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停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在
进行了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并于 年 月 日到本机关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或继续上述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法从重
处罚。
本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印章)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调查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询问地点: 调查询问人: 记录人: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调查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调查询问人签名: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回字( )第 号
案由 违法建设
送达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 ]第 号)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记明 代收理由
受送达人拒 收事由
见证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送达方式
备注
违法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情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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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个人): 电话:
建设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违法情况:
平面示意图: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丈量人 记录人
责任单位(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 一案, 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 违法事实清楚,拟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2、强制拆除。理由和依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通知书
执通字( )第 号 当事人: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了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 的行政处罚,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了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最后执行期限于 年 月 日 时到期,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 第
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案件处理审批表
审字( )第 号
公民性年工作单 姓名 别 龄 位 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事 名称 责人 人 邮政电住址 编码 话 违
法
事
实
与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与
建
议
承法 办制 机机 构构 意意 见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领 导备 批注 示
年 月 日
立案审批表
立字( )第 号
公民性年工作单 姓名 别 龄 位 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事 名称 责人 人 邮政电住址 编码 话 案发时间 地点 案件来源
案
情
摘
要
立
案
理
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 领
办 导
机 批
构 示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字()第 号
:
你(单位) 一案, 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 违法事实清楚,拟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2、强制拆除。理由和依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罚执字()第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了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查》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1、限期拆除,2、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于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2、逾期不拆除,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阳县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