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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律须知印尼法律须知 印尼投资贸易法律法规概要 第一部分 印尼法律环境概述...................................................................... 2 第二部分 印尼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政策.................. 3 一、投资主管机构................................................................................ 3 4 二、设立内资企业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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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律须知 印尼投资贸易法律法规概要 第一部分 印尼法律环境概述...................................................................... 2 第二部分 印尼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政策.................. 3 一、投资主管机构................................................................................ 3 4 二、设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三、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6 四、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 7 五、海关的批准步骤............................................................................ 7 六、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 8 七、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8 八、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8 九、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9 十、损害许可准字的批准步骤............................................................ 9 十一、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9 十二、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10 第三部分 印尼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1 一、进口税务...................................................................................... 11 二、税收.............................................................................................. 11 三、产品出口...................................................................................... 11 四、保税区.......................................................................................... 11 五、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 12 第四部分 印尼国内纠纷解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12 一、司法程序...................................................................................... 12 二、仲裁和备选纠纷解决(ADR)制度 ......................................... 13 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15 第五部分 印尼投资相关法律解读............................................................ 18 一、解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18 三、印尼税法概述...................................................................................... 24 一、外资有限公司(PTPMA)和常设机构(PE) ............................. 24 二、印尼的主要税种简介.................................................................. 25 三、需要注意的几点:...................................................................... 27 四、印尼2003年劳动法部分规定............................................................ 27 一、印尼劳动法简介.......................................................................... 27 .................................................. 36 二、个别释意:................................ 第五部分 印尼贸易投资注意事项............................................................ 38 一、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 38 二、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 38 三、适当调整优惠政策期望值.......................................................... 38 四、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38 五、有效控制工资成本...................................................................... 38 六、贸易方面...................................................................................... 39 七、注意合作伙伴和中介问题.......................................................... 39 八、其他注意事项.............................................................................. 39 第一部分 印尼法律环境概述 印尼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荷兰法律的影响,但 印尼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文化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法律渊源主要包 括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和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独立以后印尼制定的法 律法规。就现实情况而言,印尼法律环境不容乐观,例如在劳动法方面,虽然印 尼政府近年采取相关法律条规进行了修改,但大多数外商还是认为新的劳动法并 没有解决投资商的担忧。另外,印尼法律对外资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有较多的 限制,在能源、矿产、电力以及相关领域,仍然由国家垄断,外国投资者缺乏充 足的投资机会。经常变化的法律法规也令外国投资者无所适从。自印尼2001年 1月地方自治法生效以后,一些外商就因为投资地的法令不明朗,不得不停止或 撤出在当地的投资项目。 但随着印尼日益融合于全球化的大趋势,出于国际商务和投资活动的考虑,其正在对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以更好的吸引外资,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印尼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和《产业法》。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印尼与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外国投资法》、《国内投资法》,和最新颁布的《2007年印尼共和国投资法》。 近年来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印尼对外国投资法和劳工法进行了一些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修改,并简化了审批程序。印尼国会签署了新的劳工法,旨在为工人提供更多的合法保护,同时创造积极的投资气候,法令兼顾了劳工和雇主的利益。此后,国会将进一步商讨新的劳资双方冲突解决的法案,以代替现行法案。现印尼政府正在修正破产法以改善司法确定性。如果公司重整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将是印尼被视为有司法确定性的里程碑。 国际贸易法律方面:1994 年 11 月 18 日 , 印尼和中国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技资协定》并约定:一旦中国成为《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双方的争议就将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2000年5月,中国和印尼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促进建立一个更具吸引力的、更有利以及更好的经贸合作环境。通过交换信息和加强协调,增加贸易法规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简化投资程序,定期举行技资促进会,推动双向投资不断发展,并提供切实保障。2001年11月,中国和印尼双方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第二部分 印尼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 政策 一、投资主管机构 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是印度尼西亚非官方组织,负责投资主管。其下属于印度尼西亚总统并直接对总统负责,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同时兼任投资 部长。BKPM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投资政策,办理投资批准许可,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具体只能如下: 起草投资政策,交总统批准; 根据投资法律法规,协调行业和地区投资计划,制定出全国投资总规划; 定期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位整理审议“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 将上述目录提交总统批准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 依据国家发展政策推动各省的投资活动; 就投资项目咨询提供广泛的信息; 与投资者和商界保持联系,建立有效的促进和交流机制; 依照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将外资申请项目遴选和评估结果呈报总统批准; 审批内资和外资的投资申请和变更; 代表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办法执照和投资许可; 会同地方协调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其它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BKPM不仅负责投资规划与管理,而且协助投资者寻找可行的投资项目及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实施阶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设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 根据印度尼西亚1995年NO.1号公司法,印度尼西亚内资企业的成立须以下步骤: (1)委托一家印度尼西亚的公证事务所起草并制作公司章程,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公司成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适用于成立人为自然人) 公司章程(成立人为法人公司) 公司的住所名称 公司的业务活动内容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千万印度尼西亚盾,约2000人民币) 已实交资本(最低限额是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组成以及各占股份 董事会组成人员 (2)准备公司住所证明文件(如对土地或办公楼的所有权证书、或对公司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3)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所经营生意的行业许可证 (5)办理股东出资证明 (6)公证事务所将公司章程连同以上文件送交司法部审批 (7)公司去工业贸易部办理登记手续 (8)在政府公报刊登公司成立的声明 提示:一般办理全部程序通常需要1个半至3个月。 2、外资企业 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简称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是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PT)并在印度尼西亚注册。 外国投资可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也可向各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者通过印度尼西亚驻各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大使馆,总领馆,领事馆)提出,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认为最方便的地方提交投资申请书。不过若在保税区内投资,则应先将投资申请提交保税区主管部门,再由保税区政府提交投资协调委员会。 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协调委员会以及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将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评估,如果还需要其它文件或资料,则会致函投资方加以补寄。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任或者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将发出投资同意书。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批准证书全过程约10天工作日。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可按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去印度尼西亚的公证机关,以对章程进行公证的形式成立企业。 (1)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海外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申请一项投资,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并提交 BKPM或印度尼西亚驻外使馆,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A.由外国投资方(自然人)提供的: 1.英文或印度尼西亚文的公司章程 2.外国人有效的护照复印件 B.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由印度尼西亚合作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个人身份证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D.1.工艺流程或生产流程图和加工原材料的规格 2.服务性行业的业务活动介绍 E.有关合作伙伴 1.根据印度尼西亚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在小企业和大中型企的合作中,应当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形式。 2.由相关小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9号法律“印度尼西亚小型企业”的规定。 F.保税区投资的申请 企业如要在保税区投资,则应通过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协调委会(BKPM)提出申请,并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保税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和以上小节内容相同。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对项目的申请书进行预审,并对项目所需土地、建筑及有关基础设施情况进行初步评估。为此,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者追加说明材料。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投资申请书两周内,应将该申请书连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意见呈报投资协调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随后负责签发土地使用准字,项目所在地准字、厂址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执照和外籍人员工作准字。 (2)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的申请和得到批准的程序 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向经济发展特区投资时,都要向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特区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并由主席颁布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经济发展特区将负责对投资实施中的许可证准字进行评估和签发。 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执行阶段) 项目获批准后,投资协调委员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签发下列证件: 海关批准证书(SPP)给予税收和进口减免 进口许可证(APIT) 人员计划批准书(RPTK) 营业执照(IUT) 除上述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签发地区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许可准字、土地准字等。 三、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申请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和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物司司长递交司法部: 1、一份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 2、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所公证 3、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 4、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 5、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 6、一份法律服务的付款证明 7、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一份由财政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一份由信息部的电影电视司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有限公司的推荐信 10、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广告两份 11、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上述第4,7和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须得到公证,在收到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司法部将批准或驳回申请。 四、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 按印度尼西亚1984年税法规定,公司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者住址所在地的税务局报告其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公司,即纳税人(PKP),并办法纳税人确认号(NPPKP)。 外国公司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交给当地税务局。 A.对纳税人 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的身份复印件 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 B.对公司财务人员 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 五、海关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应向BKPM提交一份清单,报告其将要进口的货物,如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并附上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主要进口货物清单 3、投资批准复印件 4、设备流程图 5、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文件 6、纳税人注册号复印件 7、应纳税人确认号复印件 8、生产工艺流程图 9、生产能力计算文件 BKPM将从法律上确认申请书的合法性,然后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上的货物颁发海关进口免税证明。只有在75%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口为期两年批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六、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按自己计划进口主要货物和原材料辅料应申领进口许可证(APIT)。向BKPM申领APIT要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负责人在限制进口身份号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若此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则必须有公司董事的授权代理申明。 2、公司章程 3、外国投资公司的纳税人注册号 4、有权签署重要文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5、有权签署进口文件的人员名单,并附护照照片一张 6、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七、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获取土地的行为。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表明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用于投资的土地。外国投资公司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地方政府土地事物局(BPM)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1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所需土地规划图 4、有关项目建议书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在评估通过之后,当地政府将给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外国投资公司依据土地准字,开始购置土地。 八、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已获得土地并已购得土地的外国公司可以向当地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或者房屋与基础设施局申请工程许可证并附下列文件: 、土地准字复印件 1 2、申请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5、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 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MB)前,工业性建筑可先开始施工。 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地方政府将签发工程施工许可证(IMB),这一许可证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 九、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外资公司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当地政府土地事务局(BPN)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土地事务局申请耕作权(HGU)。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1、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它文件的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使用土地达到使用土地达到或者超过200公顷,则由国家土地事务局签发土地耕作权;使用土地少于200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签发同意书。 十、损害许可准字的批准步骤 外资公司(PMA)要获得损害允许准字(UUG/HO),要向当地政府行政秘书处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纳税注册登记号复印件一份 、公司章程一份 3 4、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5、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6、机械设备安装布局图纸复印件一份 7、生产保护和废物处理流程图复印件一份 如果工厂坐落在工业区内,或者符合环境影响分析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AMDAL)的产业,则无需申请损害允许准字。 十一、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开始进行商业运行的外资公司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 1、司法部长批准的公司章程,中小企业部批准的企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复印件一份 2、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 3、环境管理计划署(RKL)和环境监测计划署(R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项目调研备忘录(BAP);若投资协调委员会尚未及时完成所需要的项目调研备忘录,则由申请人附上目前的投资活动报告(LKPM)。 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9、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营运准字。 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营运准字。 从事宾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根据世界银行于2013年年底对印度尼西亚投资环境的评估中指出,经过调查统计,在印度尼西亚成立一家外资企业办理完全部手续平均需要151天时间。 十二、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外资公司投资计划的扩大或更改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或者相关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申请。 1、投资扩大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园艺或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 (1)增加植物品种,使其多样化 (2)采用更优化的种子 (3)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 (4)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5)扩大种植面积 (6)业务综合开发 申请扩大投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 2、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1)投资计划更改包括 (2)项目地点的更改 (3)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4)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5)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6)合作伙伴或形式的变更 (7)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的更改也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部分 印尼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进口税务 所有由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度尼西亚负责投资的机构),包括现有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如果以多于已安装生产能力的30%的规模扩展其项目来生产类似产品或增加其产品种类,印度尼西亚政府将会准予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征收优惠。 对以下情况,进口税可减至5%,对于进口税价目(BTBMT)中的进口税为5%以下的货物,则按进口税目表的规定征收。 进口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如机械、仪器、零件、附件等,进口期限为2年,自同意减免税同意书签发日起算。 进口生产期限为2年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配件。 对于已经享受优惠政策而进口上述物品的企业,如还有需要的物品要进口,可从2002年10月30日起再延长一年。 免征首次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的船舶注册契约或证明的有权转让费。 二、税收 政府给予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国内外投资者如下优惠: 将投资税减轻至30%。 加速折旧和摊提。 亏损结转可长达10年。 关于红利的10%的所的税,若双方在税务协议上取得一致,则还可再降低。 三、产品出口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退进口税。 对于在国内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物资免增价税和奢侈品税。 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内或国外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料。 四、保税区 对于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有以下优惠措施: 对于进口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货物、设备以及原料可免进口税、所得税以及奢侈品的增值税。 允许企业将50%的最终出口产品通过正常的进口手续转移到国内市场,若是非最终出口产品,可100%转移到国内市场。 允许将一些边角料或废料销入印度尼西亚关境内,,但含有生产所用材料的量不超过5%。 允许这些企业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出借给保税区以外的或无出口加工地位分包商进行深加工,期限不超过2年。如果这些企业将其产品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转口区交到这些区域以外的分包商或是这些区域内的其它公司进行深加工,则对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五、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 为发展某些区域的经济建设,如印度尼西亚东部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印度尼西亚政府已开辟几个综合经济发展区,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者,可获以下优惠措施: 给予30%的投资补助。 加速折旧和摊提。 亏损结转可延长10年。 降低股息税。 第四部分 印尼国内纠纷解决制度 一、司法程序 印尼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法院包括四种类型: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 1、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印尼的每个二级行政区(即县、市级行政区)都有一所地方法院,它们均是最高法院的同意下由司法部负责建立的。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法院开庭时由三名法官会同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审理中里,特别是民事案件时,往往只是由一名法官审理并判决。 A一般程序的审理 a.组成法官委员会:地方法院院长在接到诉讼后最迟7个工作日内组建法官委员会,该委员由一名担任委员会主席的法官和两名担任委员的特别法官组成。特别法官的任命一名由职工团体、工人团体推荐,一名由经营者组织推荐。 b.传票送达:一般以邮寄方式送达;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的,在劳动争议法庭大楼的布告栏中公告送达。 c.延期开庭:如果某一方或各方无故缺席,法官委员会主席应确定延期开庭;下一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应从会议被推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庭,次数最多只能两次。如果原告或其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审理时仍缺 席的,视为其撤诉,就该事项原告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如果被告或其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审理时仍缺席的,法官委员会做缺席审判。 d.法庭审判秩序:法院以开庭审判为原则,不开庭审判为例外。对于不遵守法庭纪律的人员,经劝说无效后,法官委员会有权将其驱逐出庭。 e.先予支付:如果在第一次开庭时能证明经营方(企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法官应立即判决先于执行,即经营方(企业)向有关工人支付应得的酬劳及其他权利;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经营方(企业)还未执行,法官应当下达强制执行的决定。上述先于执行或强制执行,不得上诉。 f.判决的送达 法院委员会应在第一次开庭后50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裁决。缺席判决的判决书在宣读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判决通知。裁决书签署后,副书记员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副本,书记员应在完成后最迟7个工作日内将副本寄往各方。 g.上诉 上诉应当在当庭宣判之日起或收到缺席裁判通知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最高法院提出,否则,裁决将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上诉方须通过地方法院下设的劳动争议法庭副书记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 B撤诉 在被告未作出答复前,原告可以是随时撤诉;在被告答复后,只有经被告同意才能撤诉。在我国只要原告没有提起反诉,被告可以随时提起撤诉。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各省都有设立。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由首席法官和法院组成。首席法院由总统根据国会提名任命,法院由首席法官和司法部长推荐,经国会提名后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醍醐的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申请。 2、行政法院 印尼行政法院种类很多,主要用于裁决各种有关行政性的争议。主要包括: (1)税务审议局 税务审议局主要处理个人因政府税务机关征税不当或派税过多而提出的指控。 (2)土改法院 (3)住房事务委员会。依照印尼法律规定,普通法院不受理有关住房和建筑物使用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争议由住房委员会处理。 二、仲裁和备选纠纷解决(ADR)制度 (一)仲裁与被选纠纷解决的含义 根据该法的规定,仲裁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普通法院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仲裁协议必须是一种书面协议,可以是纠纷产生前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产生后当事人达成的单独仲裁协议。 备选纠纷解决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的机制,例如协商、谈判、调解、调停或专家评估的方式在法院外解决。 如果签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管辖。(何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1、备选纠纷解决的程序 不是刑事性质的纠纷或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当事人放弃通过法院诉讼而是善意用备选纠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来解决。具体操作如下: (1)通过ADR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需在14日内召开大家参加的直接会议解决,并将结果制作成书面协议。 (2)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签书面协议,在一个或多个专家顾问或一个调解人的帮助下进行解决。 (3)如果(2)的方法在14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ADR机构任命一个调解人。调解人任命后,应在7日之内展开调解。调解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解决结果应制定书面协议,交由各方在30日内签字。该协议对于有关当事人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拘束力,须善意履行。在签字完后30日应向地区法院登记。登记以后30日内,协议规定的内容应完全执行完毕。 (4)如果(3)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可以将纠纷提交一个仲裁机构或特别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2、商事仲裁制度 (1)仲裁主体、条件 1.仲裁主体 印尼国家仲裁委(BANI)是印尼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为商事仲裁的主要主体。 2.仲裁条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他们之间将会产生的分歧或可能产生的分歧交由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由公证员起草,制作成公证书。如果发生纠纷,仲裁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使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开始适用仲裁程序。仲裁通知至少应明确包括下面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应适用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纠纷的对象、索赔的根据和数量、希望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员数量,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人可以提出仲裁员的数量,但必须是奇数。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该签订由各方签字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纠纷的对象;(2)当事人的全称和住所、住址;(3)仲裁元的全名和住址;(4)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地点;(5)秘书的全名;(6)纠纷解决的期限;(7)仲裁员愿意担任仲裁员的 声明;(8)纠纷各方愿意承担所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必须的开支。没有包含以上内容的书面协议是无效的。 (2)仲裁庭的形式 仲裁庭可以采用独任制和三人制。独任制需双方当事人就此单程一致。三人制,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两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该两名仲裁员共同选任,该第三民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独任制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有资格被任命为独任仲裁员的人选的建议,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建议之日起14内,当事人双方并未就独任仲裁员的任命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指定独任仲裁员。 (3)审理期限及延长 仲裁审理纠纷应当在合议庭成立之日起180日内审理终结。当事人双方同意或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延长审限。根据1999年《印尼仲裁与争议解决法》第33条、48条,仲裁员或仲裁庭有权决定延长其任期:当事人于特殊情况下提出此申请;存在临时裁决或中间裁决;为审理需要,仲裁员或仲裁庭认为此种延长有必要的。 (4)仲裁裁决的执行 1.国内仲裁 仲裁裁决做出后30日内,仲裁员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向地方法院提交仲裁原件或真实副本备案登记。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的法律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自愿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发布命令执行。法院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应按执行民事案件判决的方式执行。 2.国际仲裁 印尼于1981年批准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印尼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是:(1)仲裁裁决必须是就商业纠纷所作出的裁决;(2)仲裁裁决的承认基于互惠的原则。 雅加达地方法院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地方法院。 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2004年1月14日印尼发布了《劳动争议解决法》,于2005年1月14日生效实施,该法适用范围:解决雇主、企业或者集团与职工或职工团体之间因意见分歧而产生的纠纷。对于社会机构之间和拥有管理人员并出钱雇用他人的非企业单位之间出现的劳动争议。 1、纠纷的范围 劳动争议纠纷包括权利纠纷、利益纠纷、结束劳动关系纠纷和同一企业内部职工团体之间的纠纷四种。其中权利纠纷是指由于权利没有兑现或而引起的纠纷,起因于对各种权利规定、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或合作协议的兑现或领会有偏差。利益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在制订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或合作协议的劳动条件时或改变上述条件时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结束劳动关系是 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结束劳动关系时,有各方意见不一致引起的纠纷。职工团体之间的纠纷是指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职工团体之间由于在团体、会员、实施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上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2、纠纷解决方式 (1)双边会谈 双边会谈是指职工、工人或者工人团体与企业或雇主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进行的协商。 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必须首先通过双边会谈来解决纠纷。只有当通过双边会谈不能解决纠纷后,才能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不能未经过双边会谈就以其他程序解决。通过双边会谈解决纠纷,在会谈开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解决。会谈如果取得积极进展应当签订共同协定,共同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该协定应向共同签署的地方法院下设的劳动争议法庭进行登记。 若在30日内,其中一方拒绝会谈,或虽然会谈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边会谈应被视为失败。若双边会谈失败,其中一方或双方应向负责地方劳务的机构提交纠纷记录文件,并附上曾通过双边会谈努力解决的证据。对于未附上的,负责地方劳务机构应将纠纷记录文件归还纠纷方,后者应在接到文件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补交证据。 双边会谈的要求:各方观点;结论及会谈成果;会谈各方签名及日期。 (2)调停 劳动争议调停指通过协商由中立的一个或几个调停人作为中间人,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停。当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双边会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的,负责地方劳务的机构如收到一方或各方有关发生劳动纠纷的文件后,应当向纠纷各方征求通过调解或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见。若7个工作日内纠纷各方未能就选择通过调节或仲裁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负责地方劳务的机构应将纠纷交由调停处理。调停人应在收到解决纠纷申请后最迟7个工作日内做好纠纷原因调查,并立即召开调停会。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停工作。 调停人可邀请证人或者专长或鉴证人出席调停会,该部分人有权接受一定数额的路费和膳宿费补偿。调停人还可以要求某些人作出说明,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示账本和信件。 经调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或调停人出具书面建议书后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建议书后10日内表示赞成(10日内未按要求表态的,视为拒绝),该协议或建议书经双方签署协议仍需向法院登记,登记后该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调停未能达成有效的协议或建议书的,则各方可以上诉地方法院下设的劳动争议法庭请求解决。 (3)调解 调解由在县、市劳动机构注册的调解人负责纠纷处理,调解与调停的程序相同,两者在适用上只能选其一,即选调解则无调停,调停则不调解。 (4)仲裁 印尼不强制要求劳动仲裁前置,劳动仲裁程序一般为首先双方自愿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然后双方分别从仲裁员中指定仲裁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和解失败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人 劳动争议仲裁人是指各方从部长确定的仲裁人名单中挑选出来的一个或几个仲裁人。仲裁人的工作范围涵盖整个印尼国内,可以在整个国内以仲裁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 ?自愿仲裁 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须经各方同意,必须在仲裁协议书上明确表示。仲裁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纠纷各方的全名及地址或住址;(2)纠纷主要事由;(3)各方同意的仲裁人的数量;(4)纠纷各方的表态,即服从并执行仲裁;(5)协议书签订地点、日期及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 ?仲裁人员的选任 选择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个仲裁人或多个仲裁人(但最多为3个)。如果各方不能就仲裁人员选任达成协议,那么就由法院指派。选择仲裁人员后需签订指派仲裁员协议书,该协议书至少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仲裁人不止一个,则上述协议书原件应归仲裁委员会主席所有。 ?仲裁期限 纠纷的调查工作应当在指定仲裁人协定书签订后最迟3个工作日内开始。仲裁人应当指定仲裁人协定书后最迟30个工作日内解决劳动争议。在各方同意下,仲裁人有权延长解决纠纷的时间,但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时间至多14个工作日。 ?不公开仲裁原则 仲裁人和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工作不公开进行,但仲裁人或仲裁委员会应公布有关在调查和仲裁会上的调查活动和过程。另外如各方一致要求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代理人 在仲裁会议上,纠纷各方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但代理人必须持有特别委托书。 ?仲裁和解 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由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制定和解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并在签署地的地方法院下设劳动争议法庭登记备案后生效。 ?仲裁会议 在仲裁会议上,各方均有机会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证据说明,仲裁人或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各方在规定时间提供表的书面补充说明。仲裁会议可以要求证人或专家。提供证词前,证人需按各自的宗教信仰仪式起誓。纠纷当事人邀请费用由邀请方承担,仲裁人或仲裁委员会邀请的费用,由各方承担。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形式与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契约、惯例、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仲裁决定一旦作出,对各方都具有终局裁判的法律效力和拘束力。各方都有权向法院下设劳动争议法庭要求对未履行仲裁裁决方进行强制执行。在仲裁决议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存在:1.发现调查过程中提交文件造假;2.对方故意隐瞒对决议有决重大影响的文件;3.纠纷调查过程中,某一方施展存在非法手段影响调查结果;4.决议超越了仲裁的权限;5.决议与法律相违背各方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要求,最高法院在收到撤销申请后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五部分 印尼投资相关法律解读 一、解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2008年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2009年l月12日该法以2009年4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新法将取代施行了42年的1967年的H号法(印度尼西亚原矿业 法)。 (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 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597份)。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10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未获通过。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 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 (二)新矿法的主要内容 新矿法共26章17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则和目标 该矿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理上的公正、透明、实用和均衡发展,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矿业活动的成效和可持续性,保障国内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需求;提高矿业企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提高地方和国家来自矿业的收人;增加社会就业;保证法律的客观性。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权力划分 (l)中央政府的权限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制定法律条例、制定国家标准及指南、制定矿产开发许可证颁发的相关规则;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划定矿产潜力区;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对跨省和离海岸12英里以外的矿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政策;制定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生产征收国家非税收人的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地方矿业条例的制定工作;收集和管理全国的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件、开发情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储备区的相关信息;对开采后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指导;合理安排全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使其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2)省政府的权限 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地力,法规;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指导和解决社区矛盾,监督跨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对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收集和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 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勘探资料;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采后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提高省县/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3)县/市政府的权限 县/市政府负责其所辖地区内的矿业活动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相关条例的制定;民间矿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县内及离岸4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矛盾的调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土地复垦的监督与指导,向部长及省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等。 3、含矿潜力区的划定 矿产潜力区是矿业活动基本限定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矿产潜力区的划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综合相关政府机构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矿产潜力区分为3类:?可开采区,煤炭和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非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经中央政府授权由省政府划定;?民间可开采区,限于国内民间开采,由县/市政府划定,最大面积为25公顷;?国家储备区,是为国家战略需要,为某种特殊的矿产品(煤、铜、锡、金、铝土矿和镍)储备或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矿产潜力区。该类区域经人民代表会议批准,可转为特别开采区。在此开采矿产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特别矿业许可证。 4、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 矿业权分3种: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 (l)普通矿业许可证 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本建设、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勘探许可证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最长期限为8年,非金属矿为3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矿(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金刚石和其他宝石)为7年,石材矿为3年,煤炭为7年。金属矿面积最少为 5000公顷,最大10万公顷;非金属矿最少500公顷,最大2.5万公顷;石材矿最少5公顷,最大5000公顷;煤矿最少5000公顷,最大5万公顷。勘探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公司名称 b, 区域面积和位置 c, 整体规划 d, 投资保证 e, 投资资本 f, 活动阶段时间的延长 g, 勘探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h, 活动阶段有效期 i, 行业类别 j, 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 k, 税务 l, 纠纷的解决 m, 固定费用和勘探费用 n, 环境影响评估 采矿许可证也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10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特定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石材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煤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2.5万公顷;非金属矿为5000公顷;石材矿为1 000公顷;煤矿为1.5万公顷;放射性矿开采区的面积由中央政府划定。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a, 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都在同一县/市境内,则由县长/市长颁发; b, 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位于省内但跨县/市,则由省长获得县长/市长建议后颁发; c, 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跨省,则由部长在获得省长和县长/市长建议后颁发; 采矿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公司名称 b, 区域面积 c, 矿区位置 d, 加工与提炼位置 e, 运输与销售 f, 投资资本 g, 许可证有效期 h, 活动阶段有效期 i, 征地问题的解决 j, 环保,包括环境恢复和采后活动 k, 环境恢复及采后活动的保证金 l, 许可证的延长 m, 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n, 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 o, 税务 p, 国家非税收性收入,包括固定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 q, 争议的解决 r, 工作安全与健康 s, 矿物及煤炭的保存 t, 国内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使用 u, 采取良好的采矿经济与技术措施 v, 印尼员工的发展 w, 矿物及煤炭资料的管理 x, 矿物及煤炭采矿技术的使用、吸收及发展 普通矿业许可证的颁发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县/市,由所在地的县/市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省内,且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 市,经当地县/市长推荐后由省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经当地省长和县/市长推荐后由部长颁发。 (2)民间矿业许可证 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5年,此后可以延长。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1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5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10公顷。 (3)特别矿业许可证 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1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 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 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面积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 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8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5、权利和义务 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 税费后,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只有在进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市长。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义务: ?采取良好的采矿技术:采用良好的采矿技术,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实施: a,矿业工作安全与健康规定 b, 采矿作业安全 c, 采矿环境监管 d, 矿物和煤炭资源的保护 e, 采矿作业后的剩余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料,须经过处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后,方可排放到周围环境中。保证实施与各地标准相符的环境保护标准。 ?根据印尼会计准则处理财务;提高矿物或煤炭等自然资源的附加值。 ?协助当地居民发展致富;遵循环境承受能力。 ?在申请矿产许可证的同时提交采后复垦及环保处理计划。 ?缴纳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保证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有权指定第三方使用该项保证金执行矿区采后的复垦及环保处理工作。关于更详细的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条例和保证金条例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的矿产品应当在国内进行加工和提炼,可以加工和提炼从其他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出的矿产品;应当优先利用当地劳工、产品和服务;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按其权限呈交所有勘探及生产运营所得数据。 ?矿业企业的中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5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其细则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 此外在矿业服务方面,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矿业服务业活动的范围包括: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筑、运输、环境、采后环保处理及土地复垦;安全和卫生,以及开采和冶炼领域的咨询、计划及设备测试等。矿业服务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本地的承包商和本地劳工。矿业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其矿区使用其所属的矿业服务公司,除非得到部长允许。部长可在下列情况给以允许:在矿区没有类似的服务公司;没有相关服务业企业有兴趣提供服务。更详细的矿业服务条例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 6、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的暂停和终止 (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的暂停 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发生以下情况时,可暂停采矿活动: a, 形势受阻或形势不利导致全部或部分采矿活动停止,须向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申请。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在接收到民众的请求之后最晚30日之内,必须出具接收或拒绝的书面决定,并附上理由 b, 地区环境无法承受采矿活动的负荷,须由采矿监督员进行,或者根据民众向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的请求而进行。 暂时停止采矿活动,最多给予1年的时间,之后可延长一次,每次延长一年。暂停期限未到期之前,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如已准备好进行采矿作业,必须向部长、省长、县长/市长报告后,由其作出撤销采矿活动暂停的决定。采矿活动暂停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 暂停采矿活动的效力: ?将不会减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如因形势受阻导致停止,则许可证持有者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应尽责任暂时失效。 ?如因形势不利导致全部或部分采矿活动停止,则许可证持有者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应尽责任仍然有效。 ?如因地区环境无法承受采矿活动的负荷而导致采矿活动暂停,则许可证持有者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应尽责任仍然有效。 (2)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的终止 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将终止如发生以下情况: ?许可证被返还,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可通过书面声明将许可证返还给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并附上明晰的理由。许可证返还经由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批准及满足应尽责任义务后方生效。 ?许可证被撤销,如发生下列情况,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可由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撤销: a, 许可证持有者未能符合许可证中包含的责任义务及法律规定; b, 许可证持有者实施本法中所述的犯罪活动; c, 许可证持有者破产。 ?许可证到期,如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已到期,而并未申请延长或申请不符合条件,许可证将终止。 上面所述已终止许可证的持有者须根据法律规定满足和完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普通采矿许可证或特别采矿许可证终止的普通采矿区域或特别采矿区域可通过本法规定的机制授予公司、合作社或个。如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已终止,持有者需将其在勘探和经营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移交给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 7、国家和地方收入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缴纳属于国家和地方收入的各种税费,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人。税收包括:根据税法规定的税收、进口税。非税收人包括:固定租金费、勘探费、权利金、信息补偿费;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地方补偿费(retributions);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地方性收入。 三、印尼税法概述 一、外资有限公司(PTPMA)和常设机构(PE) 外资有限公司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遵循印尼的所有公司法和税法,而常设机构不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是外国公司在印尼开展业务时在印尼注册的办事机构。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除了红利税的区别之外,他们在税务上和当地的有限公司相同。对于中国公司在印尼投资的有限公司(全资或者合资),在向中国母公司分发红利时应缴纳分发红利的10%的红利税(根据印尼税法企业所得税第26条和中印税务协定)。对常设机构(PE)来说,没有红利税,有分支机构所得税(BranchProfitTax),即在企业所得税之后在净利润上再征的税,一般税率是20%,但根据中印的税务协定,税率减为10%。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不取决于PE是否将税后利润转移到总部,只要PE有税后净利润,即需缴税。但若PE将交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用来到印尼投资(包括自己建立有限公司,投资到当地公司等),这部分要用来投资的利润则可免缴分公司所得税。PE不可以获得印尼的进口许可,所有在进口的时候进口税(不是关税)的税率为7.5%,PT可以获得进口许可,因而进口税的税率较为优惠,为2.5%。 二、印尼的主要税种简介 印尼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扣税,进口税,关税 等。 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收入在13,2000,000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 称为纳税收入,纳税收入税率如下: 收入 税率 <25,000,000卢比的部分 5, 25,000,000-50,000,000的部分 10% 50,000,000-100,000,000的部分 15% 100,000,000-200,000,000的部分 25% >200,000,000的部分 35% 企业所得税 条款 适用范围 税率 22进口税 有进口许可的 2,5% 无进口许可 7,5% 23代扣税 红利 15% 专利权使用费 15% 技术服务 4,5% 施工费 2% 施工规划 2% 施工监理 2% 安装 4,5% 维护和改善 4,5% 银行存款利息 20% 债券利息 20% 证交所里的股票交易所得 0,1% 奖金和彩票所得 25% 26非居民 使用中国公司服务时代扣所得10% 税 25/年度报税 第一个50条 10% 第二个50条 15% 100条以上部分 30% 增值税(PPN)适用于任何可征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 增值税税率是: 印尼国内交易-10%- 出口-0% 进口-10% 增值税征税机制:使用一个税务发票(对于可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或者 税务局的批准文件。一个公司应缴的增值税是由销项增值税减去进项增值税。增 值税必须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交付,在20号之前向税务局汇报。 进口相关税率: 关税,取决于商品编码 增值税,10% 进口税:2.5%(有进口许可),7.5%(无进口许可) 与施工相关的代扣税税率有以下几种: 施工费-----------------------------------------2% 施工规划--------------------------------------2% 施工监理---------------------------------------2% 工程承包---------------------------------------2% 安装----------------------------------------------4.5% 维护----------------------------------------------4.5% 当业主向承包商付款的时候,业主代扣这些税。对于收钱的一方来说,这些被代扣掉的税在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被当作预交的税,可以抵扣。 三、需要注意的几点: 在付款的时候,一定要索要标准增值税发票,以便以后予以抵扣增值税; 进口或者用外国公司的服务时所缴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 进口时交的进口税可以抵扣所得税; 员工的出国费(出海关时交的1条)可以抵扣所得税。 补充:与我们关系密切的税务问题大体概括如下: 1、个人所得税(按出国人员在当地收入申报,即使我们员工在国内发工资当地税务局也会要求我们按一个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营过程中我们的所有收入要缴纳10%的增值税,在当地发生采购活动时,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凭该增值税发票在下一次我们缴纳增值税抵扣税款;每笔收入要预交4.5%的所得税,年末清算时多退少补,但是退税很难。 、我们如果没有在当地注册公司,资金回国时还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3 我们从国内采购物资要缴纳约15%的进口税费。 四、印尼2003年劳动法部分规定 一、印尼劳动法简介 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对劳工提供相当完善的保护,但因部分规定过于偏袒劳工方,大幅提高了劳工成本,影响印尼产品之竞争力,2006年,印尼政府决定修订该法,但因劳方强烈示威抗议,劳工法修订工作无果而终。 1、许可 印尼劳工总政策旨在保护印尼本国的劳动力,解决本国就业问题。根据这一总政策,目前,印尼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不允许引进外国普通劳务。在保证优先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作许可进入印尼。受聘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印尼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是移民局,外国人必须向印尼大使馆申请工作签证,通过雇主办理劳工部工作准证,并在抵达印尼后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等手续。 手续: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到达印尼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印尼公司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向印尼政府主管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劳工部批准;到移民厅申请签证。 申请:外国合资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须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为:(1)雇主的姓名和在印尼的地址;(2)聘用人员的姓名和地址;(3)简述拟聘用人员就任的职位、聘用期限、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4)雇主拟议或执行中的培训印尼人未来胜任该职位的计划;(5)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凡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月需缴,,,美元作为职业训练基金。(外企的外籍人员仅限于管理人员和当地不能提供的技术人员,要求外企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人员并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为此,外企须按外籍人员数量,每一位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 2、培训 培训机构及资质。员工培训公司可由政府培训机构和私人培训机构提供。其中私人培训机构必须是获得当地区/市劳工主管部门执照或经注册的单位(legal entity)或个人(individual),政府培训机构则需要以政府机构的名义在当地区/市劳动主管部门登记。因此,在选择劳动培训机构时要特别关注劳动培训机构的资质,以免因该机构不具有资质而产生法律风险。 培训地点。员工培训可以选择工作现场或培训机构指定场所。 证书及认定。公司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当选择能够获得并颁发相关证书的机构,公司自身也因在培训结束后对员工的资质进行及时的认定。 培训特殊模式。印尼《劳动法》允许公司采取学徒方式对员工进行培训。学徒方式下,公司必须与学徒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中至少必须明确学徒期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学徒关系被宣告为非法而无效,学徒将直接转为正式员工。学徒计划可以在公司内部、培训组织、其它公司、印尼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获得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学徒期间,原则上公司不需要向学徒支付工资,但是要求支付相关的伙食、交通补助。公司自己提供培训的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培训员的有效性?课程适合培训的级别?培训的结构和基础机构的有效性?培训资金的有效性。否则可能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3、试用期 在印尼,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work agreement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不能约定试用期,既是约定了试用期条款也是无效的。试用期条款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work agreement for an unspecified period of time)。试用期条 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所在市/区最低工资。另外,应明确约定在试用期间如果员工出现违反公司章程、不符合工作要求等情况,公司有权利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公司不能随意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4、工作外包 印尼《劳动法》第64、65条,明确赋予了公司以书面合同形式将工作外包权利并外包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外包工作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 外包工作可以与主要活动/主营业务分离完成。 外包工作可以是直接或间接转交交给承包方。 外包工作完全是公司的辅助活动。 外包工作不会严重生产进程。 其他部长决议规定。 承包方一定要为法人,并具有能够提供和发包方公司同样的保护和工作条件的能力。 承包方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依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方非法人且未与发包方订立书面合同的,发包方将会被认为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在工作外包时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审慎考察对方单位的资质。 5、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类型 按形式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其中口头合同是指以聘书形式成立的合同,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按劳动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work agreement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work agreement for an unspecified period of time),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工作量和固定工作期限合同。 (2)形式及书写 劳动合同形式和书写语言选择上,《劳动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形式和书写语言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即必须需采取书面形式和以印尼语书写,否 则将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合同存在印尼语和外语两种语言时,应当以印尼语为准。所以,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定要注意正确的语言选择,使用双语合同时尽量避免与印尼语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公司仅使用印尼语言书写劳动合同的权利。 (3)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由双当事人协商决定,但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双方的一致同意。?实施工作的能力和资格。?双方一致同意的工作的有效性和存在性。?合同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 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4)劳动合同的内容 书面劳动合同至少包括:?公司名称、地址和行业性质。?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职位类型。?工作地点。?工资及其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其中?、?两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以及集体劳工协议。书面合同至少需要一式两份,已经签订无经当事人双方合意不得擅自变更。 口头劳动合同至少包括:?员工的姓名和地址。?开始工作的日期。?工作性质。?工资总额。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印尼《劳动法》规定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具体规定,否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限制条件如下: 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为:?一次性工作或暂时性工作;?3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季节性工作;?与新产品、新活动或试验阶段的产品相关的工作;?不适用于不间断、持续性的工作。 合同期限的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不能超过2年。 延期或续签的限制。印尼《劳动法》赋予了公司与劳动者延期或重新订立固定期限劳动权利,但对于延期或续签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公司与劳动者延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最多一年并且要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通知劳动 者。续签要求只能在原合同届满后30日内提出,并且只能续签一次,续签合同有限期不超过2年。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日提出续签,公司只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终止 印尼《劳动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死亡。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法规、工作合同的规定、公司规章和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员工去世,他或她的继承人可以得到员工的福利; ?合同期限届满;?法庭判决或劳工纠纷调解机构有效合法的结果;?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工集体协议约定中的特定事项,例如自然灾害、社会动乱。 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股权转让、继承、赠予等导致所有权变更,则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除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公司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新的公司家应该负责满足工人/劳工的权利。独资公司来唯一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与员工进行商定后,终止合同。 另一方面,印尼《劳动法》第62条还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除第61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均权利提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单方面终止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补偿,赔偿范围为提前终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之日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 6、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制定,一般要求如下: (1)公司规章制度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员工的权力和义务?工作环境?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期 (2)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3)公司规章制度有效期为两年。 (4)在公司规章制度有效期内,公司有义务按照工会要求协商制定集体劳工协议。 (5)现存的公司规章制度将继续有效直到过期。 员工超过10人的每个公司都有义务建立一套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将在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批准后生效。已有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可以不建立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批须知 在提交公司规章制度给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审批的时候,审批最长时间为30天。 如果符合要求的公司规章制度,在30天内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没有审批,那么公司规章制度将被认为已经通过了审批。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未满足法定要求,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要书面通告公司修正其中内容。在收到修正公司规章制度的书面通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公司有义务重新上交更正后的公司规章制度。 7、集体劳工协议 集体劳工协议是以职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公司与公司内工会经共同协商制定的协议。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份集体劳工协议,且适用于公司、工会及全部员工。 集体劳工协议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职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期和生效期?各方牵涉人员的签名。 协议要用印尼语和拉丁数字撰写,非由印尼语编写,必须由专业翻译员翻译成印尼语。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应该通过工业关系争论解决方案解决。集体劳工协议的内容和更改的,公司及工会均负有通知义务。同时公司必须出资将集体劳工协议打印并分发给每个员工。 协商代表资格确定须知: 如果公司内有且仅有一个工会,该工会要获取代表资格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工会成员数量达公司员工总数一半以上。 工会通过投票获得公司过半数员工支持(未获得过半数支持的6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投票)。 如果公司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会,要获取代表资格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工会成员数量达公司员工总数一半以上。 组成工会联盟,得到公司过半数员工的支持。 各个工会成比例数量的成员组成一个协商团队。 以上规定为法律强制规定,不能约定。工会须在政府劳工部门注册,工会成员要有成员卡片。 集体劳工协议的效力: 集体劳工协议对于公司、工会及全体员工均有拘束力,均有责任执行集体劳工协议的规定。员工个人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违反集体劳工协议,否则视为是无效。如果员工个人劳动合同不包括集体劳工协议中规定的内容,那么以集体劳工协议的规定为准。 只要公司内有工会,禁止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代替集体劳工协议。如果公司内不再有工会而且集体劳工协议被公司规章制度所替代,那么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劳工协议的规定。 集体劳工协议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该内容无效。 集体劳工协议有效变更部分,是集体劳工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集体劳工协议特别约定外,其自签订之日开始生效,有效期最多是2年,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但期限不超过一年。已有协议需向劳工事务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登记。 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开始下一次的集体劳工协议的商讨。如果新集体劳工协议协商失败,原劳工共同商定要保留一年的有效性。 集体劳工协议效力不受有效期内工会的瓦解或者公司所有权的转让的影响。如果一个有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和另一个有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合并,那么集体劳工协议要给予员工更多的利益。 如果一个没有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和另一个没有集体劳工协议的公司合并,那么要使用已有的集体劳工协议直到其到期。 公司收购其他公司时,需注意该公司已有的工会以及集体劳工协议。 7、罢工 罢工的前提。劳动纠纷可由公司、员工或工会通过商议达成一致解决,协商失败可能会员工或者工会的罢工。因公司侵害员工合法权利而罢工时,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罢工的原则。工人和工会必须有序、和平、合法地罢工,避免破坏公众利益或危害他人安全。 工人及工会义务。在罢工前至少七天,工人和工会有义务向公司和当地政府书面报告,工人和工会未履行该义务而举行的罢工为非法罢工,公司可以阻止罢工在生产区域或阻止罢工的工人在公司出现。 书面通知至少应包含罢工开始和结束的日期、时间和时长、罢工地点、罢工原因、罢工联盟主席或秘书的签字或每个参与罢工并对罢工负责的主席和秘书的签字。如果罢工没有任何工会参加,罢工的组织者或负责人应在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相关政府机构在有义务收到书面通知后,发出承认收据并积极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避免罢工的出现。 政府及公司义务。有序、和平、合法地罢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允许以逮捕或拘留等形式阻碍罢工;公司不得在罢工时或罢工后代替、以任何形式惩罚或报复工人和工会成员。 针对罢工的意见及建议。印尼《劳动法》赋予了工人和工会罢工的权利,劳动纠纷不能妥善的处理将可能引发罢工,罢工除严重影响公司之正常营运外,还会对公司潜在商誉及公司形象的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尽量避免罢工的出现。 首先,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或集体劳工协议的要求,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其次,应当处理好与公司内工会以及所在地主管劳工的政府机构的关系,积极发挥工会及政府机构对员工的引导作用。最后,出现劳动纠纷,公司应当第一时间与员工进行协商,而非直接请求政府介入,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应了解公司内工会对于该问题的看法,尽量与工会达成一致或得到谅解,避免矛盾扩大化。另一方面,《劳动法》对于谈判失败或非法罢工公司有权停工,因此公司可依法、充分、合理适当的使用该权利。 8、劳动关系的解除 公司原则上不得任意开除员工,若因生产线停摆或员工不适任等因素,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如果协商失败公司只能在从劳工纠纷部门处得到决定书 后,才能开除员工。没有劳工纠纷解决部门决定书,公司和员工必须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1)绝对不允许开除员工的情形: 员工因病超过12个月不能工作,并且有医生的书面证明。 员工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义务而不能工作。 员工因履行宗教义务而不能工作。 员工因结婚而不能工作。 员工因怀孕、生产、流产或哺乳婴儿而不能工作。 员工向相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犯罪行为。 员工因工伤而永久残疾或受伤或员工在工作中生病并被医科证明恢复时间不确定。 因信念、宗教、政治倾向、种族、肤色、性别、生理状况或婚姻状况的不同开除员工。 相对不允许开除员工的情形: 员工与同一公司的其他员工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除在集体劳工协议或公司规章中约定外。 员工成立或加入工会;员工在工作时间外或得到公司允许在工作时间内或根据工作合同、公司规章、集体劳工协议参与工会活动。 公司违反以上任意情形之一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视为无效,公司须重新招聘被解雇的员工。 (2)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偷窃或夹带公司产品或资金。 提供虚假或伪造信息并导致公司损失。 在工作场所醉酒,食用或散布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能上瘾的物品。 不道德或下流、猥亵的行为或在工作场所赌博。 殴打、胁迫或恐吓其他员工。 唆使其他员工实施违法行为。 有意或无意地破坏公司财产,并导致公司损失。 在工作场所中,有意或无意地使其他员工受到威胁。 泄漏公司机密。 其他判决5年或更多年限地有期或无期徒刑地犯罪行为。 以上情形,公司需要提供员工被当场抓住、员工承认其行为或公安部门的报告并且有最少两个目击证人的证据。 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员工自愿辞职并提前30天提交申请书。 员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没有递交附有效证明的书面解释,并且公司已书面召唤其两次,员工将被认为是自动辞职。 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公司规章或集体劳工协议,并且公司给予了第1、2、3次警告信以后,公司可以解雇员工。每次警告信有效期为6个月,除在劳工合同、公司规章或集体劳工协议中另有约定外。 二、个别释意: 1、离职金:9个月工资; 2、罢工:劳工因反对公司政策而举行罢工,雇主仍需支付罢工劳工工资,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必须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如果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工即为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工人进入工厂并可不必支付罢工工资; 3、工作时限:每周40小时; 4、离职补偿:对于自愿离职或触犯刑法的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但需支付劳工累积的福利金。 5、童工: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3小时为限。 6、临时工:合同临时工以3年为限; 7、休假:连续雇佣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受2个月的特别休假(但服务满第7年及第8年时,开始享受每年休假1个月,但在此2年期间不得享受原有每年12天的年假。另,特别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 8、2009年印尼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8美元,可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注:印尼的平均工资在亚洲各国中为最低的。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也有很大区别,例如石油业的工资比农业的工资要高得多,首都市区的工资也比爪哇城郊高得多。以下仅供参考:1、2010年,耐克公司和其承包商在全球52个国家的1000家工厂,雇佣了80万工人。印度尼西亚是仅次于中国和越南的耐克第三大生产基地,按耐克的规定,公司必须至少支付所在国家的最低工资,在印尼是每月122美元,是亚洲最低水平)2、据法新社2011年7月4日消息,7000多名印尼巴布亚岛的矿工于4日起举行为期一周的示威活动,要求雇佣他们的美国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矿公司提高工资待遇。科技的日新月异,一些矿工通过互联网搜索而赫然发现,他们所得到的待遇远远不如其他国家的同行。其中一名罢工者温德斯就表示,他们所领的薪水只有每小时1.80美元。他说:“这只不过是其他国家的公司付给员工的十分之一。”(1.8*8小时*22工作日=316.8美元) 3、印尼实行工人区域最低工资制,雅加达和巴丹岛最低工资额最高】 9、印尼的社会福利: (1)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照顾员工的健康及福利由雇主自行负责。1977年,政府推行工人保险计划(ASTEK),雇佣超过25人,每月支付的薪金超过100万盾的私营和国营公司,都应加入ASTEK计划。 5-06-24汇率为:1人民币元=2139.7619印尼卢比;1美元=13283【注:201 印尼卢比。】 (2)印尼的社会保障项目覆盖率最低,各种保障项目只覆盖了印尼总人口的9%,仅占总劳动力的20%,其中有53%是公务人员和军人,进入社会保障的最佳途径是就业特别是在正式部门就业。正式部门的职工才能享受以正式工资为收入依据的非储蓄性的社会保障。由于缺少档案和稳定的工资收入记录,非正式部门的劳动力无法进入正式的、以工资为基础的税收或保险交纳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部分 印尼贸易投资注意事项 一、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 中国企业到印尼投资首先应该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由于法律环境复杂,中国企业到印尼开展投资合作依然要坚持守法经营,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依法保护权利,履行义务。处理关键法律问题,还要聘请专业律师。 二、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 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注册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较长;虽然印尼政府2007年修订了《投资法》、《公司法》,并完善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以促进和吸引外国投资,但执行效果仍不理想;企业注册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公证员、投资顾问等专门人员代为办理,但要注意甄选和审核,纺织法律文件及手续出现瑕疵。 三、适当调整优惠政策期望值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印尼政府出台了一些投资鼓励政策,但力度并不大。2007年印尼《投资法》,明确规定平等对待内外资,中国企业要调整对优惠政策期望值,不要误以为印尼也会给予外资很多超国民待遇。 四、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印尼的税收体制比较复杂,企业的税收成本比较高。2008年7月,印尼国会通过新的《所得税法》,调低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新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印尼税法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有税收优惠,还有其他产业税收优惠措施等;中国投资者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降低税赋成本。 五、有效控制工资成本 印尼的工资成本整体来说相对较低,但由于《劳工法》对于劳工保护规定比较苛刻,对于资方比较不利;如果职工离职,要支付离职费或者补偿金,即使工人罢工,只要程序合法,也要支付薪水。中国到印尼投资要了解当地劳工法关于工资和保护劳工权益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 六、贸易方面 印尼市场环境整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在印尼开展贸易活动必须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结合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规避风险。 七、注意合作伙伴和中介问题 在印尼华人数量众多,相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使很多中国企业更愿意通过华人来开展经贸合作,华人中介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印尼华人中介良莠不齐,恶意欺诈等损害中国企业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良好的合作伙伴或中介是顺利开展业务的重要保证,中国企业要广泛调查,认真研究,慎重选择。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政府管理水平 印尼政府的腐败问题值得关注。据世界银行估计,印尼大约每年有7至21亿美元的基础设施采购资金被贪污。此外,印尼大多数政府机关办事效率较低、服务意识薄弱,缺乏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的意识和便利措施。 2、劳动力状况 印尼适龄劳动力约有1.3亿,劳动力充足。目前有810万劳动力处于完全失业状态,半失业的有大约3600万。当地劳动力生产效率较低,缺乏高知识、高技术人才及熟练工人。 印尼相关政策倾向保护本国劳动力,如印尼的劳工法过分保护工人的权益,最典型的是工人不管以什么原因离开企业,企业都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在印尼的民主化改革进程当中,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势力日益强大,与资方发生的矛盾与日俱增,由此导致的罢工和游行经常发生,使投资方遭受损失 3、外籍工作人员签证办理手续较为繁琐,费用较高,通常通过中介办理。 主要程序如下: 企业须具备经由印尼劳工部批准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主要包括外派人员数量、职位、组织架构等。外派人员仅限于管理职位或当地不能提供的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岗位须由当地人员担当。在企业1-3年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获批后,方可开始聘用外籍员工。 在印尼移民局办理临时居留签证(VisaBerdiamSementara,VBS)。 在印尼驻中国使馆领取VBS。 持VBS进入印尼后,须在两周内到以下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去移民局办理KITTAS(外籍人员身份证件)和多次出入境准证(如需要);去劳工部办理工作准证及其他文件。 KITTAS、工作准证和其他文件需每年办理延期手续,每半年办理多次出入境准证延期手续(视需要)。另外,企业须按外籍人员数量,每人每个月交纳 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缴纳该费用是办理工作准证的必备条件,培训费 交至劳工部,名为“工作技能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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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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