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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案章程修改案 秭归县九畹溪镇巨鱼坊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章程 (修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由周历成等人发起,于2013年4月6日召开修改大会。 第二条 本社名称:秭归县九畹溪镇巨鱼坊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秭归县九畹溪镇九畹溪村一组 第四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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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案 秭归县九畹溪镇巨鱼坊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章程 (修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由周历成等人发起,于2013年4月6日召开修改大会。 第二条 本社名称:秭归县九畹溪镇巨鱼坊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秭归县九畹溪镇九畹溪村一组 第四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本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的捕捞业务提供服务;组织采购、供应社员所需要的捕捞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捕捞的产品销售,以及与渔业捕捞有关的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 第六条 本社对由社员的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产品交易量(额)。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九条 本社及全体社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成员总数为168人,成员出资总额由100万元人民币增加为1138000元。 第十一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 社员及出资 第十二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 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社员中,渔民人数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理事长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长的决定;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社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六)按照章程规定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七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九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社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以货币形式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或负有债务的,资格终止的社员须按其出资额占社员出资总额的比例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所需分摊的亏损及债务应优先从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扣除后返还。 资格终止的社员应分摊的亏损及债务不应超过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二十一条 社员死亡或倒闭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或倒闭后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未申请入社的,按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就成员除名召开社员大会进行决议的,应在决议前15日[注:时间可另行约定,但应与社员大会召集时间相衔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除名的社员,给予其辩解机会。社员大会决议对社员除名的,应在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被除名的社员。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自被除名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不得分配盈余,且应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赔偿数额由社员大会决定并从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中扣除,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不足以赔偿的,应以社员的其它个人财产偿还。 第二十三条 本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渔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本社经营可利用且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社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其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二十四条 本社确定每股股金为1000元,每个社员最少入股不得少于1股,最高数额不限,对交纳股金10股以上者,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情况,同时加盖本社公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二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社员出资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社员出资。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社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理事长签署的修改后的社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合作社因社员发生变更,使渔民社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渔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渔民社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 (三)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社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总额;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本次大会选举产生了十七名社员代表(每个社员代表所代表的社员另附表)。 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分别于年初与年中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理事长,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社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社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社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二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执行监事和监事各一名,监事会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渔业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月五日内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本年度该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该年度所有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总量(额)的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社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作为本社的资金(产)入账,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无约定的,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 社员资格终止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返还,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社员中的帐户财产份额。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社员与本社的产品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并记载在社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竞争或免除解散等需要,经社员大会决议,可与他社合并。本社与他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社员大会决议,本社可以分立。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渔业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社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清算组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渔民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社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在十日内制作清算报告,报社员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成员签字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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