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前期报建
房地产前期报建 为给那些欲进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司对房地产开发过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现将房地产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项目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简要说明如下。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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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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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拆迁手续的。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
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
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份;
(2)自有、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扩建项目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
4、联建项目需提交联建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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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5、1:500地形图6份,其中一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六天审批完毕,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1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1、如属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2、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3、凡已(在)建的建设项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先到成都市勘测院实测竣工图。
4、加、更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成都市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及相关文件重新申请“一书两证”的相关手续,报建时应退还原已取得所有审批的文件及图纸。因遗失等原因无法全部退还时,应登报声明(15日)。
5、建设单位在收到市勘测院的勘测放线资料后,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地铁管理部门意见;
7、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文化部门意见;
8、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应征求市国土部门意见。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新征用地的;
2、用地性质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
3、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
4、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拆迁手续的。
三、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份。
3、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套。
4、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出具市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
5、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出具市文化部门的意见;
6、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出具市国土部门整合土地的意见。
7、涉及航空限高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处的航空限高要求或空军对航空限高的要求。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份;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
(3)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用地红线图4份(含设计红线图1份)。
2、不需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份;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设计红线图4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红线图和市勘测院提供的勘测成果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责。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及附件即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申请延期,由规划管理部门重新认定。
4、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一、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
4份;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应取得哪些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在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八天审批完毕,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3份、方案1套;
(2)工程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1份。
2、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则退回设计方案1套、建筑方案总平图3份,并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单》1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方案审查应注意哪些事项,
1、总平面图必需在1/500地形蓝图上以AUTOCAD形式绘制(大型或特殊建设项目绘制比例可放宽至1/1000)。
2、总平面图需加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以及标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单位名称;
(3)拟建建筑的外轮廓尺寸、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至现状建筑的距离、建筑高度、层数;
(4)标明跃层部份、跃层范围;
(5)准确标明架空层位置、范围和功能;
(6)机动车、人行出入口的位置、宽度,用地内部的交通组织;
(7)绿地布置及集中绿地位置;
(8)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
(9)居住建筑和对用地周边现状居住建筑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总平图的设计
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4)各层平面图都应明确标明使用功能,且名称应该规范。
6、临街及重要节点建筑需报效果图的,要求效果图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不得以绿化效果虚化。效果图应反映所有主要立面,且不得仅以夜景效果反映。
7、在建筑方案确定后,建议建设单位持审批通过的建筑方案,在施工图报审前到市勘测院坐标放线。
8、报送我局的建筑方案应真实有效,如因内容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9、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国土权属文件:
(1)出让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2)划拨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划拔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套、建施总平面图3份。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5、文物挖掘完毕通知单。
6、市建委《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
7、市勘测院出具的正式坐标放线资料。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四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规划许可证》正、副本1份。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工程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骑缝章)的建施总平图1份。
3、要求建设单位制作现场公示牌的书面通知书1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缴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供水、供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经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发给合格证。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中心城以内区域及双流航空港范围内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高新区建设项目除外)。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附图(加盖骑缝章的建施总平图);
4、勘测部门实测的房屋竣工测量图;
5、房屋产权部门实测的房屋面积报告、图表;
6、市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
(二)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现场核验工作,经验收合格的,缴清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验收不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处理意见;进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按规定依法处理后,再进行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缴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材料是否齐备,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则将资料移交市政处经办人继续办理;若材料不齐,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2、经办人根据控规、相关规范规定及规划设计要求审查施工设计图,核定放
5个工作日) 线资料,经办人准备资料,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
3、市政处业务办公会审查报建资料。(1个工作日)
4、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经办人办理有关规划手续;若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则办理函复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个工作日)
5、相关负责人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6、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三)核发的审批文件: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或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函复意见书1份。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一份。
“同意按图示位置施工,施工中 3、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
请注意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及现有地下设施”批语的施工设计图两份(其中一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起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骑缝章)。
备注:
一、在办理道路、排水、河堤、桥梁工程规划手续时,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按流程一、二、四办理;若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按流程三、四办理。
二、在办理输电线路、输水干管、输气干管工程规划手续时,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按流程一、二、四办理。一般水、电、气、讯管线的工程项目均按流程三、四办理。
第四章 特别地区建设项目审查及图
——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时限:15个工作日):
一、分局提供必备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联系人、联系电话;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
(2)自有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3、1:500地形图1份并注明建设用地范围的;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出具文物部门意见;
5、涉及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出具地铁部门意见;
6、红线图1份;
7、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套;
8、建筑概念方案1套(非必备);
9、其它相关资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
1、建管处经办人签收必备资料;
2、建管处经办人查阅控规及其他相关规划资料(有航空限高要求地区须先核定航空限高),现场踏勘;
3、建管处经办人依据红线图、《成都市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草拟规划设计要求,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
4、建管处经办人通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做概念方案。
5、建管处经办人对概念方案进行初审,并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处业务办公会认为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和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则建管处经办人负责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和提供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性意见。
6、建管处经办人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交通影响评价结论等资料,草拟修改意见,报处业务办公会审定。建管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三方会审,确保修改到位。
7、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概念方案进行完善,形成正式建筑方案报建管处
审查。
8、建管处将正式方案报局(建管)业务办公会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9、建管处经办人根据局(建管)业务办公会通过的方案及会议纪要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并对通过方案盖章确认。
10、建管处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后交规划各分局办理。
三、核发的审查文件:
1、必备文件中所有资料;
2、局建管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1份;
3、盖有局建管处技术专用章规划设计条件1份;
4、盖有局建管处技术专用章的建筑设计总平图1份或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备注:
1、特别地区指,城市中央商务区(CBD区),城东、城南副中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大慈寺、文殊院、宽窄巷子、武侯祠、金沙遗址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协调区),浣花溪风景区,临人民南路两侧建筑。
2、对于控规不明确区域的建设项目,建管处草拟规划控制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征求规划处意见,在取得规划处的明确意见后,再按特别地区的程序办理。
3、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会的时间不计入承
诺时限。
4、涉及规划调整或与规划处协调的项目,承诺时限接局相关规定办理,不计入本承诺时限。
5、设计单位作方案的时间不计入本承诺时限。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规定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机关各处室、规划各分局,执法监督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分区管理,分级审批,附件一中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应报局建管业务办公会。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进入我局行政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办理下一阶段规划手续时,应按新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于政府重要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发展的项目,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项目,由于时间紧迫的,应建立“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规划分局可灵活处置,须相关部门配合的,可采用联席会议审批。
四、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各个阶段均应通过我局报建窗口报建。在窗口报建前,各分局及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规划服务咨询。
五、下列建设项目可在我局报建窗口即办:
1、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临时售楼部;
2、用地红线内建设项目的给水、煤气管道接管工程。
3、缴纳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快办理:
1、涉及旧城改造仅办理拆迁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的时限为4个工作日。
2、涉及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总平方案的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可只对方案总平进行审查)。
3、涉及建设项目外墙立面装饰的(不含建筑局部及门面装修),一般地区规划审查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特别地区规划审查办理时间为8个工作日。
七、分局办理规划许可时,各类配套项目应与主体建筑一并许可。
八、规划验收时,发现建设工程配套项目(如门卫房、自行车棚、保安房、垃圾房等),因未经规划许可已经修建的,由执法监督局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对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且必须设置的配套项目,可予以保留使用、免于处罚;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配套项目,予以整改或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申报配建。
九、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各阶段,因不符合规划要求需要进行修改、调整的,承诺时限重新计算。
十、凡涉及规划调整、控规中用地性质不明确、报市规委会审查以及特别地区范围 十二、当施工图审查阶段发现施工图与原批建筑方案不一致时,如施工图仍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应以施工图为准。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如实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起执行,本局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局建管业务办公会审议的建设项目
一、特别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方案的审查:
特别地区指:城市中央商务区(CBD区),城东、城南副中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大慈寺、文殊院、宽窄巷子、武侯祠、金沙遗址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协调区),浣花溪风景区,临人民南路两侧建筑(详见附图);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
1、总建筑面积?3万M2的市属办公用房;
2、市级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
3、床位数?100床的医院;
三、现有管理规定尚未明确的,但对其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能对规划工作起到普遍指导意义的建设项目。
四、原局业务办公会已审定的建筑方案,现须调整的。
第六章 补办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及图
一、适用范围:
申请补办规划手续的已建建设项目。停工工程可参照此审批程序办理。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时限:6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建设单位关于申请补办建筑项目规划手续的报告或情况说明。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份;
(2)自有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4、市勘测院出具的实测竣工图3份和红线拨地交接单1套。
5、1:500地形图6份,其中1份用蓝笔标注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检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初审报建资料,核查控规,踏勘现场,依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划要求,对实测竣工图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
3、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并签发实测竣工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4、分局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实测竣工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三)核发资料: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
(2)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的设计红线图1份;
(3)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实测竣工图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备注:
1、若必备文件系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具“经与原件核验无误”,并署具姓名和时间。
2、建设单位报建时提供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署具提供时间并盖鲜章。
3、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先进行勘测放线,并须请国土部门和供地单位现场指界并在红线图上签章,及时到市勘测院领取红线拨地交接单和实测竣工图。
4、属于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同意补办后,同时将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实测竣工图1份与《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违法建设案源移交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交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进入处罚程序。
5、核发的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实测竣工图应及时送设计院作建筑施工图。
6、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建设项目不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实测竣工图1份;完成违章处罚(仅限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和施工图审查后,进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7、建筑施工图完成后,报3份建施总平图和1套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到市政务中心窗口。
8、分局经办人根据实测竣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图,并将审查意见返市建委施工图审查中心。
9、能够一次性办结的程序,应合并办理。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6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工作程序: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初审报建资料。(3个工作日)
3、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并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1个工作日)
4、分局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1个工作日)
(三)核发资料: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
(2)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的用地红线图4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备注:
1、若必备文件系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具“经与原件核验无误”,并署具姓名和时间。
2、建设单位报件时提供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署具提供时间并盖鲜章。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4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2)划拨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加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套、建施总平面图3份。
4、市建委出具的《成都市建设工程补办项目通知书》。
5、市建委《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
6、属于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
7、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工作程序: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检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初审资料,确认无误后报请分局副局长、分局局长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发证材料移交窗口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
3、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建设项目审批表后,签发缴费通知单,并将拟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打印出来。(1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返回缴费通知单(盖有市建行已收款凭证章),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窗口即办)
(三)核发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骑缝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1份。
2、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骑缝章)的建施总平面图1份。
备注:
1、申请办理工程证时,须手续齐备方可核发。
2、必备文件系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具“经与原件核验无误”并署具姓名和时间。
3、建设单位报件时提供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署具提供时间并盖鲜章。
4、建设单位缴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
第七章 办理配套服务设施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受理范围
中心城区内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公厕及小区增设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棚、门卫、收发室等)。
二、必备条件
1、配套服务设施申请表1份;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1份;
3、1:500地形图1份;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2份,方案图1套(修建社区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土地权属单位须在其中一份总平图上签署意见;增建小区自行车库、门卫、收发室等,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的机构须在其中一份总平图上签署意见);
5、承诺书1份;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三、(时限:8个工作日)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前置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根据报建资料,经现场踏勘后,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
3、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核发经认可的方案总平图1份并盖“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专用章”;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1份);
4、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资料(1个工作日)。
四、核发的审批文件
1、经审查同意的,核发方案总平图1份并盖“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专用章”,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1份)。
五、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确保修建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引发与土地权属单位、相临用地单位及业主矛盾纠纷,若出现矛盾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2、在建成区拟增建社区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的位置与控规资料不一致时,社区、居委会须将拟建总平方案在拟建位置进行公示,报建时须附公示结果。
3、建设单位经承诺不改变拟建建筑的使用性质,负责协调解决与土地权属单位、相临用地单位及业主的矛盾纠纷。
4、如遇国家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拟建建筑。
5、新规划报建建设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按“一书两证”审批程序审批。
第八章 建筑外立面装饰方案审批
一、受理范围
1、已建建筑整体外立面装饰
2、拟建建筑外立面方案变更
二、必备文件
1、建筑外立面装饰申请表1份
2、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的骑缝章总平面图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回)
3、A3幅面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彩色效果图2份(打印纸)
4、建筑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1份(含总平图,需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章)
5、红线图1份
6、现状照片(限已建建筑)
7、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已建建筑)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三、
(一)一般地区的报建项目(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1、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踏勘现场,审核资料,提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
3、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签发函复意见书或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效果图。(2个工作日)
4、分局经办人整理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函复意见书或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效果图。(1个工作日)
(二)特别地区的报建项目(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1、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建管处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建管处经办人踏勘现场,审核资料,提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
3、建管处经办人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
4、建管处报局(建管)业务办公会审查,签发函复意见通知书或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效果图。(2个工作日)
5、建管处经办人整理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函复意见通知书或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效果图。(1个工作日)
四、核发的审批文件
1、经审查不同意或需进行修改,核发函复意见通知书1份。
2、经审查同意,核发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效果图1份。
五、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建筑外立面装饰审查内容仅包括建筑外观造型,外墙色彩的协调性、美观性,不涉及结构安全性、材料质量、消防、卫生等其他部门的审查内容。
3、建筑外立面装饰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4、建筑外立面装饰不得超出道路红线。
5、本的“建筑外立面装饰”指建筑整体立面装饰,不包括立面局部装饰。
第九章 建筑屋顶“平改坡”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方案阶段(时限:8个工作日)
一、受理范围
中心城区内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筑平屋顶改为坡屋顶的建设项目。
二、必备文件
1、申办建筑屋顶“平改坡”建设项目的申请表1份(样式附后)。
2、房屋产权证(如属多家产权,需有联建协议或多家委托其中一家报建的委托书)。涉及权益人利益的,应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3、1:500地形图1份,用蓝笔标注“平改坡”建筑的位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红线图1份。
5、勘测放线成果。
6、A3幅面的规格,效果图2份(打印纸)。
7、“平改坡”建设项目建筑方案图2份。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三、办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资料,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员根据“平改坡”技术规定审核资料,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
3、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向建设单位核发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的批准的建筑方案图(1个工作日)。
4、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资料(1个工作日)。
四、核发的审批文件
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骑缝章)的建筑方案图1份。
五、注意事项
1、房屋坡屋顶改造的安全性由设计单位负责。
2、“平改坡”后不会对周边建筑产生环境污染(如光污染、噪声污染)和日照遮挡。
3、“平改坡”建设项目建筑方案图2份,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涉及结构变化的,将安全性证明结论标准注在总平面图上。
4、仅限于“平改坡”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成规管[2004]165号“对在建、新建多层居住建筑推广采用坡屋顶形式的补充规定”, 不含改、扩建项目及加层项目。(详见附件二) ——施工图阶段(时限:4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市建委对“平改坡”建设项目方案会审会议纪要1份及盖有审查章的附图。
2、A3幅面的规格,效果图2份(打印纸)。
3、“平改坡”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2份(需增加面积的项目施工图应经审图中心审查批准后受理)。
二、工作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资料,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员根据审核资料,向建设单位核发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的批准的建筑施工图、效果图各1份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2个工作日)。
3、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资料(1个工作日)。
三、取得的审批文件
1、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骑缝章)的施工图1份。
2、盖有规划审查蓝条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效果图1份。
3、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骑缝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仅指增加面积的部分)。
四、注意事项
1、房屋坡屋顶改造的安全性由设计单位负责。
2、仅限于“平改坡”建设的项目(坡屋檐起点不高于原外墙屋顶面0.3米,坡度不大于30度), 不含改、扩建项目及加层项目。
3、“平改坡”后不会对周边建筑产生环境污染(如光污染、噪声污染)和日照遮挡。
4、“平改坡”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2份,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涉及结构变化的,将安全性证明结论标准注在总平面图上。
附件二:
成规管[2004]165号
对在建、新建多层居住建筑
推广采用坡屋顶形式的补充规定
机关各分局:
由市建委、市规划局联合发文《关于对在建、新建多层居住建筑推广采用坡屋顶形式及材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6月1日开始实行,现就有关具体要求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周边、景观大道两侧、府南河、沙河、清水河、摸底河、东风渠等主干水系的临河带、城市快速通道两侧、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周边等。其中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第一排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其他区域应做好建筑的五个面的景观处理。
二、采用坡屋顶后,其高度应满足航空、消防、日照、安全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三、坡屋顶形式宜为双坡(参考形式见附图)。
四、加建坡屋顶后的有效建筑面积(净高超过2.2米的部分)不得超过原屋顶层面积的40%。
五、在建项目平改坡工程,坡屋檐起点不高于原外墙屋顶面0.3米,坡度不大于30度的,可按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58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由市建委牵头,组织专家对拟建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各分局依据会议纪要对建筑净高超过2.2米的部分建筑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六、新建项目和不满足本条规定7第五条要求的,由各分局按一般程序办理,不享受减免政策。
”文 七、各分局应加强事后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市政府“成办发[2004]58号件精神,为全面改善我市的城市风貌,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努力。
八、本规定适用于五城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二 0 0 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章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办理程序
一、公示的法定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关于行政许可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9月15日)。
二、公示的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划许可或批准前应纳入公示范围并按程序组织公示:
1、开发建设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原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建筑设计方案的;
2、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后一期开发需要变更原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建筑设计方案的。
3、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或行政处罚处理前规划确认申请过程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发现)规划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建设项目属下列情况的,则不适用于上述规定,规划分局(或处室)应直接予以否决而无需进入公示活动的有关操作环节:
1、申请变更经土地招、拍、挂方式获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
2、属国家明文禁止许可或批准的事项。
三、公示的操作环节
1、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含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新报建设项
目规划许可
申请)或提供违法建设检讨书。其中,属变更规划许可申请的,申请书必须附具房屋预售许可部门对项目是否预售作出的确认意见。
2、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的方式。公示方式分为现场公示和报纸公示两种。当建设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特定性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同时进行报纸公示。
3、对需要公示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制作现场公示牌或报纸公示文书。
因变更规划许可而需公示的项目,其现场公示牌由以下内容构成:
(1)原批规划设计条件(或方案);
(2)待批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方案);
(3)拟变更的主要内容;
(4)变更后可能对利害关系人利益带来的影响;
(5)公示活动的证明和监督机构(即国家公证机关);
(6)公示时间;
(7)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关发表意见的途径;
(8)公示牌监制机构(即有关规划分局或处室)。
新报建项目需要公示的,其现场公示牌由以下内容构成:
(1)规划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2)规划许可可能给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的影响;
(3)公示活动的证明和监督机构(即国家公证机关);
(4)公示时间;
(5)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关发表意见的途径;
(6)公示牌监制机构(即有关规划分局或处室)。
行政处罚处理前规划确认项目需要公示的,其现场公示牌由以下内容构成:
(1)原批规划许可情况;
(2)建设项目目前的情况及与规划许可的差异;
(3)建设项目现状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影响;
(4)公示活动的证明和监督机构(即国家公证机关);
(5)公示时间;
(6)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关发表意见的途径;
(7)公示牌监制机构(即有关规划分局或处室)。
建设项目若需在报纸公示,公示文书内容同公示牌主要内容。
4、对公示牌及其格式、内容进行审查。有关规划分局(或处室)经办人员对公示牌及内容进行审查,履行监制机构职责。经规划分局(或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通知建设单位实施公示。
5、公示的实施。现场公示牌应设置于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或建设项目售楼部内)。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应要求公证机关在公示现场进行全过程证明、监督。涉及报纸公示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公证机关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全过程收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6、对公示活动进行规划巡查。有关规划分局(或处室)的经办人,应在公示期间亲临公示现场检查公示的方式、内容及公证机关人员是否全过程参与公示等情况。
7、建设单位报送公示活动报告及公证文书。公示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写
出公示活动报告,连同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文书(副本),一并报送有关规划分局(处室)。
建设单位提供的公示活动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主要内容;
2)公示的基本过程; (
(3)承诺并保证因建设项目获得批准或确认后出现的一切纠纷由其负责全部解决;纠纷未全部解决前,自愿接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作出的暂停其报建的各类规划许可的决定;纠纷不能解决的,自愿接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注销已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或确认意见的决定,注销许可后引发的所有损失(含利害关系人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公证文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时间、地点及方式;
(2)公证机关是否全过程现场参与公示活动;
(3)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含有无反对意见)。
8、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对公示的项目进行审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予以确认的决定。
四、公示的注意事项
1、处理建设单位的许可申请或确认申请需要进行控规调整的,应先完成控规调整事项,再决定是否纳入公示范围。
2、新报建项目需要进入公示的,原则上应在选址许可决定作出前,一并完成该项目选址管理及用地管理有关内容的公示。
3、建设项目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规定期限内。
4、公证过程中,若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且该意见有法定依据,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应对公示项目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 二 部 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审查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率,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行为,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审批质量,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涉及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局部调整,均应遵守本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
三、所有的控规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非政府类调整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办理控规技术性调整(时限:9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6份,含以下内容: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书(详细列明局部调整内容和理由,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局部规划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批复、议事纪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成果及红线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已批准的总平面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其它涉及控规调整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2、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图说文件,含电子文件)
备注:
出现下列情况时必备文件可不含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1、经控规信息核定,属于控规信息有误的(详见《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中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
2、属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按“绿色通道”办理的(详见“补充说明”第七条)。
(二)工作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编排流水号,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 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审批,签发《控规技术性调整审查审批表》(6号表),形成6份备案审批材料,并填写《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5个工作日)
3、分局经办人将1份备案审批材料自行留存归档,其余5份交规划处备案。同时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4、规划处经办人员将3份备案审批材料分发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备案。同时确定控规版本号,启动控规维护程序。(2个工作日)
备注:
1、原则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参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一条;
2、控规技术性调整覆盖范围参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九条、第十条;
3、书面核定程序按“补充说明”第十条,且不计入调整时限。
(三)审批文件:
1、窗口核发文件:《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
2、备案审批文件: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
?《控规技术性调整审查审批表》(6号表)
?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二、办理控规非技术性调整(时限:15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6份,含以下内容: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书(详细列明局部调整内容和理由,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局部规划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批复、议事纪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成果及红线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已批准的总平面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其它涉及控规调整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2、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图说文件,含电子文件)
(二)工作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编排流水号,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填写《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并加盖分局技术专用章,形成报审材料。(2个工作日)
3、分局经办人将5份报审材料转送规划处。(1个工作日)
4、规划处经办人将3份报审材料转发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
5、规划处、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经办人报各处业务办公会初审,填写《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加盖技术专用章,并交规划处归总。(2个工作日)
6、规划处经办人整理好报审材料和归总的《控规初审意见表》报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审,会上填写《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并当场将纪要表发放与会单位和调整方案编制单位。同时确定控规维护版本号(需上局长办公会项目在局长办公会后给版本号)。(6个工作日)
7、调整方案编制单位报送5份按局规划业务办公会纪要意见修改完善的控规调整成果,规划处经办人进行验收。(1个工作日)
8、规划处经办人发放验收合格的控规调整方案(一般规划调整直接发放分局、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并启动控规维护程序;重大规划调整需进行公示、报局长办公会或转报上级政府审批完成后再发放分局、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执行,并启动控规维护程序)。同时,规划处经办人填写《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1个工作日) 备注:
1、报审材料包括: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
?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
2、原则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参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一条;
3、各相关处室应在接收报审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交规划处归总,逾期视为无意见。
4、未通过规划业务办公会审查的项目,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会审意见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报规划分局申请审查审批。
5、控规调整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方案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6、紧急规划调整项目各项目处室可根据《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及有关图文先行办件。
(三)审批文件:
1、窗口核发文件:《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
2、审批文件: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
?《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
?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含已按局规划业务办公会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验收的控规调整方案)
非政府类调整项目办理控规
技术性调整流程图(9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审批,形成6份备案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
通过 未通过
分局交规划处5份备案审批材料,同时窗口核发《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
(1个工作日)
规划处将3份备案审批材料转发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备案
(2个工作日)
启动控规维护程序
窗口核发《控规调整函复意见书》
(1个工作日)
非政府类调整项目办理控规
非技术性调整流程图(1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分局业务办公会初审,形成6份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
规划处将3份报审材料转发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
规划处、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各处业务办公会初审,并交规划处归总(2个工作日) 分局交规划处5份报审材料(1个工作日)
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审(6个工作日)
公示、报局长办公会或转达报上级政府审批(不计入调整时限)
通过
未通过
重大规划调整
一般规划调整
窗口核发《控规调整函复意见书》
(1个工作日)
规划处验收调整成果(1个工作日)
规划处将调整正式成果发放分局、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窗口核发《控规调整函复意见书》(1个工作日)
启动控规维护程序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政府类调整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办理控规技术性调整(时限:9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6份;
2、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图说文件,含电子文件)。
备注:
出现下列情况时必备文件可不含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1、经控规信息核定,属于控规信息有误的(详见“补充说明”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
2、属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按“绿色通道”办理的(详见“补充说明”第七条)。
(二)工作流程:
1、控规维护单位按规划处任务要求报送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规划处经办人整理必备文件,并编排流水号。(1个工作日)
2、规划处经办人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审批,并签发《控规技术性调整审查审批表》(6号表),形成6份备案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
3、规划处经办人将2份备案审批文件自行留存后将其他4份发放规划分局、建管处、市政
处和信息中心备案。同时确定控规版本号,启动控规维护归档程序。(3个工作日) 备注:
1、政府类调规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签批确定的项目,规委会纪要中明确的调规项目,规委会审查议定的专项规划对控规自然形成的调规项目等;
2、书面核定程序按“补充说明”第十条,且不计入调整时限。
(三)备案审批文件:
1、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
2、《控规技术性调整审查审批表》(6号表)
3、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二、办理控规非技术性调整(时限:15个工作日)
(一)必备文件:
1、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
2、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图说文件,含电子文件)。
(二)工作流程:
1、控规维护单位按规划处任务要求报送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规划处经办人整理必备文件,并编排流水号。(1个工作日)
2、规划处经办人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填写《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加盖规划处技术专用章,形成报审材料。(3个工作日)
3、规划处将4份报审材料分发分局、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
4、分局、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经办人报各处业务办公会初审,填写《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加盖技术专用章,并交规划处归总。(2个工作日)
5、规划处经办人整理好报审材料和归总的《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报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审,会上填写《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
号表),并当场将纪要、审批表发放与会单位和调整方案编制单位。同时确定控规维护版本号(需上局长办公会项目在局长办公会后给版本号)。(6个工作日)
6、调整方案编制单位报送5份按局规划业务办公会纪要意见修改完善的控规调整方案,规划处经办人进行验收。(1个工作日)
7、规划处经办人发放验收合格的控规调整方案(一般规划调整直接发放分局、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并进入控规维护程序;重大规划调整需进行公示、报局长办公会或转报上级政府审批完成后再发放规划分局、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执行并启动控规维护程序)。(1个工作日)
备注:
1、会审材料包括:
?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
?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
2、政府类调规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签批确定的项目,规委会纪要中明确的调规项目,规委会审查议定的专项规划对控规自然形成的调规项目等;
3、各相关处室应在接收报审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交规划处归总,逾期视为无意见。
4、未通过规划业务办公会审查的项目,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会审纪要意见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报规划分局申请审查审批。
5、控规调整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方案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6、紧急规划调整项目各项目处室可根据《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及有关
图文先行办件。
(三)审批文件:
1、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
2、《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
3、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含已按局规划业务办公会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验收的控规调整方案)
政府类调整项目办理控规
技术性调整流程图(9个工作日)
规划处整理申请材料
(1个工作日)
规划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审批,形成6份备案审批材料
(5个工作日)
规划处将4份备案审批材料转达发分局、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备案
(3个工作日)
启动控规维护程序
政府类调整项目办理控规
技术性调整流程图(9个工作日)
规划处整理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
规划处业务办公会初审,形成6份报审材料(3个工作日)
规划处将4份报审材料转发分局、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
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各处业务办公会初审,并交规划处归总(2个工作日) 局规划业务办公会会审(6个工作日)
公示、报局长办公会或转报上级政府审批(不计入调整时限)
一般规划调整
重大规划调整
规划处验收调整成果(1个工作日)
规划处将调整正式成果发放分局、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
启动控规维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