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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一条例.doc一法一条例.doc “一法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个别条款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现实监管中,常会遇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应当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改,消除隐患,但这一行为却因缺少法律支持难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赋予了执法人员这项权利,可是操作性不强。《安全生产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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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一条例.doc “一法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个别条款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现实监管中,常会遇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应当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改,消除隐患,但这一行为却因缺少法律支持难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赋予了执法人员这项权利,可是操作性不强。《安全生产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文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也就是说当企业存在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事故的时候,执法人员才可以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排除隐患,这一规定明显不可操作。海南区企业大部分为中小企业,有的从业人员不过几十人,即便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可能也微乎其微,难道说因为现场作业人员不足10人,就可以任由其冒险作业吗, 二、法律法规中内容与现实情况脱节。由于《安全生产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时间交长,其中内容尤其是要求和罚则已与现实情况有所脱离。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十三条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皆是“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意外企业的要求是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现如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乌海市各级政府文件的精神,要求所有规模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日常监管的经验和效果来看,后面明显更加科学,但是却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果个别企业人数不足300,拒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执法部门,我们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力纠正。 三、个别条款的实施存在困难。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内容在现实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违法收入”并不是透明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所得”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时相悖的,其真实的“违法所得”一般都难以查清,即便是查了,也要耗费很多人员和精力,因此这样的条款执行起来十分困难。但是很多条款中都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求,而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这一程序是无法逾越的,也就是说明明可以立即制止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但是却会因为无法履行“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程序不得不暂时放任其行为,听上去匪夷所思,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问题。 四、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轻现场。按照《安全生产法》指定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所以在《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制定中多偏向于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其他文字性的内容,例如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安全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等等。但现实执法检查中的情况却不尽相同,通过屡次事故后对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中不难看到,仅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责任管理进行检查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作业现场也是检查的重点,甚至其重要性更高。在《安全生产法》和《条例》中,无论是要求条款还是罚则,都缺少现场检查内容,这给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带来和很大的不便。 五、个别法律条款设置不合理。在《安全生产法》中,个别条款存在“前有要求,后无手段”的现象。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三同时”进行了要求,但是以后的条款却没处罚条款。例如某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生产,他的违法行为清楚,违法事实明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但是没有处罚条款,使得执法人员缺乏后续的处理手段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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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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