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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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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师范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合同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相关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工是指档案关系不属于学院管理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 学院成立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监察室、工会等单位组成。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合同工管理、待遇等问题,审 定各单位用工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规范用...

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师范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合同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法》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相关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工是指档案关系不属于学院管理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 学院成立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监察室、工会等单位组成。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合同工管理、待遇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审 定各单位用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监督检查各单位规范用工情况等。学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人事处,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鉴定,合同工工资发放,保险手续的办理等有关具体工作。各用 工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工的管理、使用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合同工管理 第四条 合同工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用工、坚持条件、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合同管理”的 原则。 第五条 合同工的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原则上控制在公共卫生、绿化、门卫、水电等公共服 务岗位。涉秘部门严禁使用合同工,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一般不聘用合同工。 严禁各单位私自聘用合同工,一经发现,将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因私自聘用 合同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 合同工岗位一经签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但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部分和 全部合同工重新竞聘、竞岗和合理调整。 第七条 用工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 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 (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 (七)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用工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初向人事处申报用工岗位,申报时,应详细规定用工条件、 工作任务、职责、用工时间及工资经费渠道,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合同工岗位设置需求申报表》 (可 在人事处网页下载)。 (二)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人事处将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复用工单位。 (四)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发布招聘公告,进行公开招聘。招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考试、技能 测试等环节。 (五)招聘结果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签定劳动合同,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外来人员需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 (七)合同期满,在用人单位考核的基础之上,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和续聘聘期等相 关事项。 第九条 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教育和培训。上岗前要对合同工进行政治思想、政策法纪和职 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管理,按照满工作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工岗位和工作任务。 用工单位可根据学院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合同工岗位职责和管理细则,报人事 处备案。 (三)用工单位应加强合同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用工单位建立考勤签到簿,加强日常考勤工作; 合同工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合同期满后进行聘期考核。考勤考核材料留存,以备学院和劳动 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四)用工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合同工档案资料(如合同工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合同书、工资发放签字单等),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合同工在校内租房、水电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按规定收取房 租、水电等费用。保卫处要加强对外来合同工的流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六)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用工单位使用合同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用工的单 位和单位负责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各项评优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工单位必须在合同工上岗15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由用工单位 签署,人事处审核,学院盖章。人事处、用工单位、劳动者各保存一份,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书采用主管部门规定 的文本格式。劳动合同内容不得单方修改,如一方修改,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需续订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用工单位 应于合同期满前15日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 必须及时向人事处申报减员手续,学院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四条 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合同工,可在合同中约定培训后需为单位服务的时间、违反约定需 负的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核定相应的工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合同工工资月审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每月5日前,由用工单位填报本单位当月应发合同 工工资表(人员无变化的可不报),报人事处审核,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招用合同工,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学院按月办理相关保险缴纳手续。用工单 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合同工增减情况及社会保险业务的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如因用工单位或合同 工个人未及时上报或未提供有效证件而延误投保、停保时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引起的劳动 纠纷,责任由用工单位和合同工个人负责。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用工单位须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 场所,切实保障合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需经常对合同工进行劳动安全意识教育,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定期对合同工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技术水平 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优秀者,可由用工单 位给予奖励;业绩突出者,可报学院表彰。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在合同期内,如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院纪院规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 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教育学院临时工管理意见》(院人字〔2002〕28号)和《安徽教育学院外聘人员管理暂规定》(院人字〔2003〕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 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院行〔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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