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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民间借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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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N先生、T女士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上诉人L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民间借贷实际借款本金应为57.6万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58.4万元。 本案被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分别出具:40万元、10万元、10万元借条各一张,共计60万元的借条;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借贷双方均当庭陈述认可:出借人并未向借款人...

代理词-民间借贷二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N先生、T女士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上诉人L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民间借贷实际借款本金应为57.6万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58.4万元。 本案被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分别出具:40万元、10万元、10万元借条各一张,共计60万元的借条;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借贷双方均当庭陈述认可:出借人并未向借款人足额支付借条所述款项,上述每笔借条在实际支付借款本金时均会按照4%的月利率预先扣除利息。 A.三张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分别为:40万元、10万元、10万元; B.均按4%月利率预先扣除利息:1.6万元、0.4万元、0.4万元; C.扣除利息后实际借款本金应为:38.4万元、9.6万元、9.6万元,共计57.6万 元; D.一审判决认定的三笔实际借款本金却为:38.4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 58.4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综上,一审判决仅依法认可了40万元借条对应的实际借款本金为38.4万元,而对其他两张10万元的借条未进行预先扣除利息处理,错误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仍为10万元。故该两笔10万元借条应分别对应实际借款本金9.6万元,请二审法院对此错误认定予以纠正,将预先扣除利息部分不予认定。 二、被上诉人已偿还的30.1万元,依法应认定为偿还的借款本金。 第一、上诉人(借款人)已经偿还被上诉人(出借人)2016年1月份之前的全部利息30.1万元;一审判决已经依法认定“本案借贷双方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上诉人本无需支付该三笔借款借期内的利息,故上诉人此前已支付的30.1万元依法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 第二、退一步讲,一审法院对“原告认可被告实际偿还原告的利息不超过15万元”已然予以采信,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15万元的部分确系借贷双方认可的事实,然而一审判决却对其已经采信的事实未作裁判。上诉人已支付的该15万元部分应认定为偿还的借款本金,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错误判决。 三、本案《欠条》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利息核算为49280元,依法 应不予支持。 本案借贷双方于2016年4月19日结算此前往来款项并出具《欠条》约定:“今欠到L先生4个月利息,合计96000元,到2016年4月19号止”。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对4个月利息的约定,即便按照本金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实际借款58.4万元、四个月利息9.6万元计算出年利率为49%(欠条约定年利率=96000元÷4月÷584000元×12月=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为年利率不超过24%(依据法律规定核算: 584000元×24%÷12月×4月=46720元; 96000元-46720元=49280元)。故本案超出法律规定24%年利率的部分利息49280元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核减,一审判决认定全部欠条所述金额9.6万元明显错误,应依法查明并予以核减。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严重失误,导致本案错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查清事实纠正错误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l律师 年月日 指导律师点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字据,或者还款时没有出具书面收条,本案属后一种情况。我方委托人是借款一方,还款时多用现金,且无还款的字据,出借人当庭否认借款人的还款事实且主张过高利息,借款人也很难保自己的权益,即使诉至法院,也容易因为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该实习律师主要从借款本金的认定和利率的合法范畴书此代理词,对原审判决存在疏漏的地方提出代理意见,逻辑流畅,思路清晰,二审法院仅进行书面审理并据此认可了我们的部分诉请。 指导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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