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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讲座商标法讲座 《商标法》讲座 授课内容:商标法知识讲座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8日 主讲人:高传新 一、制定《商标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中国商标执法机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及各级海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港澳地区商标注册机关。 三、商标的分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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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讲座 《商标法》讲座 授课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商标法知识讲座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8日 主讲人:高传新 一、制定《商标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中国商标执法机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及各级海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港澳地区商标注册机关。 三、商标的分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商标的几个概念 “商标”是19世纪传入我国的一外来词,英文“Trade--mark”。我国对此曾有“商标”、“商牌”、“贸易牌号”、“货牌”等译法, 中华文本库后来逐渐统一固定译为“商标”。关于什么是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作了立法解释。我国商标法未对商标作立法解释。根据商标法规定精神和商标使用实践,我们认为,商标是指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所区别的一种专用识别标志,通常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这里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生产者、经销商和服务项目提供者。 商标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人人都要购买商品,就必须会接触到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品种五花八门,生产或经销同一商品的厂家也日渐增多。有了商标,人们就能识别商品的来源,知道商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并能借助商标判断商品的质量,在众多的商品中选购自己所喜爱的商品。尽管各国法律或学者对商标的这下义并不完全一样,但对商标实质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通常都认为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能使购买者把商品与特定的经营者及 其信誉相联系。美国法官勒恩德˙汉德(Leaned Hand)形象地把商标比喻为商品的“脸”。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它从表面上看虽然仅是一种标志,一种符号,但其实质所反映的是经营某商品的特定企业的状况,代表和象征着该企业所拥有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经营特色和市场信誉。一个久负盛名的商标,意味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能给特定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利润。商标的选择、设计和创牌,凝聚着经营者的艰辛劳动。因而商标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保护对象。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商标与邻近标志的联系与区别 商标是专用标志的一种。专用标志在社会生活中运用得十分广泛,有的与工商业活动没有联系,如国家、军队、政党的标志等,但有的标志却与工商业活动密切相关,与商标十分近似。弄清商标与一些易于混淆的常见邻近标志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正确认识商标的本质和特征。 (一)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同一种商品的统称,如“空调”、“牙膏”、“饮料”等。商品名称能起到区别不同种类商品的作用,却不能区别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经营者或生产者,也不能代表商品的质量,因而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并能标示商品质量的商标有着本质区别。 通常认为,商品名称分为商品通用名称和商品特有名称两大类型。商品通用名称可以由众多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企业使用,因而该名称不能指示出某一具体商品由哪家企业生产,缺乏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则由特定的企业最先使用。使用过程中还可能使该名称产生信誉,并能产生让购买者一看见该名称就能联想到生产该商品的特定企业的识别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就无本质区别,也应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对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如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部分酒类商品名称(“五粮液”酒、“贵州矛台”酒)实际上起了商标的作用,许多消费者只知识商品名称而不知道原来真正的商标,为了有效保护名牌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实际上已允许这种少数知名酒类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加以保护。 商标与商品名称的联系还表现为:有的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不恰当地使用等原因使商标逐渐失去显著性,从而演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如“(JEEP)” 车名、“阿斯匹林(ASPIN)”、“Thermos暖瓶”、“Kerosene煤油”,等就是从商标演变而来的。 (二)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区别不同经营者的识别标志,也称字号。它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或是企业名称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但一般不宜把商号与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完全视为同一枞。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除商号外,还包括“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这两部分。此外,个体户、个人合伙也可起商号。 商号和商标都属识别性商业标志,都能起到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有的商号甚至本身直接被注册为商标使用,如著名的“张小泉”剪刀、“同仁堂”中药店、“盛锡福”帽厂中的商号就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这种把商号也作为商标使用的作法,有利于扩大商号和商标的知名度,增加产品销售量,也强化了对商号的法律保护。如果商号不被注册为商标,仅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就与商标有重要区别。一个企业可能同时生产或经营多种商品,因而商号就不一定与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某一具体商品相联系;而商标总是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必须依附于所标示的特定商品之止。一个企业一般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因而只拥有一个商号,但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件商标。从权利的角度看,商号权与商标权在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区别。 (三)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常与商品装潢混在一起,造成商标与商品装潢常被人们混淆。有的把商标当作装潢,有的则把装潢当作商标。 商品装潢是为了说明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采用的装饰标志,起着渲染、美化、推销商品的作用,被视为商品的“外衣”。设计美观的商标通常本身就是商品装潢的一部分,也能起到商品装潢那种吸引消费者购买、扩大商品销售量的作用。但商标与商品装潢有着重要区别:第一,功能不同。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的来源,表明其出处,而商品装潢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艺术化的文字或图形对商品进行装饰、美化和宣传;第二,构成要素不同。商标应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或图形均不能用作商标。而组成商品装潢的文字或图形则没有显著特征的要求,只要能起到说明和美化商品即可。比如,直接叙述商品主要原料的鸡的图形不能用作鸡肉罐头的商标,但可以用在鸡肉罐头包装上作为其装潢。 (四)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指生产、制造、加工具有一定质量特色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有时也称为地理标志。如果商品的质量和特点是由于地理环境,即气候、土质、水质等自然条件或当地传统技术这种人为因素形成的,那么,出产该商品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如法国香槟酒中的“香槟”、中国景德镇瓷器中的“景德镇”就是原产地名称。 商标与原产名称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属识别性商业标志,都是工业产权法保护对象,有时原产地名称和商标合二为一,即把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保护。如我国的“青岛”啤酒中的“青岛”本来是原产地名称,但实际上是被注册为商标加以保护的。但是,商标与原产地名称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工业产权客体。其区别在于,第一,识别作用不同。商标能指示出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而原产地名称通常能指示出商品的出产地域,不能表明具体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第二,构成要素上不同。商标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而原产地名称通常是由文字构成的。第三,从权利角度看,商标权与原产地名称权有许多区别。如商标权可以转让,原产地名称权不能转让;商标权专属于特定的个别企业。 六、《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七、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八、关于商标注册中的几个时限的界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 公告 职业卫生公告栏下载公告怎么写公司公告范文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公告栏模版 之日起。 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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