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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权处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完善[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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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权处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完善[权威精品]
浅析无权处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完善[权威精品] 浅析无权处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完善-权威精品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 要:关于无权处分合同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议的热点话题,对于《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解需要转换另一个角度。这一转换不仅增加了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方式,而且还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负担,有必要完善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以实现实质正义。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权利救济 D92 文献标志码:A 1673-291X(2013)24-0289-03 在物权理论中,所有权拥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处分权能是最能体现所有权本质以及所有权人对所有物自由支配的权能。无权处分顾名思义,是处分人的处分行为欠缺某种构成要件而为的行为。中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实际上是包括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和相应的履行行为,但对其行为效力,以及善意第三人损失救济问题很值得深入探讨。 一、无权处分合同概述 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不同于代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这就意味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1]。例如,转移他人物的所有权,在他人财产上擅自设立质押,或者以拾到之物赠与他人等,都是在没有获得授权而又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所做的一种处置,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将可能直接 损害所有人的利益。无权处分不同于无因管理,无权处分是一种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意行为,订立合同时须以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合同各方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包含权利意图,它的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无因管理的成立要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无权处分人没有此主观心态。 行为人从事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订立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是行为人和相对人,真正的权利人并享有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即使权利人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仍然是相对人向处分人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处分合同的复杂性在于,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关系,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当所有权人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时,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当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合同时,行使的却是债权请求权。也就是说,在面对不同的当事人时,行为人行使请求权的基础是不同的。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存在“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三种情况。持“无效说”的学者认为,只有具有完全所有权的主体才享有处分所有物的权利,单纯地占有(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法阻却所有有权人的所有权。“效力待定说”的理论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认为,买卖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债权合同,就能够直接、确定地引起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可以看出买卖关系是需要出卖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从而可以看出,中国民法中是不加以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并不像德国民法中需要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于债权行为之外[2]。 “有效说”的观点认为,应将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区分开 来。尽管在逻辑选择可能性的范围内,这一理论解释是把债权合同的有效作为是否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逻辑前提的,从而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解释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即使没有债权合同的有效作为前提,仍然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那么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就可以是确定有效的合同[3]。 中国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确认了“有效说”的观点,“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为了出卖他人财产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无论买受人是否知情,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否追认,只要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阻却事由,就应该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4]。此条款虽然仅仅作为《合同法》第51条的补充,但却对长期以来对无权处分合同争议的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态度,尽管其范围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之中,但能从中感觉到立法者出于对合同效力的维持,即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的角度来考虑的。 三、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5]。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想要凭借善意取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取得物的所有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相对人交易时是善意的。(2)相对人需要支付合理对价。(3)动产已经完成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仍然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 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生效要件,如该交易行为本身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6]。《合同法解释(三)》将无权处分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无权处分合同的稳定性,使得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再以有处分权人的追认为基础。同时,所有权人依然享有的所有权,仍然可以物权效力对抗他人。 就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而言,两者是完全不可分割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而善意取得是静态的一方面,即法律对作为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的财产,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7]。如果贸然地将其归于善意相对人所有是对物权绝对性的对抗,所有权人本可以依其享有的所有权请求相对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权利的实现。同时,如果片面地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也将变得毫无意义,需要调整物权行使和债权实现之间的界限,既能保障合同效力的顺利实现,又能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四、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完善 除了《合同法解释(三)》已经明确把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外,《合同法》分则也特殊规定了几种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例如,中国《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转让人转让的技术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表明转让人违反了其向受让人所承担的保证转让的技术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义务,转让人因违反此种义务,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8]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将租赁物非法转租给他人,也构成无权处分。中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 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涉及无权处分发生善意取得主要有:保管物的无权处分,一物二卖与无权处分,共有物的无权处分,借用物的无权处分,通过占有改定完成交付后的无权处分,判决书改变物权归属后的无权处分,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物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等。例如,《公司法》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善意取得其出资;名义股东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权处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即在满足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合法的前提下,该合同有效。此时,物权变动效力待定,有三种法律关系的可能:(1)无权处分被追认,此时买受人将依照合同继受取得物权,但应满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要件。(2)无权处分不被追认,此时原则上不发生物权变动,原权利人得向买受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买受人得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3)无权处分不被追认,但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只有无权处分不被追认的情况下才发生善意取得,但是盗赃 物、遗失物的无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应当依照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处理。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侵权、违约和不当得利返还三项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对于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可能完全是不知情的,因此,应当对善意的相对人进行保护。出卖人违反权利担保瑕疵义务或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都构成违约。买受人在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时,有权根据违约获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补救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的救济方式包括承担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8]。合同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而非否定交易,出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在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不宜采用解除合同这种救济途径。在实践中,出卖人从买受人进购的货物为了及时地卖出去,而在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便联系下家并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此种无权处分行为也并非对权利人有害,相反既有利于处分人融通资金减少市场风险,也可能对权利人是有利的,此时,权利人要求解除合同便会使自己遭受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无疑是一种双赢的决策。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保护合同相对人、鼓励交易的态度越发明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贯彻立法实践,最终达到各方利益均衡,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合同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7. [2]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3. [3] 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J].中外法学,2001,(3). [4] 有英凯.无权处分合同的新变化[J].法制博览,2012,(7). [5]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73. [6] 申卫星,等.物权法[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194-195. [7] 孔祥俊.合同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207. [8] 王利明.论无权处分[J].中国法学,2001,(3).[责任编辑 魏 杰] 阅读相关文档:阿坝州山地运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研究 转化驱动发展县域经济 高校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探讨 2011年上市公司财务重述与内部控制关系研究 国内炼钢类上市公司并购投入效率 一种新的评判指标 基于上涨走势的沪深股市行情延续性研究 铜现货价格与国内外期货价格的影响路径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与公司战略拟合度研究 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完善 西安市发展环城游憩带的SWOT分析 本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库建设现状分析 着眼于现实忠实于创新 侵权行为概念研究 法制化视角下的学校教育惩戒现状研究 试析医患心理契约的内涵、要素与作用 文化产业立法之必要性 最新最全【学术论文】【总结报告】 【演讲致辞】【领导讲话】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常用范文】【分析报告】 【应用文档】 免费阅读下载 *本文收集于因特网,所有权为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我将尽快处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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