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将房屋赠送他人还能要回吗?
妻子晓晴为处理家庭矛盾把夫妻共有的房屋拱手送人,3年过去了,房屋还能要回吗?家住闵行的丈夫元华为此事伤透了脑经,现在妻子的弟弟晓萧已经住进了房屋,而自己却进不了家门。2012年11月,元华将妻子晓晴、妻弟晓萧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房屋赠与的行为无效,晓萧搬离自己的房屋,日前,闵行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1993年原告元华与妻子晓晴结婚,1996年两人投资购入了1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并出借他人收取租金,后为了生意,元华长住广东,晓晴则携子女在上海生活。
2012年1月,元华回沪时向晓晴提出,因子女已长大,要不搬到三室一厅房屋居住。但晓晴却告知元华,在2009年2月,她已经将系争房屋赠与了弟弟晓萧。原告认为,涉案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晓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赠与其弟晓萧,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晓萧办理房屋。
妻子晓晴则称,在母亲丧葬事宜办妥后,弟弟晓萧要父亲解决居住问题,因父亲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升级,晓晴迫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屋暂时给晓萧居住,现在丈夫元华从广东回来了,晓萧应该归还房屋。
妻弟晓萧则辩称,晓晴之所以将房屋赠与实际是为了抵债,况且本案诉讼请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迁出房屋。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被告晓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请求权。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赠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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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2年的规则。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此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晓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被告晓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现原告对晓晴的处分行为不予认可,故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晓萧受赠的房屋应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晓晴将房屋赠与被告晓萧的行为无效;被告晓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案涉房屋——www.lvshim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