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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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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硕士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安徽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姓名:江选德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汪莉 2010-04 摘 要 重整程序,又名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 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 在使企业摆脱困境、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 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对债务 关系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避免企业破产;另一方...

硕士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硕士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安徽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姓名:江选德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汪莉 2010-04 摘 要 重整程序,又名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 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 在使企业摆脱困境、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 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对债务 关系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避免企业破产;另一方面,则将债权人权利的实 现建立在债务人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全面采取重整措施,力图保留企业的营运 价值,以企业继续经营所得偿还债务,最终使债权人得到较破产清算更多的清 偿。通过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的正当 权益,而且可以防止出现企业连锁破产、职工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 等问题。由于企业重整制度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其对利益关系的处理不仅考虑 债权人、债务人,经济秩序、社会利益也被纳入调整的范围。重整程序中,利 益主体多,利益冲突复杂,只有科学地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调动 各方的积极性,实现重整的立法目标。 本文首先从研究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冲突的状况、特征出发,研究企 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需要,然后讨论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 目标,继而讨论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而后根据目标的指导 并 结合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具体研究各种利益主体之利益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 保护和调整的方法。 第一部分,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其利益冲突。在分别阐述债权人、 债务人、股东、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等利益主体在重整程序中利益诉求的基 础上,对重整程序中利益冲突的特征进行分析,总的说来,第一部分由分析企 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关系切入,导出利益平衡的目标问题与利益平衡的基本 途径问题,为第二部分写作提供导引和铺垫。 第二部分,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及基本途径。在这一部分,根 据重 整程序中不同的利益需求,提出了三个利益平衡的目标,即:企业维持、维护 ?参见汤维建著:《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7 页。 I 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继而从破产重整程序的操作实践出发,接着研究企 业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综合立法和破产重整程序运作实践总结了 三条基本途径:立法作出利益安排;通过当事人自治;由法院对利益冲突进行 裁决。这三条基本途径组合形成了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运作机制。 第三部分,重整程序中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在这一部分具体讨 论债 权人、债务人、股东、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在重整中的利益保护与调整。 结论部分总结了作者的观点,在重整程序中,只有平衡各方的利益, 重整 制度的目的才能实现。 关键词:破产重整制度;利益冲突;利益平衡 II Abstract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lso named judicial renewal procedure, refers to a special legal procedure which, requested by interested parties and presided by judicial organs, restructures an enterprise’s operation and liquidates its credits and debt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all interested parties, in order to help the enterprise get out of difficulties for existence. The system of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closely connects paying off debts with saving the enterprise. On the one hand, it eliminates the causes of bankruptcy through adjusting debt relationship. On the other hand, realiz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can be built on the revival of the enterprise in debt. To be more specific, reorganization measures can help preserve the enterprise’s value. Therefore, this enterprise can profit from its further operation and finally pays creditors more than it does in bankruptcy liquidation procedure. In this way,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debtors and investors can be protected to a larger extent. Furthermore, chain bankruptcy, unemployment and other issues that can lead to social unrest can be avoided.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not only relates to creditors and debtors, but also involves economic order and social interests. Therefore, only when demands of interested parties are well balanced in a scientific way can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motivate initiatives of all parties and realize its legislative target.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features of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in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s to prove the necessity of interests balance. After that, the target of interests balance is illustrated. And then, the basic ways of interests balance are put forward. Finally, how to protect and adjust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s discussed in a detailed way. Part one presents all participants in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nd their conflict of interests. After the analysis of interests demands of creditors, debtors, shareholders, employees and other related parties, the features of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in III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re analyzed. Generally speaking, this part begins with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in reorganization and introduces the target and basic ways of interests balance briefly. Part two advocates the target and basic ways of interests balance. In this part, according to different interests demands in reorganization, three targets of interests balance are talked about, namely enterprise’s existenc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realization of social fairness. Afterwards, three basic ways of interests balance are advanced, i.e. interests arrangement by legislation, self-management of parties and the ruling of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by court. These three basic ways make up the mechanism of interests balance in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Part three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debtors, shareholders, employees and other related parties in a specific way. Finally, in the conclusion part, the author ’s point is summarized. Only when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re well balanced in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can the purpose of such system be achieved. Key words: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 conflict of interests ;interests balance IV 2 引言 引 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经常有还不起债的情况出现。对 那 些已经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其最终的结局是破产倒闭。但是对那些虽 然濒临破产,但是仍然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为它们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手 段加以拯救,避免其破产,则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企业的员工, 乃至关联企业、所在社区、甚至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重整制度就是挽救 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协调的特点。 重整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破产法社会价值取向的一次突破,在现代立法由个体本 位逐步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过程中,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权力通过司法程序对 私 人经济活动的主动介入,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保护社会的整体利 益。综合利用各类法律规范协调解决破产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正是重整制度得 以诞生并迅速发展为各国破产立法重要支柱的理念基础。 重整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需要在重整制度内部设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这种平衡机制的作用是协调并整合重整各参与人之间存在冲突的利益关系,规 范他们的利益竞争行为,使参与重整的多方当事人能共同致力于促进债务人复 兴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以往人们对重整程序中利益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于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其实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只有通过对各利益主 体的利益进行协调,消除冲突,平衡利益,才能达到制度设计之目的。本文从 破产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冲突入手,全面介绍并分析了国外在破 产重整程序中的法律规制,并结合讨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及 其完善,希望能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实施提供一点帮助。 1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参与主体及 其利益冲突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其利益 以促进债务人复兴为目的而建立的重整制度要想顺利进行,绝不能忽视相 关的利益主体,而是应该将所有可能受到重整程序影响的主体的利益都予以充 分考虑,这些需要在重整程序中予以关注和保护的利益包括: 1、 债权人利益 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包括:法定优先权人(如共益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如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无担保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债权人、无担保非合同债权人 (如不当得利债权人、无因管理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等)。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重整制度丰富了对债 权人利益维护的手段,如果重整成功,就可以避免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源浪费 和资产流失,债务人恢复生机,债权人的债权将获得清偿,这样就使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多了一种保障机制。另一方面,由于重整程序时间长、费用高,如果 重整失败,债权人将会遭受比破产清算更加严重的损失,债权人甚至可能血本 无归、颗粒无收。而且为了保证重整成功,在重整程序中,各国法律都对债权 人权利的行使作了限制,即使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也不例外, 规定所有的债权人都必须依重整程序行使权利,只有通过这些限制,重整中的 债务人才能获得进行重整所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持和物资保障,重整才有可能成 功。可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重整的成功也必须对债权 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2、债务人利益 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是一种债务人的救济程序。在重 整程序中,债务人免于破产清算,而是继续存在、继续营业。债务人企业在重 整程序中进行业务和经营的调整,实施重整方案,再建企业,最终走向复兴, 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才能从债务人的复兴中获益,重整制度维护社会利益 2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其利益冲突 的目标才能实现。当然,重整程序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也是有条件的,通常只 有那些有再建希望的企业才有可能进入重整程序。 3、股东利益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他们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投资就是一个财 产主体将自己的财产转入另一个财产主体的名下,并于未来获取回报性偿付的 行为。”?股东因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而产生了回报索取权,法律赋予他们与其投 资相应权利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如参加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享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获取股息和红利、转让股份等。在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进行重整时, 股东的利益需要继续加以维护,因为这关系到社会投资秩序及整个社会经济秩 序的稳定。重整对股东来说是没有任何损失的建议,重整成功,可以获得利润; 重整失败,债权人承担损失。 4、其他利益 “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来理解。第一,它们是财产的集合体;第二, 他们是交易关系的集合体;第三,它们是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 使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企业的规模越大所承担的社 会经济职能也就越多,由于企业为市场提供重要的商品和服务,它就能够左 右 重要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行情变化,而且作为主要的雇主控制着 成千上万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作为主要的纳税人又是政府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企业濒临破产,其不利影响就会扩散开来。企业的 供应商、消费者就会因企业的生产停止而给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有可能引 发连锁破产,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政府也不得不面临因为企业的生产停 止而带来的税收的减少以及工人失业而必须提供的救济负担;社会经济秩序也 会因为企业生产停止以及大量失业工人的出现而受到冲击,从而影响到整个社 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在重整程序当中要对他们的利益予以考虑,尽量避免 企业破产清算,而这些利益的维护只有寄希望于企业重整,恢复生机。 (1)雇员利益 重整程序意图通过企业维持来实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雇员在内所有利 ?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 年第1 期,第94 页。 ?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 年第1 期,第90-91 页。 3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益主体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其他债权人一样,雇员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服从于整体利益。由于重整程序的企业资金短缺,生产能力下降,为了节省 成本和开支,往往要裁减员工或者对员工的工资福利进行下调。同时,相对于 雇主和其他债权人,雇员处于弱势地位,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应该充分保护雇员 利益,不能以牺牲雇员利益来换取企业的维持,否则就违背了重整制度的初衷。 现代企业既是资本的集合,又是人力资源的集合。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除了 股东的资本投入之外,还包括企业雇员在生产劳动、专门技术、经营管理和忠 诚等方面对企业的投入。因此,在重整程序中,企业资本的代表――股东的利 益需要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的代表――雇员的利益当然也有必要予以维护。 况 且,人数众多的雇员利益同样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当然,由 于雇员与企业缔结了劳动合同,如果因重整而导致企业拖欠雇员工资的话,雇 员就具有了债权人的地位,作为债权人,其利益当然要得到维护。 (2)政府利益 相对于企业而言,在重整程序中,政府的利益主要体现于税收债权的实现问 题,也就是税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政府的利益诉求实际是代表国 家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税收优先权问题,各国规定有所区别。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1、利益冲突的复杂性 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中也存在利益冲突,但在正常经营状态的时候,各 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激烈,例如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债权的清 偿与工人工资的支付,还有税款的缴纳之间在企业没有破产时其各自的支取规 则是既定的,并且是相安无事的,只有当企业破产之时各种利益才同时涌现出 来相互争夺进而发生支取的先后顺序问题。? 然而当企业陷入困境濒临破产时,资源已经不多,无法保证各利害关系人 全部受偿,利益冲突顿时变得激烈。因公司重整程序中存在多方利益主体,对 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重整制度都必须予以维护,这就使得重整程序成为一个 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 ?参见韩长印:《企业破产立法的公共政策构成》,中国人民大学2001 年博士论文,第36 页。 4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其利益冲突 破产清算主要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事先确定各债权人的分配顺序,然后 将企业剩余财产按顺序分配完事,而不在意企业所涉及的其他利益。而重整制 度则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重建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协调的特点,力图兼 顾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持和再建企业,稳定经济社会秩序。这样一来必 然 要对相关利害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利益确认、保护与限制。在重整过程中,每个 利益主体都希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债权人、债务人如此,社会利益也不 例外。但这些主体的各自利益动机是不同的:股东可能是重整程序的积极支持 者,因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作为最后分配者,几乎一无所获。而进行重 整,如果成功则股东利益得以恢复,失败也最多不过是与清算相同的结局。在 债权人中,不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会和股东一样支持破产重整,从而期望在重 整成功后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其债务。与此相反,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往 往不情愿承担重整的风险,他们更希望通过清算程序和出售担保物权保住其既 有债权,因此一般不会对重整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希望通过 重整挽救其在商业管理上的声誉、并且获得收益。职工则看重自己在企业中的 工作机会以及工资福利的分配。政府则更是抱有矛盾的心理,重整成功皆大欢 喜,但失败后带来的损失会更加难以收拾 。既然每个利益主体都想追求自己利 益的最大化,那么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就无法避免。利益冲突有一种导致社 会无序的倾向,倘若不加控制,冲突双方乃至整个社会就会在斗争中毁灭。?由 于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十分复杂,如果不对各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则重 整程序很可能因各方无法就利益分配达成一致而最终失败。因此,纷繁复杂的 利益冲突关系导致了重整制度与以往的破产制度有很多明显不同。 2、利益平衡的可能性 由于在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患难与共的关系,重整制度中的 利益关系就具有可调和性。 在破产清算制度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一种利益上的对抗状态,破产财 产按既定顺序分配,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都将得不到全额清偿。 但在重整制度中,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是相互一致的。 因为各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的经营都有所投入(并非单纯的经济投入),让企业维 ?参见鲁鹏:《利益冲突与制度调节》,《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1999 年第3 期。 5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持下去,经过重整,如果能再建和复兴则对所有利益主体都将是最好的结果。 虽然重整程序带有风险,但是不同利益主体同意重整的原因是因为一种利 益上的休戚相关。这时的企业就好像一匹病马,要么“杀马分肉”――破产清 算,要么把马医好――重整以致复兴,“杀马分肉”毕竟所获不多,而医好后的 活马的价值显然要远远大于马肉的价值。 重整程序为各方利益主体设计了一个共赢的预期,如果债务人企业重整成 功,企业得以复兴,债务人就避免了清算解体的命运,从此恢复生机;债权人 的债权可以得到比破产清算比例更高的清偿;股东可以保住其投资,而且还可 以获得红利分配;雇员保留了工作机会和工资福利待遇;其他与债务人有直接 或间接联系的利益主体也因债务人企业复兴而从中受益。这样美好的前景使得 多方利益主体有可能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对债务人的重整;况且重整程序中 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也都不是独立存在的,相互冲突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种相互 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各方利害关系人都不愿意做出让步,重整将会以失 败而告终,各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最终全是输家。 就像一位美国破产法学家说的那样,破产重整就像债权人和债务人坐在会 议室里谈判,债务人爬上窗户威胁要自己跳下楼,而债权人威胁要推他下去。 这句话生动地说明了重整制度中利益与共的关系。 对社会公众、对雇员、对股东有利的制度安排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债权人也 是有利的。如果陷入困境企业的各个利害关系人从整体的共同利益出发,齐心 协力再建企业以致复兴,将会得到一个更大的经营价值――“活马”,而不会是 单纯的清算价值――“马肉”了。既然具有了利益的可调和性,重整的制度设 计方案也就明确了,即想方设法将所有参与主体的利益请求暂时停止,让各利 害关系人都加入拯救企业的行列,通过权利义务的设计形成合作的态势,最终 达到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复兴企业,全部获利,皆大欢喜的局面。 综上所述,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主体间存在的 “合作倾向”为立法者在重 整程序中设立一种机制来协调和整合他们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提供了可能。 6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及基本途径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目标 及基本途径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目标 1、企业维持 企业维持是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直接目标。企业濒临破产,利益冲突愈 加复杂与激烈,如果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需求,利己的动机只能导致非理性地 同归于尽,最终落个“杀马分肉”的结局,这样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会引起 一连串的社会问题。根据营运价值理论,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 它的清算价值。因为企业的营运价值中包含了商业信誉、供应渠道、销售网络、 企业文化等无形的资产和利益,而这些无形的资产和利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是 无法通过出售变现的;同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于企业资产急于售出变现 以偿还债务,无疑会造成资产价值的损耗。如果企业能继续经营,这些价值就 会在以后的经营中得到体现。 企业维持有利于各利害关系人在利益与共的基础上追求财富的最大化。当 企业有重整的可能时,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让各利害关系人看到重整成功、 企业复兴的美好前景:债权人可以得到比清算程序更高的清偿;债务人可以东 山再起;股东在企业复兴后,股东利益得到恢复;雇员免于失业,工资福利得 到保障;政府的税收得以实现;社会利益得到维护。这个共赢的结果,需要 各 利害关系人认识到各自的利益是与企业的兴衰相联系的,不能盲目地追求私利, 只有同舟共济,才能共度难关。企业维持,特别是大企业的维持,对于维持充 分就业,维持与企业相关的交易秩序的稳定,维持企业财产价值和充分利用社 会资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维持社会稳定 由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具有破产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最早萌芽于简单 商品经济的古罗马国家,其产生的最初动因,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对 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古罗马财产委付制度的产生就是要用一种和 平 7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的债务清偿方式来代替执行债务人身体等野蛮的清偿方式,用集中、有序清偿 来避免各债权人为满足其债权而展开的无序争夺,其最初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 会稳定。重整程序更加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重整程序具有社会本位性质。在 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重整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重组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 协调的特点,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权力通过司法程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主动介 入,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重整程序, 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的权益,而且可以防止企业 连锁破产、职工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维持社会稳定不仅要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稳定,避免出现社会动乱。而且还 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避免企业破产事件破坏市场交易规则的稳定性,破 坏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预期。当一个大企业破产,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会影 响到关联企业、相关产业的生产和发展。由于利益冲突具有传导性,一个大企 业的破产往往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相关产业、关联企业可能也会陷入危机, 大量企业破产就会导致金融风险增加,甚至发生金融危机,社会秩序也会发 生 动荡。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在一个政治动荡的环境中,所有利益相关人的预期 利益都无法得到保证,企业破产会使债权人、股东、雇员遭受重大损失,也会 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一个权 利人共同的利益需求。 重整制度就是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使企业维持以致复兴来维护社会 的稳定。经过重整程序,企业维持并得以复兴,债权得以实现,债务得以清偿, 股东因投资而获益,雇员的生计也有了保障,社会稳定得到维护。 3、实现社会公正 在企业重整的情况下,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调整, 由于不可能全部满足所有参与人的利益要求,如何在各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公 正的利益分配,便是在维持社会稳定外最重要的事情了。 社会公正首先是实体意义上公正,是指公正地对待利益相关人的实体权利 或实体利益。在重整程序中,各种利益诉求形成复杂尖锐的利益冲突,完全平 等地对待所有这些诉求是不可能的,也是不适当的,协调这些利益冲突应该追 求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一个基本途径就是将这些利益诉求划分种类,对不同 8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及基本途径 类权利以不同对待,同类权利同等对待。破产重整程序就是在更大的范围平衡 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是对债权人、债务人、雇员、股东、企业高管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等各利益群体利益的综合平衡。 社会公正还是程序意义上公正,是指公正地对待利益相关人的程序权利或 程序利益。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正当程序是权利的重要保障。 程序的功能不仅在于实现实体法内容,正当程序还能够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这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正当化,即程序过程本身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 作用。为实现程序正义,程序应该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程序应该具备保证利 ? 害关系者实质性参与的所有要素,程序参加的结果应当公示。 重整程序的程序 意义尤其明显,企业重整会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和调整,通过一个公 正的程序会使各利害关系人接受利益平衡的结果。为了实现程序公正,重整程 序应该尽量保证利益相关人参与程序,并提供渠道保证他们真正有表达自己意 见的机会,而且程序应该尽量透明公开,以便于监督。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 1、立法调整 利益与法律之间是一种辨证关系: 一方面,利益对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利益的分化与发展导致了法的产生 与发展。法律来源于对社会利益的分配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利益的矛 盾和冲突才导致法律的产生,利益是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原始社会后期,由于 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的发达,使生产和交换不断发展,社会中产生了贫富 差距,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随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社会成员的 利益逐渐分化,出现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对立,而这些矛盾和对立已无法通过原 始的行为习惯来调整,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利益群体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 维 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自己的地位,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器便产生了。 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调整措施,必 须随着社会各种利益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发 ?参见[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18 页。 9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展,包括法律的发展方向以及法律内容的变化。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或 者出现了新的利益,法最终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不及时对法律作出调整 和变革,就有可能导致利益关系失衡。 利益决定法律的实施效果。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基础就在于能否对 法律所要调整的利益做出科学合理的取舍与平衡。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只有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情况下,利益主体才 有动力去追逐它,从而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另一方面,法律对利益也发挥着能动的反作用。法律确认、界定、分配各 种利益。为实现对利益的调整作用,法律必须首先在纷繁复杂的利益中,确认 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通过对某些弱者利益给予倾斜性纠 偏,以追求实际的利益公平。 法律协调利益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同的主体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 得以实现。但现实社会中的利益是复杂的、多级的、有层次的。法律必须对不 同的利益进行取舍、平衡,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不利因素限制 在最小范围内,从而推动法律本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当社会主体的利益 发生冲突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端,从而 使利益得到协调。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 法律能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才能 实现,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利益的实现必然会存在障碍。当合法的利益 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来恢复被破坏的利益关系,弥补利益主体受到的损失, 从而实现利益。 法律作为利益的调整器,在调节利益关系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立法、执法到司法,法律都在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而立法阶段,作为利益 分配的第一个阶段,妥善进行利益平衡尤为重要。 ?参见孙国华著:《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88 页。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56 年 版,第82 页。 ?参见[美]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第398 页。 10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及基本途径 重整程序中利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对立和冲突难以避免,如果协调 不当,就会产生许多弊端,因此,必须积极通过立法来为重整提供法律保障。 在重整立法过程中,要准确认识各种不同的利益,并对它们做出科学的平衡与 协调。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重整的成功,通过立 法确定了重整程序中各利益相关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加以协调和平衡。 重整制度对各利益主体进行限制的同时也给予对应的制度保障,以平衡利益, 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从而确保重整成功。 2、当事人自治 在立法完成利益平衡的基本任务后,重整程序中的当事人自治完成利益平 衡的具体事务。归根到底,重整是解决因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引发的,真正 与重整程序有利害关系的是各方当事人,最后从重整成功中受益的也是各方当 事人。引入法院以及管理人对重整程序的控制与管理,目的是降低重整的成本, 维护重整的公正性,为重整创造一个合法的外部环境,重整的顺利进行以及成 功与否仍然要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合作。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发挥较大作用,和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 议、破产管理人一起完成自治。债务人作为重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执行人,享有继续营业 的权利,通过对重整企业财产的使用及处分,利用争取到的新资金,履行或解 除待履行合同,调整企业人事等来完成重整任务。债权人和股东通过债权人会 议或关系人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了解债务人财务的基本情况,听取 有关企业重整的意见等实行自治。破产管理人则通过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 行监督,以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但当事人自治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一方面,当事人自治可能达不成合意, 如债权人、股东表决不同意重整方案;另一方面,当事人自治的结果可能违反 法律的规定或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如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议表决通 过的重整方案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法院裁 决最终进行利益平衡。 3、法院裁决 破产重整程序涉及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股 东利益、职工利益、其他相关企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等。 11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而这些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以实现,各种 利益在重整程序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由于各利益主体间的调整不可能通过各 方当事人自己来圆满实现,为了保证重整的成功,就需要法院的介入。 法院的裁决包括两种,一种是在成文法或判例有明确的规则对应时,法官 根据成文法或判例作出的裁决,如对重整申请的形式审查等,只要符合相关的 规定就可通过;二是成文法或判例规则与实际情形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时,法 官依据法理、依据抽象的正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作出的自由裁量。如对重整申请的实质审查;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监督并干预破产重整机构的产生;对开始破产重整前可撤 消交易行为的认定与撤消;在确认重整债权、取回权、抵消权、重整共益债权 等权利过程中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一些问题等等。 法院必须对重整程序进行干预,消除各方利益对立,保持企业的营运价值, 使重整程序的效率价值得以实现。法院对破产重整程序的介入也是重整制度公 平价值的需要,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都应得到破产法公平的关注,只有通过 法 院的司法程序,才能避免“公共鱼塘”的哄抢现象,才能使各利益主体按照法 律规定的顺位受偿,社会公共利益才有法院作为第三者来加以维护。 基于利益平衡的重整程序,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自治实行干预,但这种干预 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要采用合理的方式。一方面,应当对法院自由裁量 的范围有所限制,只有那些对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影响和对个别利害关系 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才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才值得利用宝贵的司法 资源来予以干预,协调矛盾,平衡利益。这样,既可防止法院过度干预导致自 治失去意义,又可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效率。另一方面,对法院自由裁量的方式 和结果也应该有限制:可以采用自治在先、干预在后的工作程序;自由裁量应 当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且要遵循一定的裁量规则;法院在作出裁量时,要保证利 害关系人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还要对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实施监督。 12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各主体利益的 保护与调整 (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1、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为了能够促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走向复兴,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 债权人就要作出让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些利益。与债务人在破产事件 中法律地位不断提高相比,债权人的地位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相对于古罗马 时代、中世纪以及近代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现代破产法中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大大衰落。 (1)债权人是重整失败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重整成功与否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完全不同。如果重整成功,企业复兴, 就万事大吉:债权人可以得到较高比例的清偿;债务人恢复生机,东山再起; 出资人既保住投资,又能继续获得红利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也得到维护。但是 如果重整失败:债务人以重整剩下的财产清偿债务;出资人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债权人却成了重整失败的最大受害者,不但没有了较高的清偿比例,而且还会 因为重整程序的巨额花费而导致可分配财产的减少,从而遭受比破产清算更为 严重的损失。 (2)债权人是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承担者 重整的原因是企业资不抵债,陷入困境,但是有一些企业却以恶意重整的 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由于在对企业真实情况的了解上,债权人与 债务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债务人在信息的取舍上具有优势地位,债务人完全 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债权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 选择。一旦启动重整程序,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和要求将被自动停 止或者被保全,这就为债务人恶意重整,逃避债务提供了可能。 (3)债权人意思自治受到法院强制批准的限制 重整计划依照债权的性质和内容对清偿做出安排,不同性质的债权分为不 13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同的表决组,当各表决组一致通过重整计划,法院经过审查批准,债权人的意 思自治就得到尊重;但是,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时,法院根据自己的 判断,仍然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将受到严重的限制。 (4)担保物权行使受到重整程序的限制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处分担保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但在重整程序中,所有债 权的实现行为都要停止,担保物权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当债务人濒临破 产时,如果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营业基础丧失,对重整 不利。限制担保物权,使担保债权人不得不面临担保物价值减损甚至丧失的风 险。 (5)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 是信用的保障。?信用的基本要求是“言必信,行必果”,要言而有信。在法律 上体现为:民事主体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以保证合同的实现。 债权的实现就是信用的维护,一旦债权不能实现,可能会引发连续的信用危机, 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重整程序中对债权进行了限制,如果不相应地 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将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以至于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2、重整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机关 (1)决策机关 重整是通过制度的安排,协调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维持企业, 稳定经济秩序。由于利害关系人种类不同、人数众多,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必 须通过一个组织机构让各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在协商中达成合意,实现重整 的成功。在决策机关的设置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设立专门的决策机关,例 如日本的关系人会议;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决策机关,由债权人代表或债权人 委员会部分实施决策。第二种规定往往忽视了股东在企业重整中的地位和作用, 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参与重整。美国破产法没有设关系人会议,但 设 有股东委员会,为股东参加重整提供了制度保障。股东委员会和债权人委员会 相互配合,可以起到关系人会议的作用。 ?参见邹东涛: 《法律建设与市场信用》,《中国经济时报》2004 年7 月6 日新视点版。 14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的关系人会议是重整程序中的意思决定机关和权力机 关,代表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整体利益,决定重整进行中的各项重大事项。关系 人会议通过吸收各利害关系人参加重整程序,协调利益冲突,同舟共济,复兴 企业。关系人会议是一种自治性的权力机关,依照重整制度的规定,独立地做 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干涉。由于关系人会议由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 人组成,人数众多,要充分实行集体共同监督存在困难,特别是在关系人会议 闭会期间,不可能对重整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因此,在关 系人会议之外有必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以保证监督的效率,更好地维护各方 利益。我国破产法没有设置关系人会议,其职能由债权人会议代替,没有考虑 股东的参与是一个缺憾。 (2)监督机关 重整成功与否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甚至影响到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建 立科学合理并且运作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职权、逃避债务, 确保重整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各国和地区对重整监督机构的设置差别较大:美国破产法中,监督机构 是检查人;英国是债权人委员会;在日本,由法院进行监督;我国台湾地区, 进入实质意义的重整程序后,法院将从具有专门学识、经验的人或机构中选 出监督人。在监督机构的设置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选择性规定,只有 极少数规定重整期间必须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监督 机构应当成为重整程序中的必要常设机构。因为重整程序的过程具有一定的 技术性,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必须有一个常设机构积极地参 与重整的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以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由于法院审 判任务繁重且受业务水平限制,不可能对重整程序中繁重的专业性活动进行 贯穿始终的监督,而应该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集中到重大的重整事项的决定、 指导和监督上,以确保重整程序的成功。监督机构的选任上,可以由法院作 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选派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债务人和重整 机构的重大事项。监督机构可取得报酬,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则 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破产法在监督机构的设置上,采取由管理人进行监督并对法院负责并 15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 报告工作的模式。 我国重整程序中关于监督人的设置,还需要在设置方式、选 任机制、职责确定,以及与其他重整机构的配合协调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真 正发挥监督的功能与效果,确保重整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3、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重整计划是指以维护债务人继续营业、清理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的协 议。在重整程序进行中,重整计划起着核心的作用。重整计划的合理性与可行 性关系着重整程序的成败,也关系着债权人、股东、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 身利益。?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实际上是放弃了立即获得清偿的机会,而寄希望于 ? 重整成功后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的清偿。 为了保护债权人,重整计划就必须要充 分考虑债权人利益。 (1)重整计划的制订 在重整计划由谁制订的问题上,各国和地区规定并不一致,主要有由单一 主体制订的 单元 初级会计实务单元训练题天津单元检测卷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教学设计框架单元教学设计的基本步骤主题单元教学设计 主义和由多方主体制订的多元主义,以及在两者之间的不同的 折中主义。台湾地区公司法实行单元主义,只有管理人有权制订和提出重整计 划。美国、日本等国实行不同的多元主义:日本以管理人制订为原则,其它人 制订为例外;美国以债务人制订为原则,其他人制订为例外。在重整计划的制 订上,一般都坚持谁管理谁制订的原则。 我国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制订的规定,与“谁管理谁制订”的原则是一致 的。? 由于债务人对自身财产及财务状况最为熟悉,并且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 知识,他们最有可能制订出可行的计划,有利于计划的通过。但是,单独由债 务人或管理人制订重整计划也存在局限性: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已使企业陷入困 境,债权人很有可能不相信其还能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计划;管理人毕竟不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0 条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 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第91 条规定:监督 期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参见汤维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 卷,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192 页。 ?参见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208 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0 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 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6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不是十分熟悉,也不可能单独制订出反映 各方利益与意愿的重整计划。特别是由原来的管理人担任重整人的情况下,如 何保障其拟订的计划公平公正,不仅有利于债务人企业的复兴,也有利于维护 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 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这 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或管理人稍有懈怠,重整努力将付之东流。如此以来, 对于放弃一定权利来寻求企业复兴的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将是不公平的。 重整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特别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最大,要给予其他利 害关系人一定的发言权,重整计划制订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各方之间的利益平 衡。 我国破产法应当考虑在债务人或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无法提出重整计划,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计划不合法、不合理而不接受时,允许债权人等利害 关系人制订并提出重整计划。这将有利于调动各方参与重整的积极性,有利于 计划的通过和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2)重整计划的内容 重整计划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由于其本身的重要性和调整内容的复杂性, 就要求重整计划的内容要能够保护和平衡多方利益,统一协调债务人重建的过 程,并符合重整程序的公平和透明性要求。美日等国将重整计划的内容分为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他国家一般不作此区分,仅列出重整 计划所包含的内容。通过比较各国和地区对重整计划内容的规定,重整计划应 包含以下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规定企业拯救的方式。重整 以企 业拯救为首要目标,制订出既适应市场环境又符合自身条件的经营策略,是维 持债务人营运价值和证明债务人具有重建前景的重要条件,也是取得债权人和 其他利益关系人认同和支持的前提。重整计划在分析企业陷入困境原因的基础 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企业复兴的重整方案。主要包括经营 方式转变和资金的筹集等。 企业要想重整成功,资金是一个重要的保证。如果没有新的资金注入,重 整的目的就很难实现。但对于一个陷入困境的企业来说,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资 17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金支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资金的来源是重整计划制订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在国外的重整实践中经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合并方案。即重整方案所需资金是通过与其他公司合并的方式获得, 可以是债务人企业同其他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合并,也可以是债务企业同具 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合并,还可以是另一家企业并入债务人企业。 第二,鞋带圈方案。就是没有外来资金的注入,重整所需资金来自债务人 企业持续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一般适用于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 第三,资本结构调整方案。即采用借款的方式注入资金,主要是通过追加 借款、发行债券、发行新股等方式筹集。 第四,清理方案。债务人企业不能继续经营,只能提出清理方案,将债务 人全部资产出售,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分类。重整计划的表决采用分组表决的方式,债权的分类对保护债 权人的利益就显得尤其重要,分组的原则是每一组内所有成员的权益实质上相 同,同类债权同等保护,以有利于各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 ?债权调整方案。是指为了拯救企业,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债权人需要作出 的让步。债权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偿付债务的负担,改善财产状况和 经 营情况,以实现企业的复兴。对不同的债权可以采用减免本金、减免利息、延 期偿付、债转股等调整方法。 ?债权清偿方案。债权清偿是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 利益,是重整计划能否得到债权人表决通过的关键。清偿方案主要包括:清偿 数额、清偿顺位、清偿期限等。清偿数额应作出明确规定,对任何一个特定表 决组的清偿数额不能少于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的清偿,同时破产法规 定的清偿顺位应得到遵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行期限。没 有 明确的执行期限,会造成重整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经济资源的快速合理流动。 执行期限过短,可能达不到重整的效果;执行期限过长,会损害债权人的清偿 利益。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重整的目的是拯 救企业,使企业复兴。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一些有利 18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重整企业可以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 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 ? 我国破产法第 81 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的七项内容, 属于强行性 规定,但规定得还比较简单。为了能够让利害关系人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应该 增强其可操作性,实践中可以借鉴美国破产法的说明书制度,向债权人和股东 介绍债务人的目前情况和发展前景,以帮助债权人和股东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的表决 ?表决分组。债务人或管理人制订重整计划后,要由债权人和股东审查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不是采用集体表决的方式,而是采用分组表决的方式。重整 制度要兼顾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持和复兴企业,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必然 要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相应的利益确认、保障和限制。分组表决机制考虑到了利 害关系人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可以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各国和地区一般按照债权和股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获得清偿的顺序进 行分组,即分组原则上要求每一组内所有成员的权益实质上应相同。对分组的 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分组,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即法律 明确规定分组的标准,法院及重整参与人不能改变;另一种是任意性分组,以 美国为代表,即法院和重整参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法律规定的分组标准。 我国破产法第82 条规定的重整计划表决分组总体上采取强制性分组,分为: 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这样分组的缺陷在于 分组比较混乱,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等相互并列,实践中,庞大的劳动 债权人如何参加表决也是难以操作的,而且没有考虑让股东参加重整计划的表 决。分组表决的目的就是尽量使重整计划在满足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顺利通过。 美国破产法的任意性分组,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能够给债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1 条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 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 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2 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 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 草案进行表决。 19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值得借鉴。 ?表决规则。债权人和股东分组后,重整计划交由各组表决。各国和地区 主要有两种表决方式: 第一种,根据通过标准的多少,分为单一标准和双重标准。单一标准就是 根据债权额来行使表决权,当各表决组同意重整计划的表决权人所代表的表决 权额达到该组表决权总额法定的比例时,重整计划在该组即获通过。我国台湾 地区就是采取单一标准,要求通过重整计划时,必须有各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双重标准就是采取债权额与表决人数的双项标准。只有当表决组同 意重整计划的人数和所代表的债权额都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重整计划在该组 才能通过。 第二种,根据组别规定不同标准,分为单条表决规则和多条表决规则。单 条表决规则是指无论哪一种性质的表决小组都采用同种表决规则。多条表决规 则是指按照有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股东组规定不同的标准。 单一标准只要求数额上的条件,很容易发生控制股东或债权人操纵该小组 表决的情况,也许一个债权人或股东就能左右该小组对计划的表决结果,从而 损害其他小额债权人利益。以美国为代表的双重标准,不仅方便计算,也可以 起到阻止大债权人或股东控制表决的情况,是比较合理的。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和单条表决规则。?不仅灵活而且可以保证决 议公平。 ?表决中的债权保护制度。第一,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是债权人 对重整计划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债权人意思自治,维护其利益 的保障。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时,债权人和股东要有理由相信计划的内容是 可行的,该计划才能通过。为了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债务人就必须提供信息 和资料并就计划对债权人和股东权利的影响作出解释,以帮助债权人和股东对 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当债权人和股东确信计划是切实可行的并且符合自身利 益,才能最终接受方案。 美国破产法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以及具体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4 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86 条规定: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0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还明确承认不同的债权人对信息的需求程度是有差异的。我国破产法第 84 条第3 款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 并回答询问。这是信息披露原则在的体现,但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听证会制度。美国破产法规定,法院在在批准重整计划前,必须 召开听证会,就重整计划听取各方的意见。听证会的参加人主要包括债权人 和股东,他们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说明他们为何支持或反对一项重整计划。 听证会没有约束力,不产生有约束力的决议或方案。但是,听证会为债权人 表达意愿提供了机会,为法院的裁定提供了参考信息,有利于法院作出合理 的裁决,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意思自治。 (4)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和股东表决同意后,还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才能发生 法律效力。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民事处分行为进 行审查,以保证重整计划公正合理,以维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以及社会的利益。法院的批准分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两种情况。 正常批准是指重整计划已获得各组一致同意,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重整计 划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就予以批准。法院在批准前,通常要审查重整 计划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的内容是否合法、 公平以及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审查的目的是防止有人滥用多数决,确保 重整计划公正合理,以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正常批 准中法院的审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国破产法对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草 案时的审查事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交给法院自由裁量,这可能导致司 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应当对该问题细化规定,以方便法院审查。 强制批准是指当重整计划草案没有被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如果符合 法 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法院可以强行批准该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更加突出地体 现了重整制度的国家干预色彩。法院的强制批准将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和股东,因此,强制批准应 该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各国和地区对此均有所规定,我国破产法第 87 条就 21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 对法院强制批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法院在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过程中, 虽然要考虑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是否批准的决定性因素是债务人企 业是否有再建的可能与价值。强制批准原则体现了公权力的介入以维护社会整 体利益。 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特别是美国破产立法的经验,法院批准重整 计划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这是指重整计划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这项 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都可以获得它在清算程序中本可以获得的清 偿。 因为根据表决的双重标准原则,一个债权人组表决接受重整计划,并不意味着 该组内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同意该计划。债权人利益最大原则的目的就是保护那 些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债权人。我国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第3 项的规 定,即是此原则的体现。 第二,可行性标准原则。在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时,法院要考虑计划的 可行性。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是重整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重整计划不具 有可行性,盲目进行只能是劳民伤财,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如何使法院 相信计划具有可行性,债务人可以通过制订详细的商业计划,向法院提供由财 务官员、会计师、商业顾问或其他专家出具的证明意见来证明通过重整,企业 完全有能力使其财务状况恢复正常。美国破产法规定,在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 划时,无论是正常批准还是强制批准,法院都要考虑方案的可行性标准。我国 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第6 项规定,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债务人的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7 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 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 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 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 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 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 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22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方案要具有可行性。但我国破产法只规定在强制批准情况下必须满足可行性标 准,而在正常批准下却没有这一要求。同时规定过于简单,可行性标准具体有 那些内容,需要进一步作出说明,以便法院进行判断。 第三,最低限度接受原则。美国破产法规定,在强制批准的情况下,重整 计划至少要得到一组利益受到损害的表决组同意,法院才能强制批准计划。其 他国家和地区大多实行“相对表决原则”,任何表决权行使只具有相对效力,法 院原则上不受其约束。即使所有表决小组都否决重整计划,法院仍然可以批准 计划。与相对表决原则相比,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可以有效制约法院滥用强制批 准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破产法第87 条规定,法院强制批 准的前提条件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最低接受原则的要求。 第四,公平对待原则。如果一组债权人或股东反对一项重整计划,该重整 计划就要保证这些持反对意见的组获得公平对待,即根据破产法处于同一优先 顺序的债权人必须获得按比例的清偿。公平对待原则适用于持反对意见的小组, 而最大利益原则适用于某一组内持反对意见的人。如果一个小组表决通过了重 整计划,组内持反对意见的人则只能适用最大利益原则获得保护。我国破产法 中规定了公平对待原则,第87 条第2 款第4 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 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第5 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 且不违反破产法关于债权清偿的顺序。 第五,绝对优先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享有不同优先顺序的表决组,如果 任何一组债权人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就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 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以获得清偿。公平 对待原则适用于在破产法上享有同一优先顺序的债权人,而绝对优先原则适用 于不同优先顺序的债权人,也只适用于小组,不适用于组内的个别成员。破产 法对清算程序规定的优先顺序,在重整程序中对那些持反对意见的组必须同样 适用。我国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第1 项、第2 项、第5 项的规定体现了绝对优 先原则。 (5)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对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是重整程序的最终落脚点,也 23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 是能否达到重整目的的实际检验。 重整计划的切实执行,对于企业的复兴意义 重大,也与各方利益休戚相关。重整计划由何人负责执行,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以债务人为执行人;另一种是以管理人为执行人。由债务人担任执行人, 是因为债务人对企业的状况最了解,重整计划宜于执行和操作。由管理人担任 执行人,则显得更为公正、安全,有利于各方利益的维护。我国破产法第89 条、 第90 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执行情况。这样规定一定程 度上保证了计划执行的效率和公正。只能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规定过于绝对, 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债务人存在破产 欺诈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管理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全面执行计划,贯彻保障利害关系人权 益和效率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要高度灵活,切忌僵化,因情势变更或有正常 理由需要变更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批准予以变更,变更的程序与通 过计划的程序相同。日本公司更生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都有相关规定。允 许变更重整计划体现了重整制度追求效率,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精神和价值取向。 (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破产事件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在破产 法早期,执行程序都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救济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得不到 法律的认可,对债务人的处罚极为严重。到了近代,人们开始对单方面维护债 权人利益的做法进行反思,认为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也应该得到同情,因为 设定债权肯定要伴随风险,一些有利于债务人保护的原则、程序开始出现。重 整制度就是通过制度安排来提高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促使债务人积极利用破产 制度实现自我救济与复苏,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1、重整启动阶段的保护与调整 自重整申请的提出到法院对重整申请的裁定,是重整程序的启动阶段。良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作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启动阶段与重整的成败, 利益的平衡紧密相关。 (1)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 ?参见李永军著:《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10 页。 24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重整的适用范围是对什么人适用重整程序的问题,即重整的适用对象,这 是重整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重整债务人的范围过窄,可能不利于重整 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如果重整债务人的范围过宽,则有可能造成滥用重整, 规避清算程序,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美国和法国对重整制度适用范围较为宽泛,限制很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 区规定较严格,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将重整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则规定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 ? 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对重整的适用 范围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而不应该是所有的企业法人。由于重整程序过程复 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实践中应该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则应采 用更为简化的和解程序。首先,这是由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决定的。重整制度 的社会政策目标是拯救企业,避免因企业的破产而造成工人失业、政府税收减 少及社会震荡。在确定重整的适用对象时,要把握企业的社会价值,注重社会 整体利益,规模不大、资产较小、社会牵扯面窄的中小型企业应该排除。其次, 重整制度通过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调整才能得以实现,一旦进入重整程序,所 有债权人必须依重整程序行使权利;即使没有进入重整程序,重整前的保全制 度也将对债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如果重整范围过宽,则很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 段达到规避破产或拖延债务履行目的的流弊。? (2)重整的原因和条件 启动重整程序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因。将重整原因规定为破产原因 ?总之,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发生破产原因之可能,是各国和地区的惯例。 各国和地区都为挽救企业而规定较破产更为宽松的重整原因,我国也不例外。? 允许在企业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就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尽早启动对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参见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402 页。 ? 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公司发生破产原因或“事业继续发生显著障碍,而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公司得 向法院提出公司更生程序开始的申请。”英国破产法第8 条规定,“公司不能或者有可能不能偿还其债务” 为重整原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 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5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业的挽救,既能促使债务人公司抓住时机,避免彻底陷入困境;又能降低债权 人所承担的风险,有利于债权的保护。 债务人重整的条件是具有“再建希望”。所谓“再建希望”,是指被申请重 整的债务人通过重整,维持经营,获得经济效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最终 ? 恢复其原有的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重整的目的是挽救濒临困境的企业,即使企 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或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如果不具有再 建希望,也不能开始重整程序,否则,即使事实施重整,也将以破产清算而结 束,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当然,在重整程序启动阶段对“再建希望”的 判断,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只能根据当时的业务、财务和管理等多方面综合考 虑。实践中,判断企业有无重整的可能性最终由法院承担,法院在作出重整裁 定前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就公司有无继续经营的价值作出判断。 (3)法院审查 重整程序只有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开始。法院接到重整申请后应该 进行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如确定法院 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其次进行实 质审查,目的是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重整原因,有无重建希望。实质审查是企业 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法院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企业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从 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实质审查对于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 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法院自身的能力以及审查的难度,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 在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可依职权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包 括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如工会、职工代表等)调查情 况、征询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法院的调查规定得最为 详尽,包括征询主管机关意见;选任对公司业务具有专门知识、经验丰富且 与 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检查人;查询债务人的相关情况等。经过审查认为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我国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审查制度,但没有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进行区分, 也没有对审查的内容、标准作出规定和解释,这给法官的操作增加了难度。实 ?参见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 页。 26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践中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可以引进检查人制度,能弥 补法官在公司经营和专业知识上的缺陷。这样既可以确保审查的客观公正,保 护关系人利益,又能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4)临时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对申请的审查需要一段时间。在裁定作出前的这段 时间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实施不利于重整的行为。如 个别债权人行使债权致企业总资产减少;股东转让股份致股票下跌,公司市值 缩水;债务人或股东转移、隐匿财产等。针对这些情况,债权人的最佳选择是 提请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所谓临时保全措施,就是在对重整申请做出是否 受理的裁定之前,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对债权人不利的变动,经债权人申 ? 请,法院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全资产。 各国和地区的临时保全措施大致 分两类:一种是以美国的自动中止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日本的裁定中止主 义为代表。自动中止也称自动冻结,是指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所有针 对债务人的讨债行为都自动停止的制度。该制度是美国破产法的一大特色,最 初只适用于清算程序中,后来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已适用于破产中的所有程 序,包括重整程序。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 依 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同,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采取的是自动冻结制度。 保全措施有利有弊。一方面,它可以保全重整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对全体 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另一方面,它具有推迟清偿债务的作用,可能被债务人利 用以逃避债务。重整制度既要实现债权人最大利益,又要挽救债务人。在重整 中,必须保证债务人有相对稳定而又充足的财产,才能使企业拥有一定的物质 基础,重整才有可能成功。这就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强制性地适当调整,要限制 债权及其从属权利的行使,才能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保全制度限制了债 权的行使,必须给予相应的救济。保全措施必须以不对债权人产生不当损害为 原则,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赋予债权人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对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限制与许可 ?参见费国平、万磊、徐家力著:《公司重整》,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年版,第79 页。 27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1)营业机构的选任 营业机构实际上也就是重整程序的执行机构。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机 构要以拯救企业为宗旨,负责维持企业的营业。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 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投资者的利益与共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 率和公平。在营业机构的选任上,一方面,要明确重整是以拯救企业为目的, 重整机构的选任要以有拯救企业的能力作为标准;另一方面,要注意到重整程 序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以及复杂的利益冲突,因此,又要保证营业机构管理的 公平性。 各国和地区在营业机构的设置上有三种类型:单一制、选择制和并列制。 单一制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完全取消债务人对企业财产和企业经营的控制, 由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管理企业营业,以保证营业的公正性。选择制以 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采用“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其营业机构可以是占 有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托管人。但在程序开始时,一般不任命托管人,而是 由债务人于案件申请后自动取得自行管理的地位。并列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但是要在破产管理人或者在债权人委员会选举的监督人 的监督下进行营业。 由债务人继续营业优势十分明显:首先,债务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业务 比较熟悉,可以发挥“轻车熟路”的优势,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债务 人具有经营的知识和才能,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对企业熟悉的优势,有利于维 持生产和经营的连续性,通过法定程序尽早解决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其次, 由原来的管理层经营会带来更高的效率。债务人的管理层具有挽救企业的动力, 有“将功补过”的热情。企业在他们的管理下濒临破产,作为职业经理人,只 有重整成功,才能挽回其在管理上的声誉。最后,由债务人经营,不另选营业 机构,可以减少重整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债务人继续管理营业 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债务人企业出现危机的情况下,由债务人继续管理营业, 会加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信任,会加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对立。在债务人自 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破产清算的预期,总是 存在着为了自身利益牺牲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债务人在经营管理中有可能会 存在欺诈的行为,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8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营业机构的选任是否成功决定着企业重整是否成功。重整制度设计有直接 目的和间接目的,直接目的是避免债务人破产,促进企业复兴;间接目的是保 护债权人及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效率角度看,由债务人继 续营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效率更高;但从公平角度看,让陷入困境的 债务人继续管理和营业,难以让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放心。债务人与债权人、社 会公众在重整程序中利益存在冲突,营业机构的选任就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冲 突。 在重整程序中,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不可避免,真正科学的方法是将效率与 公平有机结合,将挽救企业和保护债权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整合在一起。法 ? 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该立法模式既可以调动债务人重整的积极性;又兼顾 了债权人的意思,还发挥了法院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对重整的监督作用,妥善 处理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我国破产法关于营业机构的选任,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利益平衡,既发挥了 债务人对企业管理的优势,又加强了对债务人的监督,维护了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 (2)营业机构的权限 营业机构被选任后,必须明确赋予其一定的职权,企业才能维持营业、处 理交易、恢复生机。授权的同时要考虑利益平衡,要合理划定营业机构的经营 权限,避免不合理的经营活动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一,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 利,是企业营业的前提和基本条件。重整程序开始后,营业机构接收企业财产 并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对财产的处分一方面要以保值增资为目的, 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我国破 ? 在法院裁定公司进入实质的重整程序后,企业经营可以继续,债务人可以对企业进行一定的控制和管理, 但法院同时任命管理人并对其授权管理企业,债务人与管理人在经营管理的权限上有所划分,是一种此消 彼长的关系,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更换管理人或改变授权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73 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 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74 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美国破产法就规定:公司如果超过日常业务经营范围使用、出售或者出租公司财产,必须在通知和听证 后并要获得法院的批准。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在财产的处分、借款、抛弃公司权利等事项上要征得监督 人的同意。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缔结债务不属于通常营业经营范围的,要征得财产监督人的同意。 29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 产法也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营业机构滥用处分权,损害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新资金的取得。重整企业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由 于企业已经陷入困境,信用级别较低,举债十分困难。但是如果没有新资金的 注入,企业就难以起死回生。能够获得新资金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强化对新债 权的保障,即赋予新债权人优先清偿的地位或者提供财产担保。? 第三,合同的缔结、履行和解除。一般应当限制营业机构缔结新的合同, 除非这些合同是再建企业所必须的。对于重整前缔结的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或解除,各国和地区都赋予营业机构以选择权。企业可以解除那些对企业财产 构成负担的合同,而继续履行那些可以增加企业财产、对重整有利的合同。营 业机构的选择权,可能会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该给予对方当事人一 定的保护措施。美国破产法就对营业机构的选择权作出一定的限制:首先,营 业机构的选择权须经法院同意。其次,赋予合同相对人以催告权。最后,营业 机构如果选择继续履行而又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将作为共益债权 优先受偿;营业机构选择解除合同的,因解除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视为重整 申请前产生的债权,且不受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 第四,人事权。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会根据经营的状况进行人事和用工 的调整。由于重整企业资金欠缺、财产能力有限、开工不足,为使重整程序顺 利进行,不可避免要裁减部分员工。但对被裁减员工来说,利益将受到损害, 会影响到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大批的员工失业,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 必须要处理好因人事变动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在赋予企业裁减员工的权力同时, 要规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维护职工的利益。除对企业员工的人事处理权外, 营业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工作人员。? (三)股东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6 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 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5 条第2 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 的,可以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4 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 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0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主体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在重整制度中,债务人的股东是指对作为破产重整对象的债务人享有股权 利益的主体。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股东的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行 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利分配权、转让股权等等。股东通过企业的 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权利,管理企业。当企业濒临破产, 进入重整程序,股东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股东有参与重整程序, 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在重整制度的涉计中,应该考虑股东的利益诉求。 1、股东参与重整程序的必要性 (1)股东是拯救企业的一只积极力量 企业重整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 害关系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中来,因为股东有 拯救企业的利益诉求。股东的利益从长远看是与企业的利益一致的,如果企业 破产清算,股东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而如果企业重整成功,恢复生机,股东 的股权利益将得以恢复。股东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在重整企业中发挥作用,重 整企业的资金来源是一大难题,而股东为了拯救企业往往会追加投资,这种新 资金的注入对重整企业至关重要,因为,如果仅仅限制担保物权却没有新资金 的注入,企业重整将很难成功。 (2)重整程序涉及股东权益的调整 在重整程序中,不仅债权人的权利受到调整,往往还要调整股东的权利。 重整计划会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调整,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股权的调整,如减 少或完全消灭股东的股份,包括将股份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债权人等。韩国重 整法规定,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的一半股份将强制予以注销。有的国家和 地区规定,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原则上在重整后的公司不能保留股份。还有的 规定,给原股东象征性地保留百分之五的股份或给予一定的认股期权,使其在 今后公司价值回升时可以回购一定股份,目的是获得股东对重整的支持。由于 股东的利益受到调整,在重整程序中,他们就应该有相应的话语权。 (3)股东参与重整有利于社会稳定 重整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在这些公司中, 股权分散,中小股东人数众多,牵扯面广。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设计重整制度 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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