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诉XXX离婚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当事人(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出庭前,我们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案情,查阅了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各项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清单复印件,并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首先,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交往了仅5天就订婚,紧接着双方草率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是很不牢固的,甚至可以说没有感情基础。
其次,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被告在婚后完全暴露了自己脾气暴躁、自私自利、毫无家庭责任感的品性,动辙对原告进行打骂,并且在经济上不愿承担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因此,原告为承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200X年5月带婚生子XXX前来泉州打工,被告不但不理解,反而经常为琐事和原告吵闹,无端辱骂原告。200X年3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处于哺乳期的婚生子XXX带回老家,期间,原告多次到晋江老家要求探望儿子,被告不但不允许探望,还恶语相向,动手殴打原告;不仅如此,被告还多次跑到原告单位吵闹,无端辱骂原告,给原告的工作环境造成极坏影响;在被告的恐吓、威胁下,原告还多次到派出所报警。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原被告自2002年分居以来为,被告不仅恐吓、威胁原告,还把原告的父母及家人当作发泄情绪的对象,经常窜到原告父母家吵闹、恐吓原告父母。2008年3月20日还动手殴打了原告的哥哥,正因为被告总是无事生非、无理吵闹、动不动就暴力相向,原告和其父母的关系也因此闹的很不愉快。因此,原、被告婚后不但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反而产生了很多感情、生活矛盾。现在两人到了如同陌生人,连话都没得说的地步。原告感到这样的婚姻生活让自己万分痛苦,精神恍惚,没有办法过正常人的生活,双方现在已毫无感情可言,孩子也因原、被告之间恶劣的夫妻关系而变得内向、孤僻,离婚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解脱。
再次,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现原告早已在2001年在泉州租房另过,与被告分居已达6年之久,且被告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
综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这段失败的婚姻完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XXX应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XXX18周岁。
原、被告之子XXX于2001年出生,2002年1月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将XXX带回永春老家,原告多次要求探望,被告都无理拒绝,而且给XXX灌输不健康的思想,种种迹象都暴露了被告自私、脾气暴躁的怪癖性格,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现在XXX已经快到了上学年龄,需要好的教育,好的环境保证其健康成长,上好的学校需要大的费用,而原告的收入水平,原告的工作环境足于保证XXX健康成长。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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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之规定,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说明,婚生子XXX判归母亲即原告抚养最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确定抚养权后,当然要牵涉到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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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泉州的消费水平,被告月支付300抚养费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儿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得到基本保障
请贵院查明事实,采纳本代理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 理 人:黄俊杰
2008年 六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