约定基础上的、在债权债务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任务之一是接受业主的委托管理合同,为此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任务的从业人员,对于民法通则的以下内容应充分熟悉了解。·合同(经济)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合同主体的只有以下三种“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是建立在“债权”、“债务”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必须明确...

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讲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考点预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合同虽然不是法律,但它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建立在自愿约定基础上的、在债权债务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任务之一是接受业主的委托管理合同,为此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任务的从业人员,对于民法通则的以下内容应充分熟悉了解。·合同(经济)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合同主体的只有以下三种“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是建立在“债权”、“债务”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必须明确理解“债”、“债务”、“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等概念,明确合同经济义务是一种按照法定或约定必须由义务主体用一定履行行为,自觉实现权益主体(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责任。认识合同债务关系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明确认识:“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等基本概念,及他们的法律地位。.“委托代理人得到代理权的要件”,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满足的三要件。·无权代理概念,在无权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认权”、“拒绝权”。.几种常见“无效代理”的表现形式包括:双方代理、自身代理、恶意串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①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责任;③非善意的第三人的法律连带责任;④出现“表见代理”时,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⑤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中的一方知道对方行为违法而未加阻拦情况下的法律责任;⑥委托授权不明情况下的处置。·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地位终止的。[例题1l关于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是合同所确立的经济权益的享受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的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的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物质财富(物)”或“提供的行为(事)”,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法定的或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题2]“债”、“债权”与“经济义务”的含义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义务是一种按照法定或约定必须由义务主体用一定履行行为,自觉实现权益主体(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责任。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各自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某种权利归谁所有,谁就是这项权利的权益主体或称债权人,相对而言,另一方就成为了义务主体(债务人)。在合同中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权益主体一方有权请求由有关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例题3]构成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法人代表(1)法人法律上的法人是指被法律赋予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给法人定义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事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代表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只有法人代表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法人代表的这种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法人代表的授权,是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自然人应注意:①自然人是不强调当事人的国籍的,也就是意味着,不仅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可以在我国签订合同,外国人乃至无国籍的自然人都是可以在中国与别人签订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②不像公民那样强调他与国家之间存在的义务(公民是要对国家履行义务的),反映自然人与任何他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于国家)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也就是说所签订合同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行政法范畴的)。[例题4]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凡属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合同管理中出现的代理多数为委托代理。·(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是法律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关系。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是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司法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果诉讼当事人自己不聘请律师,由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诉讼律师,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代理服务的,即为指定代理行为。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才能行使代理权。(3)委托代理法人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人(或组织)代为实施民事法律事务,这种代为处理事务的行为,可表述为:“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所做的意识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识表示,且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它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招标单位委托招标公司代为招标,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师代为管理施工承包合同等都属于委托代理行为。[例题5]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有效的要件和无效代理(1)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一律需要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委托,一般表现为委托合同(如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代理招标合同等)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简称法人委托书或委托书),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是单方行为(即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凭“被代理人方”的授权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了代理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拒绝,拒绝的意思表示也是单方面的行为。(2)委托代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后才能成立,代理人才可以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这种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第二: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第三: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3)委托代理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代理的后果特征:代理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意义。凡是不产生法律意义的行为,一律不能称其为代理。代理的目的特征:代理人的行为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设立某种权利义务,因此,只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够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立义务;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则其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就只能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所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如“自身代理”、“双方代理”等),不能称其为代理行为。代理的权限特征: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为,代理人在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过追认外,原则上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代理的责任特征: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4)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代理行为:无权代理:通常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消灭以后所进行的,且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从事的活动,由代理人自负其责。自身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被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双方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另一被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恶意串通:代理人与对方串通,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5)无效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分别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区别对待:①对无权代理的追认与追认后的法律后果:当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虽非自己委托,但其结果却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则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一经追认,便转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力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也可以用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示追认,甚至于规定“被代理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做否认的也一律视为已经被‘追认”’。②对无权代理的拒绝、与拒绝后的法律责任:当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有权拒绝,但拒绝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被代理人做出否认表示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凡不做或没有做出否认表示的,法律视为已经被迫认(行使追认权与拒绝权的“时效”为一个月)。③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⑤非善意的第三人的法律连带责任:明知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的,但仍与该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一概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凡是“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要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⑥出现“表见代理”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凡属于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得相对人(或称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有理由相信但实际上却没有代理权的代理现象,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则被称为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⑦代理人知道被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⑧委托授权不明的:凡是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地位终止的。二、全真模拟题(一)单项选择题1.()可以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A.监护人B.法定代理人C.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D.自然人2.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给法人代表所下的定义是()。A.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B.法院指定的代理人C.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D.被法律赋予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A.经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B.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C.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或“物”D.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4.经济义务是一种按照法定或约定必须由义务主体用一定履行行为,自觉实现权益主体(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责任。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权利主体一方有请求()强制执行的资格。A.上级主管部门B.有关司法机关C.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当地公安局5.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属于()行为。A.法定代理B.指定代理C.双方代理D.委托代理6.明知代理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属于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但仍与该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凡是“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非善意的第三人”要负法律上的()。A.主要责任B.连带责任C.不承担责任D.道义上的责任7。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凡属于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得相对人(或称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有理由相信但实际上却没有代理权的代理现象,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对于“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则被称为善意的第三人。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A.追究善意第三人连带责任B.由善意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C.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D.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8.“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上的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A.行为B.事件C.实效D.客观9.当经济法律事实的产生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时候,法律上称这种经济法律事实为()。A.行为B.事件C.实效D.机会10.从有没有国籍出发,关于自然人与公民论述正确的是()。A.公民和自然人都有国籍B.公民是有国籍的,自然人是专指没有国籍的人C.公民是有国籍的,自然人是不强调他有没有国籍的D.公民是有国籍的,自然人是没有国籍的(二)多项选择题1.合同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包括()。A.物体B.法律C.主体D.客体E.内容F.要约C.公证2.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事先取得委托证明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E.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事场所3.以下属于要约必须具备的要件的是()。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B.要约一经发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反悔C.必须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就必须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D.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的4.以下所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要约失效的条件的是()。A.拒绝要约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反悔的C.承诺期限(或称要约有效期)届满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的E.新的“重新要约”出现,老的要约就自动失效F.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撤销要约的5.以下关于“承诺”的说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是()。A.凡是承诺都一律要用通知的方式B.承诺可以用“通知”的方式做出也可以用“行动”的方式做出C.当“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做出承诺行动时,该承诺生效D.承诺生效时产生“合同成立”的结果E.承诺生效时产生“合同生效”的结果6.在施工招投标中,下面有关“投标文件”和“要约”的提法中,正确的是()。A.要约的定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时起算C.投标有效期从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时开始起算D.在投标有效期内要约人可以反悔E.不当的撤销、不当变更都属于反悔F.反悔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C.反悔是投标人的缔约过失,应承担被“取消投(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责任H.只要合同尚未成立,投标人就不承担因反悔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7.在施工招投标中对“要约”的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在开标之时“要约生效”B.在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发出时,该要约立即生效C.反悔是要约方的过失D.不管合同成立否,因投标方反悔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要约人应依法负赔偿责任E.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要约方反悔给“受要约方”造成损失的,要约人才依法赔偿8.以下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的是()。A.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C.“双方代理”产生的代理行为D.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E.代理权限消灭以后所进行的代理行为F.自身代理的代理行为9.下列()属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不可以追认。A。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C.“双方代理”产生的代理行为D.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E.代理权限消灭以后所进行的代理行为F.自身代理的代理行为10.委托代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后,才可以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这种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法律的保护。A.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B.必须获得市场准人证明C.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D.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E.必须是法人单位的职工F.必须具有法人资格1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委托代理行为中,可以采用的委托形式有()。A.用口头形式委托B.用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书面委托C.用法人委托书的形式书面委托D.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委托E.凭“被代理人方”的授权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了代理权12.对无权代理下产生的行为结果,被代理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有()。A.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虽非自己委托,但其结果却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则有权追认B.当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有权拒绝C.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也可以用实际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示拒绝,甚至于规定被代理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做追认的也一律视为已经被“拒绝”D.拒绝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凡不做或没有做出否认表示的,法律视为已经被迫认(三)判断题1.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仅仅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称呼而已。()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3.合同客体又称之为“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质财富”或“提供的行为”。()4.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简称法人代表)。()5.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是,当遇到法定的内容与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就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6.在经济实体中,只要是该经济实体的领导成员,都可以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实体的领导成员的这种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7.只有法人代表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法人代表的这种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法人代表的授权,是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8.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9.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关系是法定代理关系。()10.代理关系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且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行为”。()11.明知代理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属于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但仍与该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凡是“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要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1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凡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客观上足以使得相对人(或称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法律上称这种有理由相信但实际上却没有代理权的代理现象,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则被称为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模拟题答案与讲评(1)单项选择题12345678910CABBDBCDAC(2)多项选题12345CDEABDEABCDACDEBCD6AA9678910ABEGACDABECDFACD1112ABCEABD[讲评]在回答单选题时,遇到题设的被选答案中存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考生认为属于正确或基本正确的答案的情况时,请对题设的被选答案作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有一个比其他更正确,应注意,仍然只能按单选的要求,选其中的一个最正确的答案。(以下各章均按此处理,不再另作说明。)[讲评]1.在回答多项选择题时应注意:错选了的一律不能得分;多选应当看成与错选一样,不能得分;少选的,按比例扣分。(下同)2.可以将选择题(包括多选与单选)也看成是同一命题的若干个判断题。考生应力争完整默记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条件条款的原句,只有记住了正确的句子,才能做到判断准确。(下同)多选题2请记住法人成立的四要件。多选题3被选的四个答案,就是要约成立的四个(也是全部)要件。多选题6、多选题7记住:以开标为界限,投标文件从开标时生效,在投标文件生效(即开标)前,投标人可以书面撤销或以递交“降价信”方式修改投标文件。开标以后再提出修改或撤销,就是违反要约承诺规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的一种,要承担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责任。在此,存在一个如何正确理解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问题。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公开开标,不允许秘密或半公开开标,招标人即使收到了投标文件,他也只能在开标会上当众拆封,在此之前招标人是不可能知道投标文件的内容的,所以才在招标投标中规定:“招标文件从开标时生效”。多选题8、多选题9着重于区别“无效”代理与“无权”代理两种概念。无效代理之中包含有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只能对无权代理行使“拒绝权”与“追认权”;其余双方代理、自身代理、恶意串通都是绝对无效的。多选题10记住:委托代理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件。12345678910××√√××√×√√××1112√√{三)判断题[讲评]考生备考时,应尽可能多地默记正确的句子。凡在判断题中出现的错误句子,在备考阶段,应力争改正,然后默记。第1题参照简答题第1题。第2题将“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句中的“客体”删除,改为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5题本题应判断为“错”。要从概念上真正理解本题,需要注意以下要点(结合简答题2的答案一起阅读)。(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权利义务应当由当事人自主约定,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2)民事合同应当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这里的守法是指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3)因此,如果出现“法定的内容与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①约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一致,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同的无效的认定权属于司法机关。②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但与法律法规中倡导性规定不一致,这时应贯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就不予干涉,应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准;这类合同可能在执行时会出现缺陷或漏洞,届时可以遵循“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实现的原则”填补漏洞;或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可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或变更。③约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的,则完全由双方自由约定。第6题这一题的正确表述应当是按下一题(第7题)的表述。第8题将“委托”改成“法定”。第二章合同法一、考点预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保护民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是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的依据;是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管理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是接受业主的委托代表业主管理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而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都是民事合同,都应当遵照合同法。对于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从业人员,学习合同法应以合同法的六条(或称四条)原则为统领全篇的纲领,应当熟悉、了解、掌握合同法总则中的九个部分,和分则中的三个列名合同的内容为重点。九个部分是:合同法给合同所下的定义、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违约及其责任追究、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处理。两个列名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是一般与特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中的特例,是一种合同金额特别大,且关系到社会公共生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承揽合同。[例题1l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一章,特别是第三条至第八条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所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当事人在包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整个合同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裁定)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准则。合同法以上六条的内容,既可以按合同法的文字直接归纳成:“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六条;也可以将(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合并后并称为基本原则);将(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合并后并称为最高准则),然后归纳成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第一,平等、自愿原则(基本原则)将平等与自愿放在一起,是因为他们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平等是自愿的前提,没有平等就谈不上自愿,他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管当事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在合同关系中他们之间没有高低从属之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愿是合同的重要基本原则,指的是合同的当事人有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任何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合同的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所享有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自愿原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和刑法的特有原则,也就是说在决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中,除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和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外,其余的权利义务均应当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即使是国家机关也不应加以干涉。在此原则下合同当事人有以下权利:①订不订自愿;②与谁签订合同自愿;③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④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合同;⑤双方有权协议解除合同;⑥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愿选择解决合同争端的方式。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最高准则)这一原则是民事活动(也是合同法)中应遵循的最高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前提原则)这一原则是确定合同内容的前提原则,既要强调“合同当事人有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又要强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不加干涉,但是,对于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行为,国家司法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宣判其为无效合同,并依法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在此原则下,应当区分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文的强制性程度为以下三种情况:(1)法律法规中带有“不得”、“应当”、“必须”等字样的,都属于强制性的,就必须遵守。(2)凡是仅仅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用带有“由”、“一般包括”、“有”、“一般有”等字样的,属于倡导性的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3)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规定的,则可以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第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的原则(安全原则)法律约束力指的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履约违约的法律责任,如果受损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法院就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题2]要约与承诺制度签订任何合同都可能要经过合同接触、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各个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既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基本阶段,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规则,又是订立合同的过程、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合同接触、要约邀请是在进行要约承诺之前不可缺少的准备过程或环节。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满足以下要件:①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指内容要达到可以签订合同的深度);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的;③要约生效后,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反悔(指不得撤销或修改);④一旦“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时,要约人必须承担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法律义务。(1)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撤回应依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立法的本意是,要约可以撤回,但要严格加以限制,所以规定撤回要约的条件必须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很显然要约人要做到这一点是有困难的。(2)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撤销应依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归纳起来要约的撤销要遵循一个前提、两个不准。其中:一个前提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个不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准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有效期,施工承包合同设立的投标有效期,就是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3)施工的招标投标是有明确的投标有效期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的投标,在开标(与投标截止同时)以前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就属于合同违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该要约生效。在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受要约人必须做出承诺的最长期限的,依要约中规定。在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做出承诺的期限,但要约是采用对话方式的,则应及时做出承诺;在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做出承诺的期限,但要约是采用非对话方式的,那就要求给予受要约人一个必要的合理时间。有下列情形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在要约生效前撤销要约的;③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承诺的定义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自己做出;②承诺必须发给要约人接受;③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被视为重新要约);④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注:所谓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是指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关于缔约人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争端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定义是:希望他人能成为要约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接触合同接触不属于意思表示。合同接触是根据合同订立的审慎规则,任何合同订立之前必须要了解对方缔约能力、资信状况等,为此而相互了解对方的接触过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承诺、合同接触、要约邀请一般地说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投标要经过:公告,资格预审,编写并发售招标文件(即招标),编写并投递投标文件(即投标),公开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即中标),签署合同协议书等八个阶段。其中资格预审与投标人访问业主属于合同接触;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签发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例题3]关于“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是由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综合部门主持下,并且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消费者或其他具有弱势地位一方的意见)之后,按一定的程序形成并公布,在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的合同样本。合同法鉴于示范文本具有对提示当事人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能使合同更加规范明确,减少合同在履行时可能出现合同纠纷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与否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影响。招标文件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本质上就是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件草本;投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在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规定“自(本范本)施行之日起,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路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熟悉招标文件,减少印刷和出版差错,各招标单位不得翻印招标文件范本。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件并补充有关技术规范内容与范本共同使用。我国公路建设中,存在一定数量使用世界银行与亚洲银行贷款的项目,我们在公路工程施工范围内所见的招标文件范本有以下三种(对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如果不使用世界银行规定的CMBD范本,世界银行将作停止贷款的处分):(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CMBD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3)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94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例题4]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判定为无效合同的有哪些补充规定?除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所做出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全部有效以外,还有以下补充规定:第一,承包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必然无效或可能导致无效的,共计九种情形:以下五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属于合同必然无效原因:(1)应当招标的工程却未招标;(2)招标人泄露标底的;(3)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确定中标单位的;(4)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凡是属于公开招标,而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而参加邀请招标的单位不足两家的情况。以下四项属于可能导致无效的原因(意思表达不够真实):(6)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7)投标人没有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8)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的;(9)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第三,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若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除“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外,其余均属无效合同。第四,违反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1)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服从国家计划;(2)国家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工程需要做出限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限制。第五,违反分包、转让规定的合同。法律、法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等都对建设工程合同转包与分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些规定进行的转包和分包的一律为无效合同。常见的有:(1)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商的;(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的;(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的;(4)分包人将其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出去的;(5)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关键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7)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例题5]无效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凡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司法做出解释的,涉及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都对无效施工承包合同适用;不过,由于施工承包合同的特殊性,还需要具体区别以下各种情况。1.施工承包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时的处理施工承包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不得继续履行该合同。这时无效合同的处理,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即:首先,在缔约过程中所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均应当返还到缔约前的状况。然后,因无效施工合同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由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分担连带责任。2.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时的处理承包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处理起来要比以上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首先,从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时起,双方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其次,先按恢复原状、返回财产的方式处理,再依过错确定赔偿责任。恢复原状是指承包人将在已经履行后被确认无效时所完成的部分工程,或者在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才被确认为无效时所完成的全部工程拆除,将施工的现场恢复到施工前的原状。凡是发包人支付了的价款,承包人应当返还发包人,双方的其他财产,依据所有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取回,恢复到缔约前的原状。下列情况适用恢复原状、返回财产:(1)工程质量低劣、已经无法补救,并对社会公众形成危害的;(2)工程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划、计划、规定(例如:因违反防洪法在行洪区内建造的、对行洪构成威胁的建筑物;在国家划定的某些特别的保护区内建造的、明文禁止建造的建筑物;在国家已经规划有特殊用途的区域内建造的工程)的。无论其施工质量如何,必须一律拆除。第三,折价补偿。不是因工程质量低劣已经无法补救,不对社会公众形成危险;不属于工程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不需要将工程拆除的。其中:(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归发包人所有,并由发包人给承包人折价补偿;(2)对承包人的折价补偿,以其所付出的劳动为准,不计利润;有过失的,按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赔偿损失。(1)如果施工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结束:如果是承包人的过错,则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因窝工、延期的损失;如果还因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则承包人应增加赔偿给发包人对工程进行维修加固的费用。如果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发包人的过错,则发包人应按未履行部分的工程比例,赔偿承包人的缔约费用及履约准备费用。其中:缔约费用是指订立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费用(如投标费用);履约准备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而引起的损失,如工程动员、材料购买、设备添置、设备租赁、人员集中与遣散费用。(2)如果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①且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凡是可以补救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工程补救的费用损失;如果不能补救,则承包人应当赔偿一切损失,包括:拆除建筑物、工程延期、重新订立合同及其他损失。②如果工程合格,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第五,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对于当事人通过订立无效施工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对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收缴所得上缴国库;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收缴所得返还集体或第三人。[例题61履约中发现合同漏洞的处理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一旦遇到属于应该订立而没有订立,应该详细订立却订得不详细、不具体的情况,都属于合同漏洞。合同漏洞采用以下三段式办法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按前两种方式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下列原则,公平、合理处理: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履行地点不明的: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方式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题7]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自承诺生效之时起合同成立”。“从合同成立时起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可以区分为:(1)一般情况下(指不需经过批准登记手续,也无附条件、附时间)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同时;(2)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自“附条件”“附期限”“成就”时生效。若发生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附条件成就的情况,则视为条件已成就。若发生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附条件成就的,则视为附条件未成就。(4)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或者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宣布为已经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时,都自订立之始就没有生效。根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上的差异,可以将合同违约划分成为履约违约、缔约违约、违反要约承诺规则三种不同的违约,并可以以下图表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已确定特定合同关系的行为”。可以认为意思表达一致是合同成立本质所在。而承诺的定义就是完全同意“要约方”的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它足以表示双方意思表达已达成了一致(即合意),所以,当“承诺”送达要约人时,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由此可见合同成立是属于合同订立阶段的,它所表达的法律意义是:“要约、承诺过程的终结”,合同生效以前的违约属于缔约违约。合同成立的确认权属于当事人双方,是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力。合同生效的标志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履行合同行为和承担履约违约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合同在承诺生效时即成立(对于施工承包合同,签发中标通知书即代表承诺生效也就代表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可以分为:①既不需要经过批准、登记,也没有约定“附时间或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②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自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生效;③合同双方约定有“附时间”或“附条件”的,自“附时间”或“附条件”成就之时起,合同生效(施工承包合同属于第三种情形)。合同生效以后的违约属于履约违约,从合同生效开始,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与承担履约违约的责任。因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对于正确划分三种不同的合同违约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应特别关注。(1)如果投标人违反了要约承诺规则,要受到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制裁。{2)缔约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所订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合同虽然生效,但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合同或宣布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称其为“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规定,承担缔约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责任人要有缔约过错;②要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事实;③缔约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根据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不同损害后果,可以采取例题4中的承担责任方式。可以将本段的内容与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结合阅读,有助于综合了解投标有效期、投标的法律责任。[其他重点]1.鉴别主体资格是否足够的要件。2.施工招投标中的要约、承诺、要约邀请、合同接触等行为的特征、法律地位。3.以“合同有效”的四条件为纲,理解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合同效力待定四种情况的联系。4.合同变更(不是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5.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情况,重点掌握其中“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6.《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担保种类: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施工承包合同中常用的履约担保形式。7.《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协商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施工承包合同的纠纷处理办法。8.仲裁、仲裁的性质程序、法律效力。[难点]仲裁规则。(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的确认权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的确认权都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B.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确认权都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C.合同成立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权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D·合同成立的确认权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而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2.以下提法正确的是()。A.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的约束力B.只有依法生效的合同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C.只有依法生效又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合同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D.只有依法成立又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合同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3.要约的定义是()。A.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希望他人能够成为要约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C.要有实际内容的约定D.是在合同订立之前相互了解对方缔约能力、资信状况的过程4.要约生效的时间是()。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该要约生效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该要约生效C.要约生效的时间由“受要约人”认定D.该要约得到管理合同的行政部门认可时该要约生效5.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动,则认为该意思表示()。A.否定性承诺B.承诺有效C.承诺无效D.用重新要约代替了原来的要约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7.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应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8.违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0.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3.法人代表越权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4.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5.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处分了共有财产的合同应当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16.凡是不能满足主体合格要件的合同一律都属于无效合同。关于此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对B.不对C.没有得到相对人追认的才无效D.由相对人一方认定其是否有效17.凡是经济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主体不能满足合格要件的,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关于此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对B.不对C.没有得到相对人追认的才无效D.由相对人一方认定其是否有效18.只要是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一律都属于无效合同。关于此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对B.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C.没有得到相对人追认的才无效D.由相对人一方认定其是否有效19.《合同法》规定承担“履约违约”责任的原则是()。A.过失责任原则B.平等自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严格责任原则20.由于合同中某方存在有过失,使得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被裁定为“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时,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原则是()。A.过失责任原则B.平等自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严格责任原则21.因承包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2.凡依法必须招标的,但招标人没有依法进行招标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3.凡是在招标中因招标人泄露标底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4.因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5.工程属于重点工程,该项目已经被批准采用邀请招标,但是在参加投标的单位少于2家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6.如果属于重点工程公开招标,但是在参加投标的单位少于3家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7.招标人隐瞒工程的真实情况下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8.当业主与承包人所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时,则应当属于()。A.合同有效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29.“招标人没有遵照国家已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招标文件情形
本文档为【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讲】,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7.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精品文库a
海霄科技有卓越的服务品质,为满足不同群体的用户需求,提供制作PPT材料、演讲幻灯片、图文设计制作等PPT及文档优质服务。
格式:doc
大小:1M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管理学
上传时间:2021-02-04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