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社保[2011]63号
关于落实《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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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意见》的经办意见
各分中心:
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养老保险登记、征缴、待遇支付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对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各类企业,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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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登记信息。审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核定录入应参保险种、应参保时间,系统确定首次参保时间。首次参保时间按办理参保登记时间确定。审核录入后,留存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基本账户证书及税务登记证等凭证复印件。
二、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管理
对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新参保登记。依据户口簿审核《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分别按照本市非农业户籍、本市农业户籍、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籍、外省市农业户籍,录入人员户籍情况,并留存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港澳台及外国人参保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对网上申报单位,以经过审核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确认网上申报对应人员信息。
三、补缴费审核管理
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或为参保职工办理首次参保缴费前养老保险补缴费的,应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的审核确认。其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含)的,审核并留存申报补缴相关凭证,确认补缴费时间后,办理补缴费手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足36个月(含)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补缴审核表》),办理补缴费手续,并留存《补缴审核表》;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含)的,依据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核的《补缴审核表》,办理补缴费手续,并留存《补缴审核表》。
对网上申报单位,依据按规定审核的《补缴审核表》,审核确认网上对应补缴费信息。
个人窗口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的审核确认。新参保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补缴费确认表》确定;续接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本人申报且不早于其起始缴费时间确定。
四、补缴保值费、滞纳金管理
对单位参保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
对个人缴费窗口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保值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
对补缴1992年底前养老保险费的,以260元作为1992年及以前的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保值费用,并按照绝对额补征集的方式统一征收。
五、转移接续管理
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审核确认户籍情况。对确认为外省市户籍,且在本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按津社保〔2010〕7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不得为其办理开具联系函、接收养老保险转移基金等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
对确认为我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审核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后,按津社保〔2010〕7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续接手续。
六、后延缴费管理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后延缴费的,依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确认的《后延缴费退休申请确认表》,添加人员“延迟退休”标识并不再核定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或本人在个人缴费窗口后延缴费,并在系统中添加“后延缴费”标识。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办理趸缴费核定时,缴费基数按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七、缴费信息确认管理
在为申报退休人员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时,应与申报单位认真核实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户籍、视同缴费年限等)、历年缴费基数、月账户记账金额等内容。对于因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间断缴费的,应根据《就、失业证》上记载的领取记录,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起止时间录入”模块内录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起止时间;其中属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仅录入领取当月的时间。对于1993年以后审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年限起止时间录入”模块 内录入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
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录入完毕后,方可办理缴费人员退休减少和打印工资指数单等业务操作。对于办理缴费人员退休减少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应报请科长审批,通过特别授权解除限制后,方可修改。
八、“平均工资指数单”打印管理
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费期间参与“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按照“0”处理。其中,首次缴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且其首次缴费之前没视同缴费年限(或核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其工资指数从首次缴费之月起计算。
录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不参与“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不按照“0”处理。
九、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管理
对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退休期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含超过后延退休期)办理手续的人员,一律按照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退休期满)时的参数复核其养老待遇,复核无误后登录养老待遇档案,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退休期满)至退休审批之月期间的待遇不予补支付。期间遇到调整养老金时应予以调整增加,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退休审批次月起支付。
对离境定居,但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员,给予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不再清退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算。
附件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附件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落实 养老保险 制度 意见
(共印2份)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1年 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