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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诂术语“对散”“对言散言”“浑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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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诂术语“对散”“对言散言”“浑析”训诂术语“对散”“对言散言”“浑析” 章黄季刊 第二期 训诂术语“对/散”“对言/散言”“浑/析” ——兼谈综合分析同义词之术语的演变 作者:钟明立 (摘自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 唐人经传注疏中的术语“对文”和“散文”(下或省作“对/散”),发展到清代,一方面,在清儒的经传注疏中继续使用并得以完善(如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另一方面,在清儒的字、辞书注解中,或创造性地使用,或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新的术语。本文讨论的是后者,即试对《五经正义》?中的 “对文”、“散 言”)、文”和《尔雅正义》?...

训诂术语“对散”“对言散言”“浑析”
训诂术语“对散”“对言散言”“浑析” 章黄季刊 第二期 训诂术语“对/散”“对言/散言”“浑/析” ——兼谈综合分析同义词之术语的演变 作者:钟明立 (摘自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 唐人经传注疏中的术语“对文”和“散文”(下或省作“对/散”),发展到清代,一方面,在清儒的经传注疏中继续使用并得以完善(如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另一方面,在清儒的字、辞书注解中,或创造性地使用,或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新的术语。本文讨论的是后者,即试对《五经正义》?中的 “对文”、“散 言”)、文”和《尔雅正义》?中的“对文言之”“散文言之”(下或省作“对言/散《说文段注》?中的“浑言”“析言”(下或者作“浑/析”)三者的含义、得失及其关系作一探讨。 一、《五经正义》的“对/散” 《五经正义》是孔颖达等人奉唐太宗之命而编纂的一部唐代官方的五经义疏,同时也是一部重要的中国古代训诂著作。就训诂而言,《正义》发明甚多,其一便是它创造性地运用“对文”“散文”等一 类术语来分析经传中同义词之间的同与异、通与别,开启了对同义词进行综合训诂的先河。 (一)《五经正义》“对/散”的含义及其联系 《五经正义》的训诂术语“对文”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意义相反或相关的词语处于经文的相对应位置上。孔氏据以分析词语意义和考订文字。 例如::《毛诗?小雅?斯干》:“兄及弟矣,式相好矣,无相犹矣。”笺云:“犹当作病也。言时人骨肉用是相爱好,无相诟病也。”正义:“笺以相犹与相好对文,言无相犹矣当谓无相恶之事„„ 《角弓》曰:‘不令兄弟,交相为。’则相病是兄弟之恶事。犹、声相近,故知字误也。言诟骂相病害也。” 诗文“相对”“相犹”处于相对应位置上,为对文。孔氏用“对文”指出了二词语在句子结构上的特点,这就为郑笺考订出“犹”当是“ ”(义为“恶”)之误提供了根据。 第一种含义的“对文”单独运用,不与“散文”配合使用,故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含义的“对文”,即与“散文”配合使用的“对文”,它的含义是:一组意义相同(含相近)的词语在经注中相对举、相对比、相对待地成文。孔氏据以辨析它们在词义上的同中之异。“散文”是与 第二种含义的“对文”配合使用的,它的含义是:一组同义词中的一个在经文中单独成文,上下文中没有与之相对举、相对比、相对待的词语。孔氏据以确定该词与它的同义词之间的 章黄季刊 第二期 共同意义,而这往 往是它们的类义。“对文”又称作“相对(而言)”、或省作“对”;“散文”或省作“散”。一组同义词如果用作“对文”,其意义往往有差异;如果用作“散文”,其意义往往相同或相通。这就是所谓的 “对文则别”、“散文则通”。“对文则别”、“散文则通”是训诂学的重要条例。 例如:: 步、行 《尚书?武成》:“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于征伐商。”孔传:“步,行也。”正义: “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彼相对为名耳。散则可以通,故步为行也。” 声、音 《诗?大序》:“声成文谓之音。”正义:“此言‘声成文谓之音’,则‘声’与‘音’别。 《乐记》注:‘杂比曰音,单出曰声’„„对文则别,散文则可以通。” 以上二例,“对文”“散文”配合使用,以比较各组同义词之间的异同。例一中,《尚书》文“步” 字单独行文,为“散文”,孔传以同义词“行”训之。孔氏则援引《尔雅?释宫》中的对比释义句“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来说明“步”在对文中有别,而在散文中则相通。《尚书》文中“步”是散文,故孔传以“行”释之。例二中,序文“声”、“音”对待着行文,为对文。孔氏据以言其有别,并以 《乐记》注文证明之。最后以“对文”“散文”进行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 《正义》配合运用“对文”“散文”分析词义,当是在第一种含义的“对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也就是在原来“对文”释义的基础上,又增加一个“散文”的语境。这样便由原来的单一分析变成了 两方面的综合分析。这一方法的运用,当是《正义》的贡献。 《正义》还用“对文”、“散文”来分析一个词的特指义和泛指义。例如:: 狩、猎 《毛诗?魏风?伐檀》:“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豸亘兮。”笺云:“冬猎曰狩,宵田曰猎。” 孔疏:“经云不狩不猎,则狩与猎别,故以猎为宵田。此对文耳,散即猎通于昼夜,狩兼于四时。若 《周礼》云:大田猎。《王制》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不必皆宵田也。《中候》云:秦伯出狩。《驷 》云:从公于狩。未必皆冬猎也。《释天》又云:火田为狩。孙炎曰:放火烧草,守其下风。是狩非 独冬猎之名也。” 此例是分析“狩”、“猎二字的特指义和泛指义。对文时,冬猎曰狩,宵田曰猎;散文时,狩兼于四时,猎通于昼夜。对文是特指,散文是泛指。 (二)《五经正义》“对/散”的得失 主要有:: 1、《五经正义》是今日所见文献中最早重视词义尤其是同义词之间的同中有异现象的训诂著作,即在义疏中,常能对同义词进行既辨其异、又求其同的综合训诂,其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章黄季刊 第二期 2、创造性地配合使用术语“对/散”来分析同义词之间的同与异、通与别。 3、《五经正义》“对/散”的标准不统一,常常把“连文”或视作“对文”,或视作散文。“连文”是 指同义词(近义词)的并列连用。“连文”自有其规律和特点,比如有“偏义连文”,这是对“对文” “散文”所不相同的。如《毛诗?小雅?车攻》“会同有绎”,“会同”当是“偏义连文”,意义偏在 “会”,而“同”属连类而及,不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义。而孔氏却用“散文”以释之,就显得很牵强。 4、使用的术语太乱。《五经正义》中,“对文”或作“对”、“相对”、“对例”、“对立”、“别而言 之”、“分而言之”、“相对而语”等;“散文”或作“散”、“通言”、“通而言之”、“偬而言之”、“通而为 之”、“散而言之”等。 二、《尔雅正义》的“对言/散言” 《尔雅正义》是清人邵晋涵对《尔雅》及郭璞注作的义疏。早在宋代,邢曰丙曾对《尔雅》作过义疏。 但邵氏对邢疏不满意,认为邢疏“掇拾《毛诗正义》,掩为己说”,虽间采《尚书正义》、《礼记正义》, 但“复多阙略”,所以他另行撰写。邵氏《正义》于1785年告成。 《尔雅正义》在训诂学上的贡献很大,其一便是创造性地沿用了唐人注疏中的训诂术语“对文言之”“散文言之”来综合训释《尔雅》中的同义词。 1.《尔雅正义》“对文/散言”的含义 《尔雅》是一部经诂汇纂,而不是经,故邵氏运用“对文/散言”来综合分析同义词,是从训释词义的角度,分析同义词在故训中的同与异。这与《五经正义》的角度是不相同的。“对文言之”的含义 是指“在对文中说的意思”,或为“相对比地训释”;“散文言之”的含义是指“在散文中说的意思”,或为“笼统地训释”。“对文言之”强调的是一组词各自的特点,“散文言之”强调的是一组词的共同点 “对文言之”或作“分言之”,“散文言之”或作“通言之”。两术语一般配合使用,有时或省去其一。 例如:: 《释宫》:“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注:“此皆人行步趋走之处,因以名云。”正义:“人举足而行有步趋奔走之异。此因其在之处以为名也。旧疏引《白虎通》云:人践三尺,法天地人。《说文》云:行,人之步趋也。步,行也。趋,走也。走, 趋也。奔,走也。此散文言之,其义相通也。《释名》云:两脚进曰行。行,抗也;抗,足而前也。徐行曰步;步,捕也。如有所伺捕,务安详也。疾行曰趋;趋,赴也,赴所至也。疾趋曰走,走,奏也。促有所奏至也。奔,变也,有急变奔赴之也。此对文言之各有其义也。 章黄季刊 第二期 《释乐》:“宫谓之重,商谓之敏,角谓之经,徵谓之迭,羽谓之柳。”注:“皆五音之别名,其义未详。”正义:“《春官?大师》云: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术匏竹。是声与音有别也„„ 《尚书?大传》云:五声,天音也。是散文言之声音相通。故郭氏以为五音。” 以上举了两例。例一为“对言/散言”配合使用,例二是单用“散言”。例一是分析“行、步、趋、 走、奔”五字的同与异。在《说文》中,该五字相互为训,意义相通,故邵氏称其为“散而言之”;在 《释名》中,该五字是对比着训释,意义有别,故邵氏称其为“对文言之”。例二是分析“声”、“音”的 异同。在《春官?大师》文中,“五声”是指宫商角徵羽五音,“八音”是指八种由不同质材制作的乐 器,故“声”“音”有别。而在《尚书?大传》中,以“(天)音”来解释“(五)声”,二者相通,故邵氏称其“散文言之”。 2.《尔雅正义》“对言/散言”的得失 (1)“对文”“散文”本是唐人注疏中用来分析同义词由于使用不同而带来的意义上的同与异、通 与别,它是就语言使用状况而言的;《尔雅正义》将其改造为“对文言之”、“散文言之”,并用来分析同义词在故训中的同与异、通与别,它是从训释词义的角度而言的。可见邵氏是创造性地沿用这一对术语。 (2)《尔雅正义》的“对文言之”常以《释名》中的训释而言。我们知道,《释名》的词义训释,多是声训;而声训并不是理性意义。因此“对文言之”的训释往往不能适合比较广阔的语言环境。另外, 因“对言/散言”是沿用唐人注疏的术语,故间或受其影响,偶尔用来分析同义词在不同语境中的使用情况。 三、《段注》的“浑/析” “浑言”、“析言”是段氏在《说文解字注》中创用的术语。《段注》成书于1807年,比《尔雅正 义》晚出二十余年。?我们认为:“浑/析”是在唐人注疏术语“对/散”和《尔雅正义》中的术语“对言 /散言”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浑/析”训诂是精审之作。 (一)《段注》“浑/析”的含义 《段注》创用了术语“浑言”和“析言”。这是一组用来说明古汉语词义(主要是同义词)异同的术语。“浑言”就是笼统地说、概括地说;“析言”就是分析地说、分别地说。“浑言”是只就两词的共 同点而言;析言是就两词各自的特点而言。“浑言”又称作“统言”,“析言”又称作“别言”“分别言”、“分析言”等。在古汉语字书训释、古书注解中,一组同义词(近义词)如果笼统地训释,那么它们的意义相同;如果细加分析地训释,那么它们的意义有差异。这就是所谓的“浑言则通”、“析言则别”。“浑言则通”“析言则别”概括了古汉语同义词训释中的同 章黄季刊 第二期 与异、通与别现象。 例如:: 嫁、适 《说文?女部》:“嫁,女适人也。”段注:“《白虎通》曰:“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按自家而出谓之嫁,至夫之家曰归。《丧服经》谓嫁于大夫曰嫁,适士庶人曰适,此析言之也。浑言之皆可曰适,皆可曰嫁。” 茅、菅 《说文?艹部》:“茅,菅也。”段注:“按统言则茅菅是一,析言则菅与茅殊。许菅茅互训,此从统言也。陆玑曰:‘菅似茅而滑泽,无毛,根上五寸中有白粉者,柔韧宜为索沤乃尤善矣。’此 析言也。” 宾、客 《说文?宀部》:“客,寄也。”段注:“《司仪》曰:‘诸公、诸侯、诸伯、诸子、诸男相为宾,诸公之臣,侯伯子男之臣相为客’是也。统言则不别耳。” 以上举了三例。例一是“浑/析”配合使用例,例二是“统/析”配合使用例,例三是省略了术语 “析言”,只用“统言”例。 《段注》“浑/析”还用来比较一个词的泛指义和特指义。如:: 响 《说文?音部》:“响,声也。”段注:“浑言之也。《天文志》曰:‘乡之应声。’析言之也。乡者假借字。按《玉篇》曰:‘响,应声也。’” 该例是比较“响”之二义:浑言指声音,是泛指;析言指应声,是特指。 (二)《段注》“对/散”是其“浑/析”中某些类别的异称 《段注》中,亦沿用了唐人注疏术语“对/散”,但使用频率不高,总共出现15次。审视这些“对 /散”训诂,可见“对/散”是“浑/析”中某些类别的异称。 当《段注》的“析言”是指一组同义词相对比地训释时,亦或沿用唐人注疏术语“对文”以概括; 换言之,《段注》“对文”仅可指一组同义词相对比地训释,范围比较窄?。它强调的是这组同义词的某 一区别性特征。与其配合使用的“散文”是指对某个同义词作的单字训释,或者是对一组同义词作的纯理性的简单概括。如: 皿、器 《说文?部》:“器,皿也。”段注:“皿专谓食器,器乃凡器统称。器下云皿也者,散 文则不别也。” 黍、糜 《说文?禾部》:“黍,禾属而粘者也。”段注:“《九谷考》曰:‘„„禾属而粘者黍,禾属而不粘者糜。对文异,散文则通称黍。” 以上举了二例。其中例一为省略术语“对文”例。例中,对文为段氏所作的纯理性归纳,且采用 对比着训释的形式,即“皿专谓食器,器乃凡器统称”中的“皿”和“器”,它们为下位义和上位义的 关系;散文为《说文》训释“器,皿也”?,散文不别。例二对文为“禾属而粘者黍,禾属而不粘者 ”之“黍”和“糜”,它们有粘和不粘之别;散文亦为段氏概括的“散文则通称黍”。 (三)《段注》“浑/析”的贡献 1.“浑/析”是《段注》创用的术语,它用来分析一组同义词在词义训释中的 章黄季刊 第二期 同异、通别。它主要分析的是字词的理性意义,适合较为广阔的语言环境。《段注》“浑/析”训诂堪称精审之作。 2.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段注》“浑/析”基本上摒弃了唐人注疏“对/散”和《尔雅正义》“对言/ 散言”中的缺陷。 3.《段注》的“析言”释义,形式多样,如其相对待地训释一组同义词时,就有一句之中的相对待训释,两句之中的交互的相对待训释,一句相比较训释而另一句是相对待训释等多种形式。 四、“对/散”、“对言/散言”“浑/析”的关系 综上所述,三者具有相承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在前者(或前二者)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三者有如下异同: 不同点:着眼的角度不同。如上文所述,《五经正义》是一部经传注疏,它用“对/散”分析的是 同义词在经文中是否同时出现,从而由使用的不同而带来的在意义上的同异与通别;而《尔雅正义》是 一部经诂汇纂,《说文段注》是一部字书注解,它们用“对言/散言”、“浑/析”分析的是同义词在训释 中的同异与通别。 相同点: 1、都是分析同义词的同与异、通与别; 2.“对/散”、“浑/析”还用来分析一个词的特指义和泛指义。 以上关系表明:《段注》“浑/析”(包括《段注》“对/散”)与《尔雅正义》“对言/散言”是同种术 语的不同称名;但《段注》“浑/析”、《尔雅正义》“对言/散言”与《五经正义》“对/散”不是相同的 术语,不是异称,而关系密切,是相近相关的术语。盖段氏认识到他所分析的是同义词在训释上的异 同,角度已与《五经正义》的“对/散”不一样;而且,《五经正义》之“对文”,还可单用,指相对应 位置上意义相反相关的字词,这是“析言”所不为的,故段氏创用了术语“浑言”“析言”,而“对 文”“散文”只在较窄的范围内偶而用之,作为“浑/析”的补充。所以我们认为,《段注》“浑/析”是 在“对/散”、“对言/散言”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较科学的训诂术语。 简短结语: 1、“对/散”、“对言/散言”、“浑/析”(包括《段注》“对/散”,下同)是三组用来分析 同义词在意义上的同与异,通与别的训诂术语; 2、“对/散”与“对言/散言”、“浑/析”是从使用与训 释词义的不同角度对同义词进行分析,它们不是异称,是相近相关的术语; 3.“对言/散言”与“浑/ 析”是同种术语的不同称名; 4.三组术语具有相承关系,“浑/析”是在“对/散”、“对言/散言”等基 础上发展而来的比较科学的训诂术语。 章黄季刊 第二期 注释:: ?据《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 1980年10月。 ?据清乾隆五十三年刻本。 ?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本。 ? 《尔雅正义》于1775年已具简编,第二年,即1776年,段氏才开始编纂长编性质的《说文解字读》,历时十九载,至乾 隆五十九年告成。后又历时十三载,完成《说文解字注》。而在段氏编纂《说文解字读》中,即乾隆五十三年,《尔雅正义》的增 订本已刊行。 ?段氏对此把握很严,即唯有同义词相比较地训释这一类才可用“对文”,非此不用,就连同义词相对待地训释也不用“对文”。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孔颖达曾用两类对文(相比较、相对待)来说明“皮、革异”,而《段注》却分用为“对文”和“析 言”,区别很严,现摘录如下: 《正义?毛诗?召南?羔羊》:“对文则皮、革异,故《掌皮》云:‘秋敛皮,冬敛革。异时敛之,明其别也。’许氏《说文》曰: ‘兽皮治去其毛曰革。革,更也。对文则皮革异,散文则皮革通。” 《说文》“革”下段注:“皮、革二字对文则分别,如秋敛皮、冬敛革是也。” 《说文》“皮,剥取兽革者谓之皮。”段注:“析言则(皮)去毛曰革。” ?一般来说,用下位义(“皿”)来解释上位义(“器”)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会使上位义缩小。但皿在古文献中常用来泛指 器皿,如《左传?昭公元年》:“于文,皿虫为蛊。”杜预注:“皿,器也。”盖《说文》据此训“器”为“皿”。 章黄季刊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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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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