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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案件移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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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案件移送制度的思考关于税务案件移送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大量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后真正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却很少,难道是这些涉税案件都达不到立案标准吗,其实,翻开这些案卷,情况并非如此。那么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多的是流于一种形式。 一、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基本情况 什么是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要明确这一概念,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税务违法行...

关于税务案件移送制度的思考
关于税务案件移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大量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后真正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却很少,难道是这些涉税案件都达不到立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吗,其实,翻开这些案卷,情况并非如此。那么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多的是流于一种形式。 一、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基本情况 什么是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要明确这一概念,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我们知道所有的涉税犯罪行为都是税务违法行为,但是税务违法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两者的区分在立法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数量上的差异。例如,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如果所偷税款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款总额的10%以上才能认定为偷税罪,由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反之,如果纳税人达不到这1万元和10,这两个数量标准,就只能认定为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罚款;第二种情况是质的差异,具体来说,税务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情节的严重性、主观恶性等形成了税务违法行为的“质”。例如,《征管法》第67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情节就是关于“质”的规定,情节的轻微与否就是区分税务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的“分水岭”。第三种情况是量和质并重的区分,例如,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此规定中,“两次”偷税是“量”的规定,“再次偷税”就是“质”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再次偷税的数额在所不论,但这表明纳税人主观恶性较重,非予以刑事处罚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 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是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一种制度。具体包括移送案件的时间、标准、程序、处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和义务、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责任追究等内涵。可是,这些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却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这不仅造成了各地的做法不统一,而且放纵了一大批税务违法犯罪分子。 二、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现状的成因分析 第一、欠缺专门的法律规定。翻开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统一具体规定的寥寥无几。其具体的参照标准只有2001年7月国务院出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可是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比如,它没有规定移送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只有在税务机关给案件定性后才能知道是否达到移送标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税务机关查完后才移送。 这里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为确保税务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一些重大的、复杂的涉税违法案件,往往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那么这能否就说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呢,其次,税务机关作为定案的证据,公安机关能否作为他们定案的证据呢,我们知道行政处罚的证据要求没有司法证据那么严格,所以就实践中来说,行政惩罚的证据在司法环节一般不被运用,这也就大大增加了办案成本。最后,对于移送后税款、罚没收入的问题,《税收征管法》规定,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部门追缴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入库。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部门追补的税款何时、何环节缴国税部门入库。国税部门对移送案件应在何环节办理结案,国税部门应当怎样对司法部门追缴的税款、罚款进行监督管理,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也就造成了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流于形式。 第二、就目前实践来说,移送标准定得太低。《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处理案件达到以上两个标准,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实践中,这条规定的实际效用并不大。以我们第一稽查局为例,06年上半年,查处150多件案件中就有60多件要移送,移送比率如此之高,公安机关没有这么多的精力来处理如此之多的案件。另外,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注重对纳税人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达到移送标准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工作,而忽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工作。这样一来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造成纳税人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容易发生不思悔改继续偷税的恶劣行为。二是造成税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应追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三、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监督不力。我们在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达到移送标准时,移送了公安机关。但少数公安人员,在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使下,把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接收作为权力寻租,拖延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有的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不报捕而“以罚代刑”,甚至将税款变为罚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由于对税务、公安机关查处、移送、接收、审查、立案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加之有的公安、税务机关与执法人员认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干预了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对检察机关调取侦查材料,询问当事人采取不配合态度,消极抵制监督,这就更使检察机关难以发现和获取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立案监督线索。因而,检察机关对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三、解决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第一、对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作出专门规定。有关资料表明,税务机关在涉税案件移送中,普遍存在移送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事实、定性处理产生异议,因而退查或不予立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税收法律法规认定标准与司法认定标准存在政策上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现行税务法律体系与刑事法律体系之间,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不少规章与规章之间还存在着矛盾。所以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制订《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具体规定移送案件的时间、标准、程序、处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的职责和义务、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责任追究等。其实,有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已经制订了专门规定,如山东省制订了《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贵州省制订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及移送实施规程》等。该制度与实施规程对案件移送的受理与管辖、移送标准与程序、案件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重点明确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理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应当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移送而未移送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举报。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制订一部统一的《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将对解决多年来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加大惩治涉税犯罪力度,净化税收环境,推进依法治税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提高移送标准。从表面上看,这可能降低了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可是从实质上来说,却恰恰提高了法律的威摄力。因为移送案件一多,司法机关由于人员、资金、任务繁重等问题,都限制了对移送案件的查处。同时,刑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从制定时的经济环境来考虑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标准作相应的提高也是在情理之中。 第三、建立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我们知道,要让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光靠税务机关的一家之力,很难达到应有的成效。所以税务机关必须和公安、检察、法院一起分工协作。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税务机关对是否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日内立案。对于税务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税务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并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对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税务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检察、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涉税犯罪审查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在税务、公安、检察、法院依据《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和整合金税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及税案侦查信息; 实现税务、公安、检察内部连网,搭建操作简便、处理互动的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增强税案取证移送、立案侦查情况的透明度。 作者单位:常州市国税第一稽查局 (责任编辑:刘雪梅) 《江苏国税调研》 ?关于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思考(06-01 08:38) ?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涉税政策探讨(06-01 08:35) ?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06-01 08:12) ?税务机关无缝化管理初探(06-01 08:10) ?建立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的基本途径(06-01 07:53) ?关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初步思考(06-01 07:51) ?简化优化流程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06-01 07:50) ?强化行业评估 提升征管质量(06-01 07:48) ?加强国税机关作风建设的思考(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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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在作出处罚前~发现查办的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稽查部门应当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在3日内报同级税务局局长审批。同级税务局局长应当自接到《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稽查部门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行政处罚后移送。对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移送~或者未能发现构成涉嫌犯罪而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发现的~稽查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3日内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报同级税务局局长审批~同级税务局局长应当自接到《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稽查部门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4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涉税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四、移送材料 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处罚前移送 涉税案件移送书, 1. 2.涉税犯罪初步调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 3.其他有关涉税犯罪的材料。 ,二,处罚后移送 1.涉税案件移送书, 2.有涉案物品情况下的涉案物品清单, 3.案卷正卷,或副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定案证据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4(其他有关证明涉税犯罪的材料。 ,三,移送材料的说明 1.前述所说的定案证据~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依法搜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移送证据不限于本条所列~本条所列也不是各案必备证据。 2.前述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指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物品,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后所做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不需要由有关部门或机构鉴定。 3.前述《税务稽查报告》指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经过稽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做出的结论性评价。对涉嫌偷税的案件~《税务稽查报告》中应当载明偷税的比例并详细说明计算过程~偷税比例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要求执行~计算偷税比例中的分子、分母的数据 应当是国、地税应纳税额的合计数~国税或地税在向地税或国税提供数据时~应当出具所辖税种在对方所查期间内应缴纳的按税种区分的税额书面证明并加盖税务局公章~提供偷税数额的数据还应当出具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税务稽查报告》复印件~已经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出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税务局公章。 4.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应当移送原件或原物~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移送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相。 五、移送手续 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双方应当即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作移交或接收的意思表示。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的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不得以证据不足、证据不充分等理由拒绝在回证上签字、盖章。 六、审查处理 1. 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后~对于移送材料中的有关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的~在高检会[2006]2号文规定的10天时限内可以自行初查或通知税务机关配合~通知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配合。 2.由于税务机关移送案件中的证据不足~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补充或完善等原因~公安机关据此认为被移送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3日内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同时退回案卷材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再行组织调查~经补充相关证据后~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应当根据本通知再次移送。公安部门决定立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税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它规定问题 1.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未处罚案件后~在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之前~或者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未得到正式答复之前~税务机关不得再根据与移送案件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对该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经常性的信息互通机制和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案件移送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税务机关负责召集~并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3.本通知是针对税务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的明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4.本通知中所称“日”指工作日。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之日正在办理的涉税案件移送事宜~适用本通知。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当前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华网福建国税之窗 2005-06-27 17:38:31 “7.26”黑龙江、天津、河北等地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浙江长兴“1.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涟水“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案; 浙江杭州“12.4”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深圳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 福建“9.03”骗税案;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偷税案;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偷税案;深圳市廷苑酒店偷税案;四川成都“8.15”非法制售假发票案;“9.21”湖北省松滋市国税局街河市税收管理员杨松伤害案等一系列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于2004年不断涌现,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税收法治环境遭受极大破坏。随着案件根源追溯,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接收、处理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监督失察的问题再度凸显。笔者认为完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税务、公安、检察、法院间的协作机制,杜绝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现象业已成为税收法治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4年全国县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共立案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52.3万件,结案52万件;其中查处百万元以上偷骗税案件3360件,查补税款103亿元。尽管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失职、渎职现象突出。税务违法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 特殊性,一般是先由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多少。实践中,有些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负有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职权的税务人员,因受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驱使、权力寻租、税务违法犯罪涉案证据灭失,案件移送成本大且手续繁杂,或迫于当地政府压力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税务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推延移送,甚至将行政处罚越位代替刑事处罚了事,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立案困难。 (二)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吃税” 严重。虽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为达到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把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接收作为权力寻租,主观上拖延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做出“以罚代刑”,甚至将税款变罚款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碍了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尽管2001年7月国务院出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法律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四)检察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处理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 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税务征管活动中,检察机关由于对税务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因而对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五)税务与公安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与接收,日常工作中往往注重对刑法第201条规定的纳税人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达到移送标准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工作;而忽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工作。这样一来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造成纳税人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容易发生不思改悔继续偷税的恶劣行为。二是造成税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容易发生被追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对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税务行政执法和公安、检察、法院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从如下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税务、公安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税务、公安执法人员往往是顾及一方而不及其余。致使税务、公安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税务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税务、公安执法人员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接收应该移送、接收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作为,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对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与移送是税务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 人。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税务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可能不服税务行政处罚而启动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税务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执法与司法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从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目前税务、公安机关对税务违法犯罪各地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标的不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信息不共享,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与接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税务、公安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涉税违法犯罪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具体运作,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税务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 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一)建立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一要明确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的受理与管辖、移送标准与程序、案件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二要明确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理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和义务。在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中,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检察、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涉税违法违章案件审查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建立涉税案件备案制度。在各自职发挥能作用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与整合金税工程、ctais工程及税案经侦信息,搭建操作简便、处理互动的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 (二)完善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 要跟踪监督,对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税务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迁就,从而在根本上杜绝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作者:湖北省监利县国家税务局 甘保宏) 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一公司涉嫌利用假账偷税,且偷税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该案移送前是否需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问题上,稽查局内部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该案不该先作税务处理决定。理由是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纳税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故该案应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侦查结束后由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判定是否经由司法程序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如不需提起公诉则再由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处罚。持此观点的人还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对其作出处罚,而后司法机关又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理由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在移送前应将其应缴未缴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妥当。根据以上案件情节,偷税适用《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从这条 的规定来看,对行为人的处罚仅仅是刑罚方面如判处有期徒刑或是罚金等等,并没有涉及税款及滞纳金的问题,故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没有同时判处追缴税款和收取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为了避免对偷税者无法追缴税款和收取滞纳金,应先由税务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先追缴税款和收取滞纳金。这一做法在刑法中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第212条规定:犯本节第201条~第205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处理除了追缴税款、收取滞纳金外还要并处罚款。税务机关在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处理的时候,会与刑法对该行为所处的罚金发生竞合。两部法律对同一事物的处理都是并处条款,即在《税收征管法》中要求追缴税款的同时并处罚款,在《刑法》中处以人身罚的同时处以罚金。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能对行为人的同一行为作性质相同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故在刑事判决中罚金的数额可相应扣减在税务处罚中已缴的罚款。 责任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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