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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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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是否涵盖口头合同,主要有以下观点:1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为无论什么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构成要件,即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理论根据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口头合同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签订”一词意指书面合同,但“签订”、“履行”属并列关系,在法律并未对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履行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

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是否涵盖口头合同,主要有以下观点:1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为无论什么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构成要件,即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理论根据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口头合同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签订”一词意指书面合同,但“签订”、“履行”属并列关系,在法律并未对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履行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为口头合同一般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如果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以口头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应先俨把握。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应限于书面合同,利用口头合同达成协议骗取财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种观点认为:认为基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证据的客观可见性以及惩治犯罪最大需要的角度,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理所当然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第六种观点认为:认为按照刑法理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形式要件宜界定为书面合同,包括《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合同所作的扩张解释,即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不包括口头合同形式和其他形式,否则难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 上述六种观点中,前三种观点认为口头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后三种则持相反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归纳起来为两种学说,即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无论什么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构成要件,即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而否定说则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仅限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排除了口头合同这一形式。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涵义,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22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 合同诈骗他人财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而1997年《刑法》立法之时将“经济合同”的“经济”剔除,只用了合同一语,这个省略显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也并非是为了立法上的简洁,从这一点上我们也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经济合同”是有区别的,合同应该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仅是书面合同,还应包括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2)合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发展趋势。随着合同交易形式日趋多元化,1999年《合同法》赋子了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规定合同的形式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有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形式的界定必须依托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因而在刑事立法未就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作特别限定的情况下,随着合同法颁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形式实际上已由原来单一的书面形式转变为书面、口头等多种合同形式。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仍固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只为书面形式,则无疑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展趋势的背离,是对合同诈骗罪立法基础之变化的漠视。 (3)合同的本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本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既不是99年《合同法》所列的15种有名的、无名的合同,也不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里的经济合同,具体点说,这个合同应该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利用了这样的合同,既侵犯了公私所有权又破了市场交易秩序,这种合同只能在市场交易中产生,而产生“合同”的市场经济行为需具有这样的特征:首先,行为是一种经营性行为;其次,行为是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最后,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市场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及个人,政府在一般情况下是被排除在外的。如民间的无偿借贷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再由当今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最后剖析合同的本质,不难得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理应包括“口头”合同。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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