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不符点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介绍
1、国内A公司于2002年3月与韩国买家达成协议~准备5月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支付条件为LC即期。当月~A公司向我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险~我公司批复买家信用限额为4.9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LC即期,特别限制条件:不符点银行拒付为除外责任。2002年5月~A公司装船出运后~将全套单据在有效期内提交国内议付行~并通过国内议付行寄往韩国开证行。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韩国买家此时亦提出了降价的要求。A公司认为开证行和买家串通~恶意拒付~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国外开证行发函交涉~但没有结果。A公司一方面急于处理货物~另一方面也不想承担降价损失。鉴于已向我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我公司报可损并询问我公司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2、国内B公司于2002年4月向新加坡买家出口一批货物~我公司批复信用限额为2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信用证即期~特别限制条件: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致使银行拒付为除外责任。货物出运后交单议付时~开证行提出有不符点~并予以拒付。B公司一方面通过国内银行与开证行交涉~另一方面~为避免损失扩大~积极和新加坡买家磋商。新加坡买家提出给予10%的价格减让以便其付款赎单~B公司向我
公司报可损并征求我公司的处理意见。
二、案件处理结果
上述两个可损案形式上有以下相同之处:1、支付方式都是信用证即期,2、货物出运后均由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而遭拒付,3、开证行拒付同时~买家都要求保户降价才恳付款赎单,4、由于涉及到处理货物~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户都要求我公司当天给予答复。
经过审查案卷材料~对上述两个可损案~我公司作出了不同的处理决定:
1、对A公司索赔案~经审查信用证电开本及银行往来函电~得知韩国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与原产地证上所列明的收货人不一致。”并且原产地证是信用证上列明的要求保户提供的单据之一。根据限额批单及UCP500第21条之规定~这属于单单不符~不符点属于实质性不符点~因此~保户的损失属于我公司除外责任~对此案项下的索赔~我公司不予赔偿。
2、对B公司索赔案~新加坡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原因为:“质量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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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和货物质量、数量保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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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没有写明货物成分中某一元素不得低于90%的要求。”经核查~质量分析证明上列明了这一要求~而保证书上则只笼统地写了:“WE HEREBY STATE
THAT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GOODS ARE
EXACTLY AS PER L/C……”。根据UCP500第37条,C,项之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有抵触”。据此~我们认为保户提供的质量、数量保证书并没有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成立~或属于非实质性不符点。由于损失金额较小,仅为3.5万美元,~为了减少损失~我们同意保户可以降价10%处理货物~并就合理的货物差价部分
进行定损核赔。
三、两点思考
1、关于信用证不符点的判定标准。对于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案件~限额审批单上都注明了特别条件~即由于不符点导致银行拒付为我公司除外责任。那么~是否只要开证行提出了不符点~我们就可以以此为由拒赔呢,我们认为~如果不具体区分实际情况~对信用证不符点均予以拒赔处理~则我公司在开展信用证业务时会遇到相当的难度~不利于展业。上述两个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说明~在实务中~我们区分是否为我公司承保责任的标准:判断不符点是否属于实质性不符点。若属于实质性不符点~不属于我公司的承保责任,若不属于实质性不符点~则基本认定属于我公司的承保责任。
2、信用证项下货物降价处理的一般原则。依据上述信
用证不符点判定标准~又出现一个新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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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若认定不符点属于非实质性不符点~而此时为避免损失扩大~是否应同意买家提出的货物降价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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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意~则以后对货物降价部分无法追偿,若不同意~则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认为~对于货物金额较小的案件~一般以同意降价处理为宜,对于货物金额较大的案件~则坚决要求保户委托我公司进行海外
追偿调查~必要时进行诉讼或仲裁~追究开证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