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书]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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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02—0212
南京市栖霞区灵山、桂山、龙王山建材矿区
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结算审计合同
(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南京市栖霞区灵山、桂山、龙王山建材矿区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服务类别: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结算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 年 5 月 31 日开始实施,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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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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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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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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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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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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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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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D、E类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按本合同第四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五条规定办法计算。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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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一、审计范围
根据项目概算审批内容所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
二、审计期限
自委托实施业务约定书签署之日起,在预计1年零6个月的建设周期里完成所涉及审计范围相关事项的跟踪审计。
三、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负责及时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将所有涉及跟踪审计范围的影响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为乙方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渠道;
3、及时提供与跟踪审计目的相关的各类资料;
4、不干预乙方正常的审计工作以保持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合理及独立性;
5、按时足额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6、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出的建议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依照南京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管理规定,对甲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服务;
2、对在执行跟踪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本项保密义务不因本约定书权利义务终止而解除;
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报送跟踪审计的有关报告;
4、在履行本约定书的义务期限内,帮助甲方实现预定的工程跟踪审计内容,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定额和计价规程,努力做到公正、准确地提供工程跟踪审计成果,并提交中间过程管理建议书及工作日志;
5、除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跟踪审计资料外,还应整理归档以便查证,同时不得泄漏有关的保密数据资料;
6、每期计量支付资料,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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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计量审核意见书。
7、乙方成立项目审计小组。必须配备1名造价审核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协助甲方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把关。同时,根据工程进展需要,乙方要有相关专业的配套人员,满足专业审计的需要。
、乙方接受甲方审计、计划部门的业务指导,并遵守制定的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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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对甲方提出的审计服务要求,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10、乙方应进行竣工结算初审,与复审结果相比,初审的误差率不得超过5%。
四、审计主要内容
1、制定跟踪审计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落实交办的审计咨询工作; 2
3、参与招投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控制价;
4、 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 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 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6、 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
7、 及时核定分阶段完成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 总交业主归档;
8、 提供涉及委托咨询项目的人工、材料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 他咨询服务。
9、 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核报告。
五、审计收费
1、跟踪审计收费计算公式:
根据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按下表计算后汇总:
100万元100-500500-10001000-50005000万1亿以结算价
以内(含) 万元(含) 万元(含) 万元(含) -1亿上
(含)
12(0‰ 10(0‰ 9(0‰ 7(0‰ 5(0‰ 4(0‰ 费率
60% 企业中标折扣率
2、甲方每半年支付乙方一次审计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进度款),支付价款按上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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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进度款(不含设备)×企业折扣率。最终审计收费以项目整体的结算价(不含设备)为依据计算。审计进度款累计不得超过最终审计收费。
3(审计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4.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进行超出跟踪审计范围的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与乙方协商,另行计算费用。
5(如项目工期超过审计期限,在超过时间段内,甲方按800元/人.工作日支付乙方现场派驻人员的费用。
超出跟踪审计范围的其他建设项目,如有竣工结算审计,其收费标准为: 6.
参照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各档费率×建安工程总投资×(1-企业优惠率),见下表:
收费基数 100万元以100-500万500-10001000-50005000万-11亿以上 竣工结
内(含) 元(含) 万元(含) 万元(含) 亿(含) 算
基本收送审项目工1(2 1(0 0(9 0(8 0(7 0(6 费 程造价
追加费核减(增)额 5%
用
企业折扣率 60%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约定书中的咨询范围、时间要求、咨询收费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约定书。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约定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乙方有任何形式的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乙方有与第三方相互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约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付金额相当于审计服务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审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现场驻场人员。
5、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有权书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对于甲方的书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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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乙方多次未予回应或整改后仍不能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约定书,并追究
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应保证驻场审计人员的相对固定,一般不得更换,除非得到甲方的认可。
7、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约定书后1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交还与履行本约定书
相关的全部文件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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