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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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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第五条 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 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 认定、移交和核实 第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第十条 移交的资料包括与该笔贷款有关的所有档案资料。抵押的权证等重要档案资料和质物,根据资料移交清单清点后,仍由档案(实物)保管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整理不良贷款原始凭证和资料,逐户建立不良资产管理档案。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按自然村、组集中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单独建立管理档案,并 实行单独管理。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人员、或外聘法律人员、或专职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要对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法律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核查债务人主体资格、主债权及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及原始档案缺漏难以补正的要逐户说明原因。对于法律审查中发现原始档案存在遗漏、以物抵贷资产产权手续不全的,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审查意见补正,难以补正的要逐户说明原因。说明材料经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贷款档案资料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抵(质)押物资产和以物抵债资产的核查,按照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核实抵(质)押资产;根据以物抵债资产的有关协议、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文书、资产的权利凭证等,掌握抵(质)物和以物抵债资产现状。 第十五条 借款人、保证人(保证无效的除外)状况的核查,重点核查借款人(保证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内容 (一)根据借款人的影响贷款偿还因素的变化,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实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及时调整贷款风险类别,并更新相关信息资料,对不良贷款实施动态管理。已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经分类认定调整为正常贷款的,要 转回由信贷管理部门管理。 (二)加强与借款人(保证人)联系,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自然人家庭收入状况,对企业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重大变化情况、大额应收款项变化情况、企业主要资产联营和租赁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保证人)的监控。 (三)跟踪监控抵(质)押物的日常使用及维护情况,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初步测算,掌握可能导致抵(质)押物贬损情况等。如需要评估,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四)积极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对于仍然在生产经营并有一定偿债能力的保证人,应及时跟踪调查,了解其现金流和存款账户资金的进出、各项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中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采取有效措施追讨债务。 (五)密切关注和主动介入借款人(保证人)兼并、重组等改制行为,监督企业改制,落实债务,防止其借改制悬空债务,严防贷款流失。 (六)对以物抵债资产要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核实资产及资产账面价值、数量。建立以物抵债资产定期盘查制度,对资产现状进行定期盘点、清查,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登记,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七)以物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上报市(州)办事处、市级联社批准。实物资产不得擅自借给其 他单位和人员无偿使用。 (八)城镇拆迁涉及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人员知悉后应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掌握补偿政策及标准,落实拆迁补偿。 (九)对于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产状况和自然人家庭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动情况的,不良贷款管理人员记录并填制《不良贷款重大管理事项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 (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向法律事务部门提出需求,或外聘法律人员进行审查或认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其他需要做好的与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按资产类别分类进行台帐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表内利息、表外利息、贷款种类、贷款方式、保证人、抵(质)押物名称、抵(质)押物数量、抵(质)押物价值、借款人经营状况、保证人经营状况、诉讼情况、原包收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当年处置计划、收回计划、处置方式、实际已收回等。以物抵债资产除登记上述部分内容外,还应登记资产名称、抵贷方式(协议抵贷、法院判决)、资产位置、资产状况、产权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过户、资产瑕疵、预计处置费用等内容。 贷款信用社(支行)要对本社(行)的各类不良资产,逐户逐笔登记台帐;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市(州)办事处和市级联社、省联社要对辖内不良资产的100大户逐户逐笔登记台帐;县级联社(合 作银行)要对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物抵债资产逐户逐笔登记台帐。 第十八条 会计部门按季计算借款人当季应付的利息,由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并据以更新台帐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催收制度。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所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催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填制《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归档。对于无法催收和难以进行日常管理的不良资产,应书面报告信用社(支行)分管领导确认。 第二十条 建立不良资产日常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不良资产管理要于每年的1月底前对上年度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不良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报告,并向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逐级上报。 各级的报告中,要对本辖的不良资产10大户、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管理情况,单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不良资产管理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内容 (一)主债权时效管理。在主债权时效期满前,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应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催收确认回执,或通过公证送达、诉讼等有效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确保主债权时效存续。 (二)保证债权时效管理。对于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贷款,应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已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保证贷款,应于保证时效期满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设法取得有效中断诉讼时效文件,或通过公证送达、诉讼等有效中断诉讼时效方式确保保证债权时效存续。 (三)诉讼执行时效管理。应对已诉讼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时尚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但未申请执行的,应及时申请执行。对新诉案件,应及时记录诉讼判决的生效日期,最迟应于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期满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要在法院通知的债权申报时间内,及时申报债权。 (四)对贷款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资料;对于抵押手续需要补办或变更抵押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丧失担保权利的债权,应采取各项措施,尽最大可能完善抵押、保证手续,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五)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状况和资产贬损情况,对有可能导致新发生贷款或资产损失的事件及时预警,并提出资产保全策略与处理方案。 (六)对借款人(保证人)法人资格存在灭失可能的,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落实贷款债权。对借款人(保证人)不配合,且有债务追偿线索的,及时提出资产保全处理意见。 (七)对借款人(担保人)资产,特别对设置抵押的资产面临拆迁或改变原状态的,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向有关 部门申报,保全资产。 (八)严防借款人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对于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存在逃废债嫌疑以及藏匿、转移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又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行为,须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加以纠正,补偿损失,直至起诉,强制收回或保全贷款。 (九)对已经破产终结债权,如存在有效保证的,在破产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十) 资产保全(风险管理)部门对相关时效认定时遇到的问题,可提请法律部门或法律人员进行认定。 (十一)其他需要做好的与不良资产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效果作为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管理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根据其所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或因管理不尽职给信用社不良资产造成损失或流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管理相关信息和数据,是信用社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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