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成果可直接用于生产和土地科学的研究。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地提供依据。
土地不仅具有自然特性,还具有社会经济特性。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土地评价分类系统、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依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依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我国城镇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利用的方式、经营的特点和覆盖的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
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应用的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分类体系。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地籍调查及村庄地籍调查应用的是城镇土地分类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的要求以及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需要,需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对原有土地分类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衔接。为此,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一、城镇土地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的分类名称及含义见表1-1。
表1-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00
商业金融业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用地
特殊用地
水域用地
农用地
其他用地
11
12
13
21
22
31
32
41
42
43
44
45
61
62
63
64
71
72
73
74
91
92
93
94
商业服务业
旅游业
金融保险业
工业
仓储
市政公用设施
绿化
文、体、娱
机关、宣传
科研、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教育
医卫
铁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其他交通
军事设施
涉外
宗教
监狱
水田
菜地
旱地
园地
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
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眷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指工业、仓储用地
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
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
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它交通用地
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
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 仓库和其他军事设施等用地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指监狱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用地
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提防等用地
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指水田、蔬菜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树苗圃等用地。
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2。
表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
2
3
4
5
6
7
8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居民点及
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域
未利用土地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24
25
31
32
33
34
35
36
41
42
43
51
52
53
54
55
61
62
63
64
65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灌溉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地
菜地
果园
桑园
茶园
橡胶园
其他园地
有林地
灌木林
疏林地
未成林造 林 地
迹地
苗圃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城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
用 地
盐田
特殊用地
铁路
公路
农村道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苇地
滩涂
沟渠
水工建筑物
冰岸川及永久积雪
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
石砾地
田 坎
其他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地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固定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保浇一次水以上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的园地。
种植茶树的园地。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树木郁闲度>30%的天然、人工林。
郁闲度>40%的灌木林地。
树木郁闭度为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指城乡居民点和独立于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公墓、陵园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土地类型分别归入规程中的相应地类。
居民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提、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指农村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道路。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溏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
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指南方宽≥1米、北方宽≥于2米的沟渠。
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
指耕地中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地坎或堤坝。
指其他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十多年的调查实践和成果应用证明,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决策,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分类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对现行土地分类体系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这些要求是:
1.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并要求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进一步完善耕地等地类含义的某些文字表述。
2.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3.限于80年代的条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把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按建成区先圈起来,然后按圈外、圈内分别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通过实践和应用发现,这样归类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建成区界线难以统一界定,也很难统一规范其划界操作,各地的实际圈法差异较大。二是由于建成区界线经常变动,城乡调查时间又先后不一,两项调查的范围界线难以统一。三是独立工矿用地包括的范围太杂,获得的资料难以分析、应用。
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基本框架如下:
1.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3。
表1-3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号
三大类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 称
1
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
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12
望天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113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114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15
菜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12
园
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121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2
桑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122K
可调整桑园
指由耕地改为桑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3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123K
可调整茶园
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4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124K
可调整橡胶园
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5
其他园地
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125K
可调整其他园地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
林
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131K
可调整有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2
灌木林地
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133
蔬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134
未成林造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134K
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未成林造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5
迹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136
苗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136K
可调整苗圃
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4
牧
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142
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肥、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143
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143K
可调整人工草地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5
其
他
农
用
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地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153
农村道路
指农村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
155
养殖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K
可调整养殖水面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
156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7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
158
晒谷场等用地
指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它农用地。
2
建
设
用
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1
商
服
用
地
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1
商业用地
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2
金融保险用地
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213
餐饮旅馆业用地
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22
工矿
仓储
用地
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
22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22
采矿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2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3
公用
设施
用地
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231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23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24
公共
建筑用地
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241
机关团体用地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242
教育用地
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243
科研设计用地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244
文体用地
指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245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246
慈善用地
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25
住宅
用地
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251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52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指地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253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254
空闲宅基地
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26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1
铁路用地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62
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266
街巷
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等。
27
水利
设施
用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71
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272
水工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8
特
殊
用
地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用地。
281
军事设施用地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282
使领馆用地
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283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284
监教场所用地
指监狱、香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285
墓葬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3
未
利
用
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未
利
用
土
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311
荒草地
指树林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棵土地。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315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316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317
其他未利用土地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32
其
他
土
地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筑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32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3
苇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324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325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注:*指除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按文件下发时间开始执行。
为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求,结合当前调查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表1—4)。
表1—4 全国土地分类(过度期适用)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编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含 义
1
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
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12
望天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113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114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15
菜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12
园
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121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2
桑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122k
可调整桑园
指由耕地改为桑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3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123k
可调整茶园
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4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124k
可调整橡胶园
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5
其他园地
指种植葡萄、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125k
可调整其他园地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
林
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131k
可调整有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2
灌木林地
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133
疏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134
未成林造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134k
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未成林造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5
迹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136
苗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136k
可调整苗圃
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4
牧
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142
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143
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143k
可调整人工草地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5
其
他
农
用
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地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153
农村道路
指农村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
155
养殖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k
可调整养殖水面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的土地。*
156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7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
158
晒谷场等用地
指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它农用地。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编
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含 义
2
建
设
用
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0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
202
建制镇
指设建制镇的居民点
203
农村居民点
指镇以下的居民点
204
独立工矿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205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206
特殊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26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1
铁路用地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62
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27
水利
设施
用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71
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272
水工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3
未
利
用
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未
利
用
土
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311
荒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315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316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317
其他未利用土地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32
其
他
土
地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32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3
苇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324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325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2
建
设
用
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1
商
服
用
地
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1
商业用地
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2
金融保险用地
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213
餐饮旅馆业用地
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22
工矿
仓储
用地
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
22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22
采矿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2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3
公用
设施
用地
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231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23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24
公共
建筑用地
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241
机关团体用地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242
教育用地
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243
科研设计用地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244
文体用地
指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245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246
慈善用地
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25
住宅
用地
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251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52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指地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253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254
空闲宅基地
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26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1
铁路用地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62
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266
街巷
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等。
27
水利
设施
用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71
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272
水工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8
特
殊
用
地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用地。
281
军事设施用地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282
使领馆用地
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283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284
监教场所用地
指监狱、香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285
墓葬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3
未
利
用
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未
利
用
土
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311
荒草地
指树林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棵土地。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315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316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317
其他未利用土地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32
其
他
土
地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筑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32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3
苇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324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325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注:*指除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按文件下发时间开始执行。
为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求,结合当前调查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表1—4)。
表1—4 全国土地分类(过度期适用)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编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含 义
1
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
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12
望天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113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114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15
菜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12
园
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121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2
桑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122k
可调整桑园
指由耕地改为桑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3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123k
可调整茶园
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4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124k
可调整橡胶园
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5
其他园地
指种植葡萄、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125k
可调整其他园地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
林
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131k
可调整有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2
灌木林地
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133
疏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134
未成林造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134k
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未成林造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5
迹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136
苗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136k
可调整苗圃
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4
牧
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142
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143
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143k
可调整人工草地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5
其
他
农
用
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地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153
农村道路
指农村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
155
养殖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k
可调整养殖水面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的土地。*
156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7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
158
晒谷场等用地
指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它农用地。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编
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含 义
2
建
设
用
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0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
202
建制镇
指设建制镇的居民点
203
农村居民点
指镇以下的居民点
204
独立工矿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205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206
特殊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26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1
铁路用地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62
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27
水利
设施
用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71
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272
水工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3
未
利
用
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未
利
用
土
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311
荒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315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316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317
其他未利用土地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32
其
他
土
地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32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3
苇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324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325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