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建立和完善与激励约束
机制相结合的职工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全体在
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按国家
规定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重效益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
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建立企业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二)工资总额管理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原则。建立企业
工资总额与企业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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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工资总额的增减随
考核结果的变化而变化。
(三)工资总额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工资总额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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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订和年终清算,应作为企业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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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
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主要采用效益(工作量)挂钩和
工资总额包干两种方式。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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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县政府管理
的企业实行核准制;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县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实行备案制。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应履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
审议程序,申报与核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行核准制的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方案由县财政局
(国资办)审批核定;
(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方案由各主管部
门审批核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新实施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应同时上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
名册及工资明细资料。
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应确定一
定比例与经营班子考核结果挂钩。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总额,以
单列方式计入工资总额。如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上年度经营班
子成员的绩效薪酬,计入当年工资总额。
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可实
行效益挂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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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基数可参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确认的收入、利润等财务
指标综合确定。其中新挂钩企业上年实际完成财务指标低于前三
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工资基数可参照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确定,其中新挂钩企
业可参照上年实发工资和前三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上述两项基数可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和各主管部门,根据
各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具体测算
确定。
当年新设企业及其他无法实施效益挂钩的企业,可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企业应根据当年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预
测情况、职工人数增减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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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上年度工资水平等因素,编制年
度工资总额计划。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
企业出现分设、合并、重组等情况的,可将拟调整的工资总额方
案,按规定程序报请重新核定。
已实行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企业,需
改变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按规定程序报请批
准后,自下一年度起变更。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年度终了
后,各企业应将年度职工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工资总额方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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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职工薪酬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资料,按规定程
序书面报送。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由各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
的资料,按照已核定的工资总额方案,对企业实际执行结果进行
清算,确认调整因素,批复工资总额结算数,并报县财政局(国
资办)备案。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清算。
年度清算时,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小于批复的工资
总额结算数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实发工资总额大于
批复的工资总额结算数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在核定下一年度工
资总额方案时据实扣减。
企业新增人员必须统一填写《海盐县国有企业新
增员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出资人)、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
府审批同意。新增人员工资总额可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定
比例单列。未经批准,不得增列工资总额。
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企业申报
工资总额方案的参考依据。
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总
额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会计准则核算、支付
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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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属个人承担的部分,应由企业从
其工资中扣除。
各企业应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基本工资
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分类和测评,合理确定各岗位工资水
平。
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薪酬总额
为当年全部工资性收入,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总额以外的货币性
或非货币性收入,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含全资、控股
和参股)领取工资及福利性收入,另有规定除外。
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县财政局(国
资办)和各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不得超提超发或违规发放,
不得将工资性支出列入非工资性科目核算。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日常监
督,严格控制企业新增人员,建立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库。
县财政局(国资办)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
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
规范工资管理。
企业监事会或监事、财务总监在日常监管中,
如发现企业在工资管理中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并
向县财政局(国资办)和各主管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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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资清算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下列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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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县财政局(国资办)和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
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减薪酬总额。情节严重的,还将
依据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
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超过工资总额违规发放工资的;
(二)企业经营者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含全资、控股
和参股)领取工资性收入或超标准领取年薪的;
(三)提供虚假劳动工资信息的;
(四)违反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等规定核算工资的。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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