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举报
开通vip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2004-08-08 10:17 名 称: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 1998-01-01 颁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等级: 国务院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综合 公示类别: 无 具体内容: 1997年第16号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2004-08-08 10:17 名 称: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 1998-01-01 颁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等级: 国务院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综合 公示类别: 无 具体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1997年第16号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 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安全监督人员除外)登记造册,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颁发 《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审核,颁发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对经批准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将其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及时打印、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持证人上年度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结果; (二)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上贴示当年的年度审验专用标志,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年度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备查。 第二十条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定统一制定全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的样式、编号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颁发的各种名称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
本文档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2157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8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0-07
浏览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