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精选(7)
案例一
去年5月26日晚自习前,就读于大足县某中学初二的杨坚(化名)在该校初二六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吃面条时,同学黄波(化名)(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与他开玩笑,在其臀部打了一下,杨坚生了气,陈东(化名)因与杨坚、黄波均系好友,见状就去劝阻,杨坚误以为陈东帮了黄波,就转怒于陈东。不久,陈东正在看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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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杨坚手持一把私自带到学校的带套西瓜刀走到陈东面前,向其左膝一刀刺去,陈东的左膝鲜血直流。其他同学立即护送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髌骨上缘韧带部分断裂、左膝刀伤,用去医疗费6590元。其间陈东在其父母陪护下,到大坪医院做检查,医生鉴定为:左侧膝关节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事后,陈东及其监护人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坚及其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7145元、护理费1866.66元等共计19158.16元。根据杨坚及其监护人申请,法院追加杨坚和陈东就读的大足某中学为第二被告。
杨坚及其监护人辩称,杨坚致伤陈东是事实,但不是出于故意。陈东对该事故的引起负有责任,同时,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东主张的损失中,有扩大治疗的情况,因伤误学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该损失不应赔偿。
学校辩称,陈东受伤后,学校随即通知了双方家长,通报了情况,并安排了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治疗和进行了看望。并在培优补差教育活动中,学校对杨坚数次进行了教育。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赔偿陈东的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坚未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遇事不冷静,致伤陈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坚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事故中,陈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
偿义务人杨坚的赔偿责任。该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
行为规范
护士的素质和行为规范导医服务行为规范护士的素质和行为规范工作态度好的表现幼儿园教师行为规范
和中学生守则来约束学生,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杨坚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由杨坚赔偿陈东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106.38元。同时,驳回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杨延端律师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关系,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保护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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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监护职责,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在本案中,如果学校缺乏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制度,属未尽教育之责;如果学校明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或明知学生打架而不制止,属未尽管理之责;如果学校获知学生受伤后不及时告之家长和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和损失扩大的,属未尽保护之责。以上种种情况,一旦造成后果,学校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