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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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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一、检察机关参加开庭审理工作的必要性实行开庭审理,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司法公开,保障服刑人员和公众对减刑案件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确保庭审活动公开、公正、透明,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就成为一种必然。二、检察机关庭审程序职能及地位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方式、程序和原则等,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认识也存在着很大不同。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与刑事一、二审庭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它所要解决...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一、检察机关参加开庭审理工作的必要性实行开庭审理,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司法公开,保障服刑人员和公众对减刑案件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确保庭审活动公开、公正、透明,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就成为一种必然。二、检察机关庭审程序职能及地位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方式、程序和原则等,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认识也存在着很大不同。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与刑事一、二审庭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它所要解决的是服刑人员的刑罚变更问题,而不是罪与非罪或罪行轻重问题;二是缺少对抗性,庭审的对象不是被告人的行为,而是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尽管履行监督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检察人员与执行机关在某个证据上可能意见相左,由于庭审中没有所谓的“控方”,整个庭审活动明显缺少对抗性。但是,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且这种审判活动依然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合议庭审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它所要解决的是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是刑事一、二审程序的延续。故此,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与刑事一、二审程序的性质一样,不能简单地将其称之为听证或示证程序。合议庭对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假释材料,无论是采用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审理或是开庭审理,也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内容形成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是很难了解的,而与刑事一、二审程序相比,出庭检察员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应有自身的特点,即庭审时的监督是形式监督,而实质性监督则发生在庭前。一般说来,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出示的证据材料,如记功、奖励及被评为服刑积极分子情况,是否经过审批,形式上是否合法,与建议书中所列情形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监督。至于立功、奖励及服刑积极分子的奖评是否真实、合法,则是庭审监督所不能完成的任务,而是应当由检察机关驻监、驻所部门加大庭前监督力度,积极参与执行机关平时对罪犯考核的日常监督,确保对罪犯每一次奖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真审核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材料,根据罪犯的服刑档案,仔细核对罪犯的减刑经历及奖罚次数,是否符合报送条件,确认无误后才能批准执行机关将材料报送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出庭检察员除对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议庭审判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庭审材料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确认裁定结论是否正确;二是通过驻监检察部门,及时回访被减刑、假释人员及执行机关,认真听取他们对裁定结论的意见。如果发现有误,依法提出检察意见。三、参加庭审的具体程序(一)庭审程序中职能机关和参与人的功能及地位1.审判机关。应当采用由法官三名或法官、人民陪审员三名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需要在庭审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反映罪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事实和情节。2.监狱机关。在减刑庭审程序中,应首先由监狱干警陈述减刑建议和理由,说明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和提请减刑的程序,并出示相关证据。3.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出席人员应包括基层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和审判机关同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检察人员。5.被害人。我国刑罚执行的减刑程序应给予被害人表达对罪犯减刑意见的机会,如果被害人没有相应的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可以参与减刑庭审程序,如果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参与减刑庭审程序。(二)关于庭审的步骤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旨在增加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案件审理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司法。庭审程序的设置也应体现上述宗旨,并兼顾精简、效率。目前,应当依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并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特点安排庭审,至少包括三个重要环节:一是核实被减刑、假释罪犯身份。开庭后,传被减刑假释罪犯到庭,首先查明该罪犯的自然情况与原判决(或裁定)记载的是否相符;其次查明该罪犯原判罪刑及民事赔偿和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如犯有数罪的,还应查明每个罪的量刑情况。另外,还应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该罪犯是否申请回避。二是举证、发表意见。首先由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宣读减刑或假释建议书并当庭出示证据,包括该罪犯服刑期间受奖和受罚的全部材料;其次讯问该罪犯有无意见和需要补充的证据;再次询问律师有无意见和需要补充的证据;最后询问出庭检察员有无意见。经审判长同意,出庭检察员和律师可讯问罪犯。合议庭认为有必要,也可讯问罪犯。另外,可事先安排该罪犯的监管干警和同室服刑人员在举证之后出庭作证。三是由拟被减刑或假释罪犯最后陈述。主要是对自己过去犯罪行为的认识,对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感受以及被减刑或假释后的打算。如被判有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诺今后如何履行。关于庭审是否需设置辩论阶段,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一是该程序中没有控方,即使各方可能对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质证意见,也不会产生激烈的辩论,且意见已在举证、质证阶段发表完毕,即使辩论也基本上是重复;二是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每次开庭审理的都不止一人,在保证法庭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精简庭审程序,以便提高效率。(三)出庭应当准备的法律文书1.审查意见书。由于罪犯立功、奖励及服刑积极分子的奖评是否真实、合法,在庭审监督阶段无法不能,则由出庭检察员完成审查意见书,列明上述材料是否审查过程及是否真实、合法,并在示证后当庭宣读。2.量刑建议书。对减刑裁量幅度进行量刑建议。四、存在困难和问题(一)检察机关监督在罪犯考核过程中的缺失一般而言,减刑、假释程序之启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实体要件与形式要件,前者主要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减刑、假释的实体规定,后者则专指执行机关所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但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如何考核,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各省市根据各自情况所制定的《罪犯奖惩考核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以及各执行机关根据监所实际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这种由执行机关“自我立法”所确立的行政化运作模式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排除在外,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罪犯考核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难以将非法启动减刑、假释的现象排除在外,从而不利于发挥减刑、假释启动程序的过滤功能。(二)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单一且强制力缺乏2.效力薄弱,不能阻止裁定的执行。法院裁定一经作出,即送达监狱执行。等到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时,裁定已经生效,减余刑和假释的罪犯已经释放出监,难以找回,纠正意见无从落实。3.权限受制,不利监督效率的提高。根据《规定》,有权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是作出裁定的中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监狱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了虽然了解罪犯应否减刑假释的实际情况却无权监督,而有监督权的上一级检察院因不直接掌握案情却无法监督的尴尬局面,监督的效率更是无从谈起。五、建议和意见(一)关于律师的定位1.被减刑假释罪犯有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律师介入至少有以下意义:一是通过律师调查取证及听取律师发表的意见,有利于帮助合议庭全面审查证据,正确做出减刑、假释决定;二是由于庭审时罪犯亲属和被害人方及社会公众因故不能参加旁听,可以借助律师向他们讲解有关庭审的具体情形,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不是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都需要律师介入,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律师介入十分重要。2.关于律师介入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罪犯本人申请聘请。拟被减刑、假释罪犯提出聘请律师的申请,由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代为聘请律师。另一种是法院指定。拟被减刑、假释罪犯提出法律援助请求,由执行机关提请法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律师。3.关于律师的称谓,有人认为,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律师的辩护色彩较为淡薄,称之为代理人较为妥当。我们认为,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者的特有称呼,无论其是律师或者是普通公民。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依然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拟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就是服刑中的原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被称为辩护人较适当,这样可保持该称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致性。(二)现阶段我国减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由于减刑案件数量的巨大和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减刑案件全部实现公开开庭审理还存在现实的困难。所以,对于减刑案件的公开审理工作要通过以点带面,在逐步解决相应制约条件的基础上,推广至所有依法可以公开的减刑案件。出于现实的考虑,现阶段我国减刑公开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假释罪犯和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施严重侵害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施职务犯罪的;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施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形。(三)被害人的知情权过去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仅送达给监狱、罪犯本人及同级检察院,被害人并不知情。现在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社会公众对此有很高的期望,如果被害人不能参加庭审旁听,不了解罪犯的服刑情况,就会不理解或不接受法院的减刑、假释的裁定,也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应及时通知被害人或其亲属参加。对不能参加的,也应及时告知减刑假释的结果,并作必要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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