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章程 - 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称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
第二条 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是由伦理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多学科专家依据一定的伦理学原则,为解决、论证、指导发生在医院及所属医疗单位内的医学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而设立的机构;它负责调节、咨询、讨论在临床保健、医学科学研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应用以及医院建设中的伦理决定与政策。
第三条 本委员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各项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道德传统,汲取国内外最先进的生命伦理学成就,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各界人士,研究现实的医学伦理学问题与难题,为维护病人和公民的健康权益而积极工作。
第四条 本委员会行政主管单位为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接受其管理与医务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本委员会住所设在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第二章 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功能与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培训
委员会有责任对内部非医学伦理学人员进行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理论和知识的教育;同时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对医院管理、行政人员及全体医务工作者进行医学伦理学系统培训;并且适时地对病人与公众进行医学伦理学基本知识的宣传,结合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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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公众对生命伦理学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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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则制定、政策贯彻及研究
委员会除对一系列生命伦理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外,应及时地对医院范围内实际工作中遭遇和反映出来的伦理学问题有明确的伦理政策研究;同时就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相应准则,尤其是高新医学技术应用中的问题,如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不育症诊治等)与基因技术应用、性传播疾病治疗、器官移植、遗传及优生问题咨询等应制订专项条例、伦理指南或规范,以指导具体科学实践活动。
(三)咨询服务
委员会应专门定期指派专家负责回答病人、家属或医务工作者的咨询,并提出适当的伦理学意见;咨询的内容可以包括所有生命伦理学问题,委员会有责任提供一个符合伦理学原则和知识背景的说明,必要时应提供一个行动指南,而这些说明与指南必须是有价值和意义的,并且符合实际的。
(四)监督与指导
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委员会可向医院主管领导或部门建议给予处理,并提出处理的理由和意见;在发生医患冲突或医疗纠纷时,有权检查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医疗、护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操作的所有资料,其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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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具有权威性,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委员会应参加院内的检查评比中的医德考评工作,建立医学伦理学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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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干部晋升、职称评定和其他奖励授予的审议等;委员会应随时注意发现具有高尚医务道德的典范,推荐给医院领导予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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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委员会有责任对院内工作中的自主、知情同意与保密、公正与公益、有利与不伤害以及对生命尊重、维护病人权利和受试者权益等诸项伦理学原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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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必须对新药和新技术的应用、购置昂贵医疗设备、重大卫生经济开支、涉及伦理学问题的科研项目、临床中放弃治疗等进行充分论证,确认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并手续完备,方可在医院实施。
第三章 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成员应包括:生命伦理学家、医生、护士、律师、管理人员等;还应逐步吸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国家公务人员和宗教人士参加;本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工作小组。
第八条 委员必须关心病人的利益,对道德问题有兴趣,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社会和群众中享有正直、公正的声誉,并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研究以及处理伦理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委员应拥护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其决议,维护其声誉,热爱医学伦理学工作,承担委员会交与的任务,履行各项应予完成的义务;委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得一定劳动报酬,并享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如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与活动超过一年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不采用通讯形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由提名与选举产生,主任与副主任委员应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担任,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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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各工作小组的工作和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代替主任委员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经换届选举委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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