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办法
新疆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
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
举报奖励基金由区局在总局下拨的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的总额中统一计提,集中建立,专款滚动使用。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对各地、州、市稽查局上报的举报案件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并据实拨付资金。 各地、州、市稽查局负责审核各县上报的举报案件奖励情况,并报区局稽查局审批。
举报资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向举报人支付。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金发放办法,并按规定发放奖金。
三、举报奖金的发放程序
各地、州、市稽查局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将本地区需发放奖金的举报案件情况及奖金数额审核后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形式上报区局稽查局,并附有关案件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款入库凭单、罚款收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等资料
- 1 -
的复印件。
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对上报资料审核批准后向地州市稽查局拨付奖金。
四、举报奖励的奖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1、 举报时仅简单反映情况,没有提供证据或以其它形式配合查处工作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1.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罚款的4%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 不仅举报税务违法行为,而且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大量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线索,证据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的5%计发奖金,最高奖金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3、 不仅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且能够以各种形式为查处案件提供积极帮助和指证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的6%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 对查处大、要案件做出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其奖金数额可以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举报奖励金计发的审批权限
每案举报奖金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发放。
每案举报奖金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区局稽查局提
- 2 -
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审批发放。 举报奖金超过10元以上的特大举报案件,由区国税局稽查局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放。
六、《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区局统一制发,《财务凭证》由各地自行制作。
七、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及及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区 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的考核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国税发[1998]211号
第一条 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 3 -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
- 4 -
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
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
- 5 -
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 6 -