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君业关于吉林省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模糊概念解析
关于吉林省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模糊概念解析
作者:毕君业 加入时间:2010-12-10
1、 关于执行日期
吉地税发〔2010〕184号文件最后一句:“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财行处主管人员已明确解答:从10月1日起申报执行(会议已明确的)。也就是9月份取得的预售收入——按新的预征率执行。对8月31日前的取得预售收入——无论是查补的,还是少缴的都按原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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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2、 关于“普通住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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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征
省财行处主管人员已明确解答:只要符合“普通住房标准”标准的,无论价格多少,都按184文件规定的1.5%执行。
因为今天早上有人向12366和我咨询说:他的企业遇到销售商品房米数不超过144?,价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当地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仍属于“普通住房标准”,这种情况下是否按184号文件规定:“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现在回过来再看:这段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
也就是:销售普通住房的——就是1.5%预征。
附:吉地税函〔2005〕76号(节选)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B、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84号(节选)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10〕34号(节选)
一、调整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电〔2008〕12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全省统一调整至144平方米以下,价格标准上浮20%。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掌握。对200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开发项目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对此之前已经开工的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开工时间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各地要按照标准严格区分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房地产,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向今天早上咨询人说明一下,当时没时间探讨,只好让你拨打12366“转办”,但,到下午没收到转办,才写于此,抱歉~)
2010年12月10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