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尹桂兰、彭晶共同出资设立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吉安市安福县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室内外装修、钢架结构、高速公路、桥梁、函洞、港口、码头、市政工程、园林基础、水利工程、土石方、机电、化工、通讯、电子等施工工程总承包。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20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时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尹桂兰362429************ 肆佰叁拾肆万元肆佰叁拾肆万元货币70% 彭晶362429************ 壹佰捌拾陆万元壹佰捌拾陆万元货币30%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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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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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它义务。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它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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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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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先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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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置经理壹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壹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叁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贰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