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膳食纤维粉
囤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2494--2008 GB,T
大豆膳食纤维粉
fiber dietary powderSoy
2009—01—01实施 2008—11-04发布
宰瞀髁霄瓣警糌瞥霎发布中
“”。
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2494--2008 GB,T
刖 罱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工业学院、华中农业大学。
草人:刘良忠、潘思轶、何东平、张世宏。
22494--2008 GB,T
大豆膳食纤维粉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膳食纤维粉的术语和定义、质量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1范围
标识
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
用于商品大豆膳食纤维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GB,T
GB,T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定 GB,T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检验 菌检验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T
验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GB,T 数
GB,T 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
定GB,T 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
定
GB,T 5009(1l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
定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
定
GB,T 5009(88食物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
定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GB,T 17109粮食销售包
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3(1
fiber 大豆膳食纤维粉soy dietary powder
mm筛)大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豆皮和大豆渣,经提纯、分离、干燥、粉碎(全部通过孔径0(15
等 处理而成的产品。
3(2
fiber可溶性膳食纤维soluble dietary
溶于温水或热水的膳食纤维。
3(3
fiber非可溶性膳食纤维insoluble dietary
不溶于热水的膳食纤维,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植物蜡等。 3(4
content of total fiber 总膳食纤维含量the di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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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色泽colour
膳食纤维粉本身带有的颜色和光泽。
4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4(1质量要求 大豆膳食纤维粉以总膳食纤维为定等指标,质量指
1。 标见表
表1 大豆膳食纤维粉质量要求
质 量 指 标 项 目 三级 一级 二级
?80 ?40总膳食纤维,蹦 ?60 可溶性膳食纤维,, ?10 ?5 水分,,
?5?10 灰分,,
色泽 淡黄色或乳白色粉末 气昧、滋味 具有大豆膳食纤维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2卫生指标
大豆膳食纤维粉卫生指标见表2。
表2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30 000 菌落总数,(CFU,g)
?90 大肠菌群,(MPN,100 g) 霉
?50 (CFU,g) 菌和酵母,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0(5 总砷,(mg,kg) 铅
?1(0,(mg,kg) 4(3添加剂限制
大豆膳食纤维粉不得添加香精、香料、色素。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检验方法 5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 ,2 总膳食纤维:按GB,T 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 3 灰分: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 4 总砷:按GB,T 5009(1l规定的方法测定。
5 5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 6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 7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 8 霉菌和酵母: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 9 4789(4、GB,T 4789(5及GB,T 4789(10的规定检验。 致病菌:按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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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
6(1抽样
按每批产品的万分之五抽取样品,每批取样量应不少于1(5 kg。 6(2检验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
为一批。
6(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灰分、总膳
食纤维和可溶性膳食纤维、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
6(4型式检验
6(4(1 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
b) 当生产工艺或原料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按第4章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除卫生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
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能供人
食用。
7标签标识 7(1应符合GB 7718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
求。
7(2凡是标注“大豆膳食纤维粉”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7(3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
7(4采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8包装、储存和运输
8(1包装
应符合GB,T 17109的要求和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 82 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一同(储存
存放。
8(3运输
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
落;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车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