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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论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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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论媒体审判论“媒体审判" 宋国+ 近年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发展成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另一方面,随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呼声日益高涨,以及二者在个案审判中冲突的加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媒体审判”的探讨再度掀起了高潮。 综观现有的对“媒体审判”的讨论,“媒体审判”一词尚未形成一个严谨的理论范式,[1]这也正是学界和实务界对“媒体审判”褒贬不一的...

宋国,论媒体审判
论“媒体审判" 宋国+ 近年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发展成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另一方面,随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呼声日益高涨,以及二者在个案审判中冲突的加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媒体审判”的探讨再度掀起了高潮。 综观现有的对“媒体审判”的讨论,“媒体审判”一词尚未形成一个严谨的理论范式,[1]这也正是学界和实务界对“媒体审判”褒贬不一的原因之一。本文无意为统一“媒体审判”的定义而进行徒劳的语词逻辑论 《司法研究》编辑委员会编.司法研究2011年第2卷总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2.02. ·宋国,吉林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法学博士。1]学界对“媒体审判”的定义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价值否定性定义,此类定义中的语词已蕴含了对“媒体审判”的否定性评价或责难:如“媒体审判”,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媒体审判”是公共传媒的新闻报道或评论不当地侵入司法领域,从而形成“舆论审判”,影响司法裁判的现象;“媒体审判”是指那种当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结果作出最终处理时,各种新闻媒介竞相跟踪报道并通过评论形成媒体自己的预断性结论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度关注与共鸣.由此对司法机关裁判态度形成极大影响的情况。二是价值肯定性定义,此类定义的信息传达功能则与前一类定义完全相反:如“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对案件、案情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监督法院做出公正裁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此外,也有些价值中立性的定义:如“媒介审判”是指特定事件因其具有新闻价值进入媒介视野并借助媒介形成倾向性影响力而影响司法审判结果。参见张英霞:…媒体审判’的防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85页;万志鹏:“论‘媒体审判’对司法的影响——以湘潭‘黄静’案为视 《司法研究》编辑委员会编.司法研究 2011年第2卷总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2.02.体”到“司法”的作用路径,对其进行略带实用主义关怀的理论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并试图开掘出某些对策性和法理学研究上的意蕴。当然,为论证的需要,本文也将引证并枚举少许个案作为参考,虽然这类个案的枚举无法避免“休谟的归纳诘难”。因此,文中的“媒体审判”仅指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结果作出最终处理之时,媒体通过报道、评论等行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在这一不具价值或道德倾向性的界定下,本文将试图回答被许多人当作讨论“媒体审判”的前设或针对“媒体审判”的当然对策,但却可能未曾充分思考或论证过的几个理论问题:媒体的审前报道是否对审判人员出具司法意见构成影响,其影响有多大;如前一个命题为真,那么审前报道影响审判人员,进而形成“媒体审判”的路径有哪些;根据前一分析所得到的类型化路径,防范——如果需要防范的话——此类“媒体审判”的进路有哪些,在严格的实用主义成本收益价值观的审视下,这些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进度是否可欲? 一、“媒体审判”的现实图景 在我国,“媒体审判”现象从诞生便一直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而且从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个案来看,媒体的审前报道确实有意无意地向司法审判施加了影响。近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个案中,如“张金柱案”、“张二江案”、“蒋艳萍案”、“马加爵案”、“刘涌案”等,从案发到审结的整个过程中,媒体的影响似乎不可忽视。 案例一:名噪全国的“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一开始便被打上了“舆论监督”的标签。在审前传媒铺天盖地的“喊杀声”中,司法机关最终亦作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张金柱临刑前哀叹道“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连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 案例二: 曾担任湖南省建筑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的蒋艳萍,因涉 嫌经济犯罪,于2001年3月20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涉嫌贪污受贿案,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以“湖南女巨贪庭审直击:蒋艳萍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湖南女巨贪蒋艳萍受审——法庭上也涂口红展示魅力”为名的各种报道充斥于各大媒体、报刊。更有媒体发表以“财与色双管齐下——湖南第一女贪官升迁之路”为题的报道,文中多次用到“二奶”、“勾搭成奸”、“财色攻关”等启示性、导向性的语词。 案例三: 刘涌案是在论及媒体舆论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时,很多人都曾提及的代表性个案。刘涌案不仅审理过程“一波三折”,[2]在审理期间,更是受到了媒体的特别关注。在刘涌被二审法院改判死缓之后,各种报道更是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反响,2003年8月22日,李曙明在《外滩画报》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的改判,“该文章一经发表,即被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众多网友纷纷跟进质疑,仅在新浪网的讨论区,短短几个小时内,就有好几千网民就此事发表评论,其中大多是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质疑。紧接着,《南方周末》等媒体陆续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在互联网上,甚至有网友发出‘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评论”。 除以上三则案例之外,我们当然还可以枚举更多广受民众关注,备受媒体评判的案例,这不能不归功于当前媒体形式的多样性,当然这也有可能表征着我国民众的“司法参与”意识在不断地提高。但需要我们注意或反思的是,这类个案——经媒体的审前报道形成一股倾向性社会舆论的个案——真的能够证明“媒体审判”的存在吗?换言之,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出具的司法意见真的受到媒体报道或评论的影响了吗?如果有,那么其受影响程度如何?我们绝不能因对于某一个案的最终司法处理决定与媒体的审前报道或具倾向性的评论一致就当然地得出“媒体审判”的结论。因为“施加影响”并不等同于“受到影响”。从“媒体舆论”到“司法审判”的两端之间还存在诸多媒介,共同形成了一个单向的影响链条;至少特定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媒体”对于“审判”发生作用的必经的,但却具有能动性的媒介之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确有可能会受到媒体的影响,但在“媒体审判” [2]刘涌案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最后又由最 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这一流行话语下人们常常会忽视的另一种可能的情形是,案件的主审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谱系,按照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参照自己的正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恰好与媒体舆论的倾向性道德评判形成了一致。因此,仅因为司法审判结果与审前的媒体舆论相一致,就得出“媒体审判”的结论,是一个贸然的推理。至此,对于“媒体审判是否存在”的经验性论证遇到了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因为审判是否真的受到了媒体舆论的影响,只有案件的主审法官才会知道,或者他/她也并不能断定自己作出的司法意见是否受到了媒体的影响。法官出具司法意见时的心理状态,我们无法知晓,即使得知也无从验证其真伪。 或许,我们可以换一种进路,通过严谨的逻辑推导判断“媒体审判”的存在与否,即媒体舆论对法官独立审判是否确实造成影响。在心理学行为主义与现实主义法学的司法逻辑中,“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乃是对各种有关的外部刺激的机械反应的综合”。S(刺激)×P(个性)= D(判决)[3]这一公式被审判心理学家定义为法官审判公式。其中,个性是“使个体的行为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并且区别于相似情境下其他个体行为的比较稳定的内部因素”。因此,在特定法官个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外部刺激就作为法官作出判决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不可忽视地对法官的最终决断起着作用,无论这种刺激的内容为何,不论这种刺激的强度如何,也无论其刺激方式为直接还是间接。这种刺激主要意指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很长的一个过程中接受的各种信息的刺激,包括来自各权力机关的途径繁多的压力、与当事人互动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一系列与审理相关的信息,当然亦包括媒体舆论,无论其是媒体化的公众舆论,还是民主名义下的媒体舆论。虽然从逻辑上我们不能排除部分法官通过自己的个性将媒体舆论的刺激排除在上述审判公式之外的可能性,但司法的规则之治、统一性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排斥法官的个性化审判,这一特点在大陆法系司法体制中尤为明显,我国亦然。而且我国司法的政治性和司法机构的行政化设置,更是进一步削弱了法官的个 性因素在审判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司法为民”、“民主司法”等宏大且强势的话语下,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将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因此,尚待验证但根据我们的常识性认知能够得出的一个合理推断是,媒体的审前报道确实可能对法官的审理造成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会随着媒体话语权的放大而不断加深。 二、“审前报道”到“媒体审判”的逻辑 前文述及,媒体的审前报道确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的最终决断,而且这种影响的大小与媒体话语权的大小正相关。在这一尚待学界继续考证的命题下,下文将分析,媒体的“审前报道”如何进入司法,进而形成“媒体审判”。为了将“媒体审判”得以形成的路径更为清晰地展现于读者,亦为了分析更为周密,下文将根据“审前报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直接与否为标准,对“媒体审判”的路径进行类型化处理,尽管笔者相信现实中呈现为具体个案的“媒体审判”,无一不是媒体舆论通过多种直接或迂回的路径影响到审判人员决策的结果。一种路径,本文称为内化己心式路径,在这一路径下媒体“审前报道”中的信息为审判人员所认同并使其形成与媒体的倾向性舆论相一致的同向性自我判断。司法判断是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形成认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外界舆论信息会对审判人员产生一定的刺激,进而影响法官的司法认知。当然这种舆论信息的刺激中或许有一部分——如果舆论信息真实且其隐含的情感因素为中性——会对审判人员司法理性的发挥起到节约调查成本意义上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法官处于一个审判的“情景模糊”之时,舆论信息的刺激就很有可能使得审判人员形成心理学意义上的两种认知偏差。首先,是首因效应(亦称“第一印象效应”)带来的认知偏差。心理学研究发现,第一印象能对人的社会知觉产生较强的影响,并且在对方的头脑中形成并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在信息呈现顺序中,首先呈现的信息比后来呈现的信息在印象形成中有更大的权重。当不同的信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即使人们同样重视了后面的信息,也会认为后面的信息是非本质的、偶然的,人们习惯于按照前面的信息解释后面的信息,即使后面的信息与前面的信息不一致,也会屈从于前面的信息,以形成整体一致的印象。因此,媒体的具有倾 向性的事实报道或对于案件的任何评论都有可能会以首因效应的模式进入到审判人员的司法判断之中。其次是晕轮效应带来的认知偏差。晕轮效应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的现象。根据晕轮效应理论,晕轮效应中的这种最初的倾向性印象就像“光环”一样套在认知对象上,使认知对象的其余品质也受到“光环”的照映而反射出相同的色彩。同理,一旦对某人的某些方面有了否定性的认知,这种认知则会成为一种成见且会扩散于之后对其所作的其他评价之中。因此,媒体审前所报道的事实——大多为经媒体筛选的当事人背景资料——即使与个案要审理的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但此类报道难免会使得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人格形成一种倾向性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该案最终的审理结果(主要体现在刑事处罚的幅度上)。 “审前报道”进人“司法审判”的另一种路径,本文称为外界压迫式路径。在这一路径下审判人员作出的最终决断往往与其内心意思相矛盾的,只是当外界的压力施于其身时,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服从于外界的压力而作出背反自我内心意思的决断。在这一路径下,媒体舆论将通过对审判权运行的周边环境施加影响,通过改变对个案审判的周边环境结构形成对审判人员的压力,从而进入“司法审判”。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种理想的司法权运作状态,为诸多学人称颂并追逐,然而司法权演进的历史表明,从诞生之际司法权始终处于与其他权力/权利的博弈之中,而且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权力制衡也从来未曾真正实现过。因此,在媒体话语权不断被放大的今天,制约司法权运行的各种力量就极有可能成为媒体舆论进人司法审判的媒介。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把司法独立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 在实际运作中,司法权与党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没有得到理顺。而且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也未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体舆论确有可能通过党政机关、立法机关、上级法院或本院的领导对审判人员形成“压力”,从而影响审判人员的最终决断。在这一路径下,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纠纷通过媒体舆论的渲染被道德化了,道德化的社会问题又经过权力部门进一步被政治化,而这种道德化或政治化的问题,通过法院和审判人员得到了“合法”的解决,尽管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极有可能与审判人员所认同的司法规律不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媒体审判”的形成通常是媒体舆论通过内化己心及外界压迫两种路径同时作用于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其中外界压迫式的路径虽然其作用方式间接,其途径也更为迂回,但对审判人员最终决断较前者却形成更为强力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同情地理解一些不尽完备但却颇有见地的关于“媒体审判”逻辑的论断,如“媒体报道一领导重视一批示一司法遵从”或“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三、“媒体审判”的规制及其难题 于下文,笔者将分析防范媒体审判的各种不同的进路并对其进行实用主义意义上的成本收益分析,需要说明的是,下文的分析不会从对“媒体审判”的利弊的抽象价值分析切入,而是以“媒体审判需要防范”——这一多数学人所赞同的命题出发,分析防治媒体审判的途径及其中存在的难题,但在分析中,笔者将各类与媒体审判相关的价值因素作为影响对策性结论有效性的变量加以对待,努力将不同价值之间的相互性纳入到本文实用主义分析的框架中,希冀为寻求防范“媒体审判”的合理化途径的进一步“努力”,提供些许启发性的思考。 “媒体审判”既然是由媒体的行为所致,那么控制或合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媒体司法报道或能成为防范“媒体审判”的最直接的途径。但就规范/控制媒体舆论而言,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这两种基础性价值的冲突与张力必须得到有说服力的解释。规范/控制媒体舆论的任何举动,都有可能触及言论自由在价值体系中的位阶,因此,如果无法通过一种语境化的界说合理论证司法独立价值在特定语境中的优先地位,那么对于媒体舆论的规范/控制将缺乏法理层面的正当性基础。其次,须寻求一个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有关媒体舆论的合理边界,为规范媒体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就国外的法例而言,有英国的“严格责任”规则与“故意藐视法庭”规则,也有美国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亦有《法国刑法典》第434条妨害司法活动罪中体现的,以发表时间、发表意图、对司法的影响为报道限制的规则,当然还有德国的“咨询拒绝给予制度”。但正如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法治不能靠法律移植来建立一样,对于媒体活动的边界我们亦不能直接援用域外的法例或经验加以界定。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媒体审判”背后的地方性的知识体系和文化体系,并在这一前提下为媒体舆论寻找符合我国人民的情感,符合我国政治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边界,以谋求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最后,须针对不当的“媒体审判”创制合理有效的惩戒措施。就我国立法而言,尚缺乏对媒体审判报道的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更缺失对于不当审判报道的具体惩戒措施。因此,应出台可量化的惩戒措施,使得媒体的“审判”收益小于其被惩戒所遭受的损失(当然这一损失必须结合被惩戒的概率加以考量),尽可能减少或抑制媒体的“审判” 欲望与冲动。 前文述及,判决是审判人员对外部刺激的反应,因此,对媒体司法报道的规范,其实质在于通过控制来自媒体的刺激源而达到防范“媒体审判”的目的。然而既然“媒体审判”得以形成有内化己心式及外界压迫式两种路径,那么从逻辑上我们可以推断,如果能够切断上述两种路径,“媒体审判”将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笔者坚信,这一举措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对于审判人员的刺激源并非仅限于媒体舆论,任何拥有一定话语权的社会角色(如近年出现的“学术审判”现象)都可能成为对审判人员的刺激源,只不过在媒体话语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舆论监督的力量得到有力彰显的今天,媒体自然地成为了刺激审判人员的“罪魁祸首”罢了。因此,下文的分析将致力于对切断上述两种路径的努力进行理性思考和反思,亦试图寻求有利于司法权有效运行的、不仅仅针对媒体审判的开放性进路。 提高审判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理性是切断内化己心式路径的不二之选;只有审判人员的法律认知能力和法律意志得到提高,才能使其有效地对抗外部的不当刺激,在不当舆论的影响中保持我们所欲求的司法理性。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寄希望于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方式的更新,寄希望于审判人员在职培训的有效性得到提高,亦期待通过一种审判人员的进人与退出的合理机制逐步加速实现审判人员的新老更替。前述种种措施会产生大量的费用,如教育所需的资金投人、教师队伍知识结构及教授方式的更新所发生的沉淀成本、人事体制改革所导致的难以量化的各种行政成本,但如果我们不仅仅把目光集中于“媒体审判”将前述努力视为“媒体审判”的应对之策,而是将其功效辐射至整体司法权的 运行,那么,笔者相信,司法权有效运行所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因采取前述措施而发生的各种成本。 提到切断外界压迫式路径,我们或许会立刻联想到“司法独立”这一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口号,且事实上也有许多有关“媒体审判”的研究亦将司法独立作为防范“媒体审判”的对策加以论述,并为实现司法独立提出了林林总总的制度改革建议或举措。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司法独立”对于“防范‘媒体审判”’的有效性——如果那种绝对的司法独立可以实现的话——但这一有效性却必须建立在“司法独立”可行性论证的前提之上,且旨在实现司法独立的各种改革亦须接受严谨的成本收益论证的考验。法律实务界的常识性认知告诉我们绝对的司法独立是不可行的,不论其是否可欲,即使是提高司法相对独立性的任何举措都会遇到重重障碍与困难,这些障碍与困难对司法独立的举措而言是一种难以收回的成本,对整体社会而言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作为社会中的机构,司法部门不可能完全排除来自其他社会团体的影响。尤其在社会主义民主El益深人人心,“能动司法”、“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等话语成为司法活动主题的时代,司法活动的结果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主的呼声,满足政治活动的要求,追赶政治经济发展的步伐(即使这些具体要求有时过分或感情化、道德化或政治化),以维持司法机构在这一特定时空的存在合法性、正当性。因此,司法活动必须以放弃一部分独立性为条件才能获得更多的独立性。这是一个深刻的悖论,但这一悖论恰恰预示着,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永远只能是相对的,切断“媒体审判”得以形成的外界压迫式路径的各种努力可能是徒劳的,即便经法学教育而形成的知识谱系告诉我们,政治性、道德性因素介入司法的审判中会影响司法的专业化,会损及司法的权威,甚或会威胁司法的公正。或许,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无法以一种抽象的普遍有效原则加以解决,而只能依靠司法机关与审判人员对社会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对情势的斟酌权衡,同时社会也应对司法活动的两难境地给予充分理解,这一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当然,法学界亦不应过分迷恋孟德斯鸠和洛克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性分析,而应当跳出对司法独立的“乌托邦式幻想”,着眼于我国司法运作的现实,针对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审判”的、司法运作中的难题提出现实可行且具有经济合理性的应对之策。 结语 本文仅就媒体影响司法的现实、媒体审判的形成路径、媒体审判的防范进路及难题等问题作了抽象的分析与体系化的梳理,努力为关注“媒体审判”的同仁提供一些启发性思考。对于防范媒体审判的具体举措及其中存在的难题,本文未能深人探讨;对于由媒体审判而受损的权利主体的救济问题,本文亦未能言及。这不仅仅是因为本文篇幅及结构安排所限,更重要的是,面对“媒体审判”的复杂现实、其背后存在的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及防范“媒体审判”须解决的诸多难题等,笔者个人的理性显得十分“有限”。在分析与论证中采取严谨的实用主义的分析方法之余,“媒体”与“司法”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图景,始终是笔者的一个理想主义憧憬。当然,这一憧憬转化为一个现实图景,或仅仅是向理想图景迈进的任何一步都可能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笔者在内的,学界与实务界各位同仁的共同的、不懈的努力,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博弈和对话不断地深入,更为重要的可能是,经过社会个体“有限理性”的碰撞与“集体理性”的引导形成一种关于“媒体”与“司法”的各自功能定位“准确”的、全社会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 《司法研究》编辑委员会编.司法研究 2011年第2卷总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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