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RICANOPTICAL”、“美国光学”商标驳回复审案
“AMERICAN OPTICAL”、“美国光学”商标驳回复审案
〖ZW(〗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指南》,45页,北京,工商出版社,
1996。〖ZW)〗〖DQ)〗〖BT)〗
申请复审人:美国光学公司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介绍】
美国光学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AMERICAN OPTICAL”和“美国光 学”两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1993)商标申驳字2244、2245号,,商 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为国家名称加学科名称,用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易识别 ,国家名称不得用作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
美国光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是:申请商 标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申请人乃世界最著名的眼镜生产厂家之一,申请商标在消费
者心中已形成了相当高的信誉,申请商标表达的是一种“美国风格、美式的”含义,并非国 名或学科名称,其带有隐喻意义的第二含义具有显著特性。
【处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美国光学公司1993年3月20日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MERICAN OPTICAL”及“美国光学”两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
【法理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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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注册应符合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也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亦即当 事人的行为或标的应当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
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即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反映。 在商标注册中,商标除了应具有显著性,还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商标法》第1 0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 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
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 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
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
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属商标的消极注册条件。如此规定是基于
维护本国和外国的国家、军队的威信和国际组织的尊严,人道主义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 是基于增进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需要。因此,上述规定是公
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注册中的体现。
(二)关于对我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我国的勋章,政府间国际
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以及“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的禁用性规定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对此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禁用性规定有些是出于政治上的严肃性考虑,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有些是出于国际惯例,尤其是对“红十字”和“红新月”的标志和名称的保护。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般把上述禁用性规定所指的文字、图案称为禁用标志。与禁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包括:(1)与禁用标志文字构成相同 的文字;(2)与禁用标志图形特征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3)禁用标志的简称(包括缩写)
且缺乏明显含义的文字;(5)包含禁用标志文字,且不 ;(4)与禁用标志文字表现形式近似,
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的文字组合;(6)以禁用标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部分的图形。反之,如果某一标志虽然含有与禁用标志近似的图形,但与文字或其他图形结合后,能够产生明显区别于禁用标志含义的图形或文字、图形组合的,则不在禁用之列。这些情况都需要商标注册机关个案认定。就本案而言,美国化学公司以“AMERICAN OPTICAL”和“美国光学”申请注册商标,其商标中即含有美国的国家名称(中文和英文),因此,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也难以表达“美国风格”的含义,至少是并不显著。因此,申请人关于该两件商标带有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