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大纲
一:引言
非法拘禁罪是相当一般都是常见的多发型的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这类犯罪一般的是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持续性和连续性状态。从刑法的定义范围来看,非法拘禁是继续犯罪的典型化特征表现。犯罪行为人在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大多都伴随着有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伤害,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里有涉及到与其他性质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表现,因此在犯罪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我就是希望对非法拘禁的特点、性质方面进行剖析,进而与其他犯罪区分开来。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拘押的则认定为本罪。
二、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概述以及立法沿革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1、非法拘禁罪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在理论界上的争议
刑法修订以后,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本罪罪名为“非法拘禁罪”,而在学术界中还有另一种主张把本罪罪名概括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从此可以看出非法拘禁只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有点以偏概全的意思,这是十分值得斟酌的。
2、刑法上的定义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拘禁时间持续超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持续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沿革
1、旧中国时期有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非法拘禁罪,在明律唐律中,有“威力制缚人罪”,是指用武力将人拘缚进行监禁、拷打的行为,这与现代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相类似。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将非法拘禁罪独立规定为罪名,因为清封建统治的崩溃而未能实施。中国关于非法拘禁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始于辛亥革命后。旧中国的《暂行新刑律》第344条规定:“私自逮捕或监禁他人者处三等到五等有期徒刑,并设有了两种从重处罚的情节(1)拘禁尊亲属者处一等到三等有期徒刑(2)滥用职权拘禁他人者处二等到三等有期徒刑;同时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伤者按数罪论处。《中华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使人为奴隶者处两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316条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私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罚金)
2、1979年刑法典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3、1997年刑法典有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规定
4、两者(79年与97年刑法典)对比
三、我国在解决非法拘禁相关问题(时间限定、主客观等方面)上所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的时间限定
非法拘禁是持续行为,使得他人在此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但是,究竟持续多长时间在刑法第238条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些学者认为时间的长短并不会影响定罪只会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很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也有的认为无论瞬间的还是持续的都应认定为本罪。在审判过程中时间的长短还是应该考虑的,如情形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主观方面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虽然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有的因法治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的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滥用职权,以势压人,等等等等、但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其对拘禁状态的发生于持续都是希望积极追求的心态。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公民
四、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形态
(一)、非法拘禁的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二)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
1、非法拘禁罪之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分
2、非法拘禁罪之承继的共同正犯
3、非法拘禁罪之间接正犯
(三)罪数问题
1、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与罪数
2、非法拘禁罪与他罪之想象竞合犯
3、非法拘禁罪与他罪之法条竞合犯
4、非法拘禁罪与他罪之牵连犯
5、非法拘禁罪之连续犯
五、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对财产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两者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3、客观方面不同
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
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的认定
案例一:2005年3月,李某等人驾车到佛山将梅某用手铐拷起带走,然后以杀死梅某相威胁,多次打电话给梅某的弟弟梅X,要求梅X归还其父生前欠款40余万元。其后,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广州某酒店将李某抓获。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一、二审法院也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例二:孟某伙同他人将只欠其9900元赌债的岳某亲属索要3万元,孟某被法院判处绑架罪。
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共犯责任的追究
(1)、 “承继的共犯”或“事中的共犯”问题,即行为人并未参与先前的
策划
活动策划ppt下载游戏策划下载民宿策划下载游戏策划shu下载英文歌曲大赛策划免费下载
或者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只是在被害人拘禁期间中途加入并参与了后续行为的(如送饭、索债、取钱等),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问题。现实案件中,往往存在单位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债权,由决策机构策划并指使单位成员实施索债拘禁行为。这种为了单位利益,并由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行为,非常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故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仍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即将参与决策和实际执行的人员以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论处
五、结语
其实大家会探讨非法拘禁疑难问题的相关理论,目的都在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也就是说,希望从立法层面上解决非法拘禁存在的疑难问题,从而在司法层面能够精准地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以便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拘禁罪的许多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希望通过大家一起的努力有一天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及时的对本文提出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