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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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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牢固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理念,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推进和谐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事先防范不稳定因素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预测,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确认适合的实施方案,...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牢固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理念,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推进和谐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事先防范不稳定因素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预测,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确认适合的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涉稳风险。 第三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密切配合,把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凡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改革、加快发展、注重预防、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专家评议和决策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进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县(市)、顶效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涉及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草场、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决策。 (四)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五)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阻挠需要强行推进的。 (六)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建设规划调整、教育卫生 网点调整、交通营运权改革等。 (七)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 (八)重大节庆活动的决策。 (九)市和县(市)、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认为需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十)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关重大决策。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党委与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跨区域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市和县(市)、顶效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市、县(市、开发区)、乡(镇)分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 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级党委(工委)、政府(管委)负责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机构,其办公室(维稳办)是经常议事机构,与涉事的主管、审批部门负责具体的检查、督促和督办工作。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对重大事项实施风险评估,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落实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 (一)确定评估项目。一般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所涉及稳定的风险性进行确定。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单位会商后确定或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涉及多地区的,由涉及地区会商后确定或报上级党委、政府确定。也可由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上级党委、政府后确定。 (二)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应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评估工作要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力求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对于特别敏感的事项,要注意内外有别,可先在内部小范围进行认真评估,然后视情确定是否在更大范围评估。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项目,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必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责任领导签字。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通过并签名。汇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可邀请纪检监察、法制、政策研究、政法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整个评估过程。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1(对符合国家政策,经过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2(对决策正确,经过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和涉及部门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3(经科学论证,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但当前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要加大宣传、引导工作力度,择机分步实施;对超出大多数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4(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项,应不予实施。 (五)提交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应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实施, 并将决定情况报告上报负责审批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 第六章 检查督促 第十三条 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其办公室(维稳办)负责日常工作的收集、整理、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确实加强维稳办的力量,提高素质,保证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主体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作出调整,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准部门及同级党委维稳办对经评估后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全程跟踪了解,必要时可设立信息直报点和信息直报员,建立阶段性维稳会商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党委维稳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涉事地区部门的建议以及群众的反映,邀请相关部门对属地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向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已通过风险评估,但未按相关要求实施,可能造成或已经发现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责任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发现未通过风险评估,可能造成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组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风险评估不科学的,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重大事项暂缓实施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论证不科学、程序不民主、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可能造成大规模群众性事件或存在严重社会稳定隐患的重大事项,各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党委、政府建议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列为年度维稳工作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的,将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贵市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以及《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及追究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损失的。 (四)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仅仅流于形式,没有客观地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而最后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指定的行业(事项)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维稳办具体负责本地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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