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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收费频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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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收费频遭质疑机动车检测两项收费遭到质疑 本报记者邓碧清 质疑机动车检测两项收费的合法性以来,半年时间过去了,在多方奔走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间维权人士、乐山市府街小学教师李枚加目前还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2009年5月,由于拒绝向乐山市交警支队缴纳100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他的爱车没能取得年检合格标志,这意味着上路行驶随时可能被交警查处。同时,他强烈质疑的另一项车检收费,有关部门也没有一个明确答复。 质疑之一:100元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无据 2009年5月19日,李枚加来到乐山市...

车检收费频遭质疑
机动车检测两项收费遭到质疑 本报记者邓碧清 质疑机动车检测两项收费的合法性以来,半年时间过去了,在多方奔走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间维权人士、乐山市府街小学教师李枚加目前还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2009年5月,由于拒绝向乐山市交警支队缴纳100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他的爱车没能取得年检合格标志,这意味着上路行驶随时可能被交警查处。同时,他强烈质疑的另一项车检收费,有关部门也没有一个明确答复。 质疑之一:100元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无据 2009年5月19日,李枚加来到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按规定对自己的私家车进行安全检验。 ?我完成机动车检测之后,向交警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要求发给车辆检验合格凭证。交警部门要求我缴纳100元费用,而此项收费并没有收费许可证。问其收费理由,工作人员只是指明大厅内有收费公示牌。仔细观看,发现其收费标准摘自?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公示牌上只是简单写明汽车检验设备检验100元。由于未看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所以我拒绝向交警支队交费。? 既然国家有了明文规定,机动车检测应该缴纳一定费用,李枚加当然应该交这笔钱,但他又为什么拒交呢?向来较真的李枚加提出了 1 自己的疑问。 第一个疑问,如果交警支队不是合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否有资格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7号)明文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虽经过多次交涉,乐山市交警支队也没有提供证据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其已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不是安检机构,能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吗? 第二个疑问,亮证收费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对未亮证收费的交警支队,是不是可以依法拒绝缴费? 通知第五条规定:?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自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从2009年5月22日至今,李枚加已多次跟交警部门交涉,要求对方亮证收费,但至今没有见到?收费许可证?。在没有见到?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枚加坚持依法拒绝缴费。 第三个疑问,交警支队在机动车年检的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车辆检验行为,为什么可以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根据通知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 安全技术检验时……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但交警支队对车辆没有作过任何检验行为,凭什么交警支队要全额收取机动车安检费? 李枚加由此拒绝向交警部门缴纳100元车检费。他认为:?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无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本人拒付违法收费,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标志’的规定,交警部门不发给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样,如果交警部门认为我的拒付行为违法,它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李枚加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已足足生效五年了,生效之初,全国上下,机动车车主一片欢呼,都认为终于可以有独立的社会化的公正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了。但时过五年之后,?社会化?在乐山仍旧是一纸空文,无法兑现。李枚加希望,自己的坚持,能引起社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早日让法律的规定成为现实。 带着李枚加提出的问题,记者查阅到2005年2月5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 价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收费标准如下:1、使用检验设备进行检验、汽车每车每次10 0元;三轮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每次60元?;第四条:?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文件强调,机动车安全检验费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并没有指明此项费用是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这与国家发改委的文件是一致的。 从5月22日起,李枚加一直通过电话向乐山市公安局警务督察、纪检监察部门及市长热线、市纪委甚至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投诉,要求责令交警部门出示收费依据和收费许可证,或者发给车检合格凭证,但至今各相关部门都没有给出确切回复。车检期限已经过去半年,李枚加尚未拿到检验合格凭证。 质疑之二:“车速里程表检定费”是否合法? 凡是参加过机动车年检的人都知道,两年一检、每次收费200元的?车速里程表检定费?,是车检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但极少有人知道,这项检测并不是强制性检测,其收费项目已经被取消。 近日,记者在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大厅看到,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测试所(以下简称测试所)的收费公示标明:?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开展机动车车速里程表的检定工作。三、机动车车速里程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依照国家发布的技术规程JJG750-1 991?装入机动车车辆后的车速里程表检定规程?,对其实行每两年一次的检定。四、收费标准依据?川价费[2003]177号文件?执行,每次检定按300元标准收取,按逐步到位的原则,现每次检定按200元标准收取。? 据调查,测试所收费后,开出的票据是?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据上注明的项目名称是?车速里程表检定费?。李枚加在查阅大量文件资料后认为,测试所收取的所谓?车速里程表检定费?涉嫌违法收费。 首先,没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于违法收费。根据2 00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如果?车速里程表检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只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收费,应当依法办理并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收费单位必须 实行亮证收费;对无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举报。?测试所没有按照规定亮证收费。 其次,车速里程表检定不是机动车强制检定项目。虽然,199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发的技术规程JJG750-1991?装入机动车车辆后的车速里程表检定规程?规定,车速里程表两年一检,但这个规定已经于2002年作废。2002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法[2002]386号文发出?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明确规定汽车里程表不再作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测试所将已经作废的文件作为强制检测车速里程表的依据,应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测试所的收费公告显示,其收取车速里程表检定费的收费依据是?川价费[2003]177号文件?。但据调查,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2002年8月30日?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通知?附件一明确规定了?车速里程表检定费?300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是,2009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同时废止。?据此,?川价费[2003]177号 文件?从3月1日起已经被废止。然而时至今日,这项收费还在测试所继续执行,显然属于违法收费。 第四、车速里程表检定费的收取,目前已作为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为机动车进行车检的前臵程序。未缴纳车速里程表检定费,安检站则会拒绝为机动车车主进行机动车检验。这一行为,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之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据此,利用捆绑的非法手段,强行要求机动车车主缴纳车速里程表检定费,属违法经营行为。 李枚加认为,如果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以未经?车速里程表检定?为据,拒绝为机动车进行安检,车主完全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要求安检机构依法履行车检义务。 交警支队;收取100元检验费有合法依据2009年9月29日,李枚加以乐山市交警支队为被告,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不是合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原告从未向被告申请机动车检验,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市中区法院受理以后,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2009年11月10日,被告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辩称:?2009年5月22日,原告李枚加向乐山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牌号为川L76840机动车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了相关的凭证、证明,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及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立即进入内部办公软件系统?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四川省公安交警收费管理系统?进行办理(该系统是由四川省公安厅和财政厅统一研发,并在四川省公安交警系统中统一使用),在办理之中,发现原告李枚加提交的川L76840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证明还没有交纳该车的汽车检验设备检验费100元,因此办公软件系统无法工作。交警支队车管所受理民警立即将此情况告知李枚加。李枚加却以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取该项费违法为由拒绝交纳该费用,所以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无法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发给李枚加。? ?行政答辩状?强调:?至于原告李枚加称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此费违法,纯是无稽之谈。其理由:一是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四川省物价局、乐山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中明确规定有汽车检验设备检验费100元,二是发改委、财政部规定的交警系统车辆管理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100元,三是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100元,四是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四-公安收费项目-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并明确规定 此项费交入地方国库,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取的汽车检验设备检验费100元正是通过?四川省公安交警收费管理系统?归入地方国库。?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枚加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向被告交纳汽车检验设备检验费100元。? 记者注意到,争议双方李枚加和交警支队依据的主要文件都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的?通知?,李枚加坚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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